APP下载

浅析儒家古典诚信思想及其现代转型

2019-10-18高丽金

市场周刊 2019年9期
关键词:儒家思想诚信

高丽金

摘要:中国传统儒家文化的核心思想是“诚”和“信”。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经典伦理形态。这种概念与现代“信用”有许多本质上的差异。要实现其价值的现代化,就必须改变其“人情”社会的特殊性,将其转化为适用于普通大众的普遍社会伦理。有必要从人的伦理转向经济伦理,从主观的“诚信”模式到具有契约精神的现代模式,再到反映现代人本质的基本道德义务。要实现这一转变,必须创造社会文化条件。如完善市场机制,促进现代民主,培育合同精神。这将是一个漫长的社会历史过程。

关键词:儒家思想:诚信:现代转型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9)09-0166-03

一、古典儒家诚信思想内核

首先应当明确,在古代社会,诚信并非连贯的词义,汉语中信字是多义词,并非所有的字都具有“可信赖”的含义,例如“民无信不立”,更能代表普通民众对私权利的信任和服从;如《左傳》中“信用其民”的“信”便是信任的含义,对今天的“信用”具有重要意义。虽然“信任”与“守信”有一定的联系,但毕竟不能一概而论。

探寻中国思想史,我们可以发现,在孔子的思想理念中,主要谈“信”,很少谈及“诚”;到了战国时期,孟子才开始强调“诚”与“信”,并开始倾向于人本主义。即“是故诚者。天之道也”。《中庸》将“诚信”提升到天人合一的高度。这也影响了其他学派。如《吕氏春秋》就称“信”乃“通天”;《六韬·文韬》谓“诚”可“畅乎天地,通乎神明”。到宋儒时期,“诚”更成为“可以参天道。赞化育”的“五常之本,百行之源”和“天理之本然”,已完全成为本体论范畴,反而很少谈“信”了。此种“诚”已超出本文论证范围。兹姑置勿论。

综合来看,儒家特色的“诚”,是一个适用于封建宗法等级的“人情”社会的道德准则。《孟子》日:“人之有道也,饱食、暖衣、逸居而无教,则近于禽兽。圣人有忧之,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叙,朋友有信。”从古代伦理概念来说,道德、宗法、人伦、法律等因素共同构成了古代人类社会特有的基本道德规范,但这里有两点应予注意:一是这种“人伦”有鲜明的宗法等级色彩;其次,每种道德都具有特定的范围,而不是涵盖所有人。

如古典伦理中的“信”。显然是处理“朋友”关系的道德原则。《论语》曰“朋友信之”“与朋友交而信乎”,就可以得到证实。《学而》曰:“同门曰朋,同志日友。”在当时,“同志”则多出“同门”的含义。总之,“信”适用的群体是志同道合、出于同门的“熟人”。因此,强调朋友关系的“信”必须具有现实意义。春秋战国时期,权谋成风,同门、同志操戈相煎、背信弃义的事件比比皆是,为此孔子才会高呼“信”的理念。到苟子的时代里,才开始将“信”用于君民臣子之间关系,但此种运用,仍未超过固定的“人情”社会的范畴。

此时的“信”主要适用于熟人之间的关系,它旨在唤起人内心的良知,促进“义”和“信”的发展。“君子养心,莫善于诚”“诚善于心之谓信”“诚者,自诚也”,都表明“信”基本上是一种自我伦理要求,一种主观的精神修养。因此,“信”的表达主要是个人单向的和主观誓言形式,一旦自己做到了“信”,便会产生一种道德自我完善的满足感,正所谓“反身而诚,乐莫大焉”。

这种“信”的概念。是从属于“忠”“孝”等基本道德义务的次要属性。培养“君子”是“信”的直接目标。但它与西方所谓的“道德自利”概念并不同。儒家的“信”只寻求自我主观的善与信,最大限度地提高自我满足感,从而为政治上的目标所服务,所以,传统儒家才会提出“内圣外王”的最高追求。

儒家“信”的次要属性概念可以找到很多论证。如仁义礼智信,以文行忠信为内容的四教,亲义别叙信的五教,信的排名都在最后。孔子主张“七宗”中没有“信”的地位。孟子所倡导的“四端”也是如此。

有些人可能会说排名并不重要。孔子多次提出“士”之上者为“不辱君命”,其次为“宗族称孝”,再其次才是“言必信,行必果”,而且还只能是“硁硁然小人”之所为。孟子则更进一步,认为“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荀子也有类似表述:“天下之要,义为本,而信次之。”只因为“义”着眼于宗法等级关系,致力于维护等级制度,这才是人之本,而作为处理较人际关系的“信”只能为次要的,简而言之,“信”确实是儒家基本道德体系中的次要义务。

信的概念没有成为儒家思想的主要诉求,是因为它没有介入经济活动,形成经济伦理,诚然,儒家并不排斥必要的经济活动。例如,孔子从治国的角度肯定了商业发展。孟子的“仁”计划还包括“深耕易耨”的内容。但毕竟,儒家思想专注于精神修养,并致力于“浴乎沂,风乎舞雩,泳而归”的境界,他们并不熟悉生产过程。因此。当子贡希望孔子在“食”和“信”之间选择时,孔子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去食”。所以说,失去了必要的物质基础,道德概念中的“信”自然也不复存在。

在这种思想领域里,“诚信”仅限于朋友关系,最多推广到君君、君臣关系,但是很难达到经济和贸易领域。而且不可能形成独立的经济伦理。而现代“信用”的核心内容却正是“经济信用”。

二、古典儒家“诚信”思想的现代转型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古典儒家“诚信”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伦理形态。而现代“信用”是指独立经济实体与平等经济实体之间的特殊关系。由单方面价值转移和使用价值形成,以偿还为核心内容,而古典“诚信”只能在最基本的“承诺”意义上与现代“诚信”相通,其在本质上有许多重大差异。因此,为了将这种文化资源用于当代“信用”的建构,有必要将其从古典形式完全转变为现代形式。略述其要点如下:

(一)将“诚信”转变为适用于所有普通大众的经济伦理

现代“诚信”适用于所有社会领域,但经济领域无疑是主要范围。对于当代中国而言,建立经济“诚信”尤为迫切。因此。有必要突破传统的伦理“诚信”。由于传统诚信的概念因为“熟人”等社会关系的局限性,为此我们需要将其扩展到经济交流领域,使其成为适用于所有“陌生人”的普遍大众关系的经济伦理。

要实现这一转变,我们必须摆脱传统儒家的伦理模式。儒家的伦理道德从根本上讲是一种理想主义的“内诚外圣”道德,一般都“羞于言利”。到了宋明,甚至提出了“存天理,灭人欲”的口号。这种概念恰恰与极左意识形态相结合,直到今天,仍然不时地看到“只有奉献,不讲索取”的讲道,这种理念仍然隐藏在许多人的心中。但是,现代经济伦理认为,“利人利己的活动才是对社会最有益的”,只有承认并接受这一理念,才有可能将“诚信”引入经济伦理。

严复先生曾指出:尊亲。故薄信果。从血缘和家庭中获取“信”必然会使圈子变得越来越小,失去了“诚信”的普遍性。如今,血缘、情感和家庭所有的小圈子仍然普遍存在,如政界的任人唯亲,学术界的教师,商界的家族企业等等。现代社会的物质交换存在于“陌生人”之中。因此,有必要平等对待“熟人”和“陌生人”,使“诚信”成为一种普遍的道德观念,将其转化为基于契约关系的互利模型。

学界普遍认为,儒家道德是以责任义务为基础的,义务高于权力。更确切地说,等级社会结构的下层阶级对上级负有责任。“诚信”也是“朋友”作为“上层”的设置,对朋友“信任”是有义务责任的。在现代契约文明中,“道德有时被定义为整体社会契约”。契约精神确立了“权利”的核心地位,“权利”的核心是“合法利益”。因此,在现代合同理念中,发展出了“合理协议”“合法利益”“基本权利…‘相互保护”等概念。

从本质上讲,儒家“诚信”是一种以良知、道德和自律为基础的责任主体承诺,并没有涉及基于利益平衡的共同责任和义务的现代概念。近代以来,儒商逐渐将“诚信”引入经济领域,提出“诚信不欺”等口号,开始认识商业的好处。但此时之“利”又多指自利。而非互利。即使像蔡元培一样优秀,也很难摆脱这种局面。他曾说过:商贾作伪,不特悖于道德而已,抑亦不审利害,盖当前虽可攫锱铢之利,而信用一失,其因此而受损者无穷。这种诚信理念仍然是从“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没有契约性的“互利”概念。由此足见传统观念之根深蒂固。直到现代社会,一些服务行业的所谓“承诺”大多是“自利”展示,并没有尊重顾客的利益。

因此,我们不能把“诚信”作为“无理由”的空洞承诺。相反,我们应该在契约中树立诚信的概念,在权利和义务平等、平等互利的“同意”中谈论“诚信”。这样。现代“信用”理念才可以树立。

(二)将“诚信”转变为实现“社会公正”的基本道德义务

西方伦理学普遍认为,最抽象和最普遍的道德范畴是“良心”,最基本的道德义务是“善”和“正义”。“守信用”作为“限于道德生活的一个特定方面”的道德范畴,可以从上述基本道德中推断出。

中国传统道德范畴体系没有明确的逻辑划分。如上所述。儒家的“诚信”也是一种适用于特定关系的次要伦理。但它并非从属于“善”和“正义”等基本道德。它取决于封建伦理,如仁义礼智信。它反映了强大的政治功利色彩和工具性。孔子很少说“利”,而且还说“义以生利”,但此之“利”,显然是指王权之大利。

何怀宏先生认为,这种“诚信”的功利特征是儒家道德的薄弱环节,这种对政治功利主义的“真诚”很可能会掩盖“诚”的本质要求,“诚信”也可以附到较小的功利目的中。比如文人相轻、兄弟反目等。当代社会中的种种假话、空话和“面子工程”,或也与此相关。

“诚信”将“诚实”与“信用”结合起来,体现了不可分割的主客体的特征,但何怀宏先生指:“诚信是构建道德行为的基本规范,所以它并不是道德行为的附加义务。”我十分赞同这一主张。如果你单独谈论“信用”,我认为它从属于经济行为中的道德义务,“正义”“公平”也是如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信用”是尊重、遵守和履行合同的“共识”,以实现社会公正。

中西之“信”各有利弊。儒家“诚信”的主观承诺性质更接近于道德本质,但它是不稳定的,因此需要以“契约”为基础。而契约文明中的“信用”也有其局限性。由于过分强调互利交换和“相互激励”的“契约”,很容易忽视和拒绝没有“契约”的礼物和奉献合同。有鉴于此,美国统一商业法规规定了“无协议合同”的有效性。过分强调利益的计算和平衡也很容易通过最大化利润导致不信,因而必须将法律强制强加于道德之外。儒家“诚信”的单方面承诺似乎与“无合同契约”有相似之处。道德的直接心理动机是无私的人类同情。儒家的“诚信”可以被视为一种对“推动自己和他人”的同情。西方人也承认“自利”的这一概念可以证明他们行为是否道德。因此,上述“诚信”特征中所谓的弱点,可以在作为契约“信用”中得到有效补充和纠正。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把“诚信”推向现代人性发展的高度,使之成为一种基本的道德范畴。

三、古典儒家“诚信”概念现代转型的社会文化条件

第二章的转化,只是我们的理论、理念设计和构想。然而,“诚信”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学术理论体系和一个价值体系。为了将古老的“诚信”转化为现代的“信用”实践,仍然需要必要的社会文化条件。本文在此择其要者略述如下:

(一)建立比较发达、完善的现代市场机制

平等经济实体之间的互利交易是现代“合同”和“信用”的前提。权力的不平等交换,都不可能诱发“契约”和“信用”的产生。正如在古代中国社会,受经济和政治体制的影响,只会产生高于权利的义务。因此,建立比较发达和完善的市场机制是形成现代“信用”的经济基础。

所谓相对发达意味着市场应成为主要的资源配置方式,并将市场配置扩大到应有的极限。相反,政府权力资源的分配减少到最大。一旦政府推卸其配置市场资源的责任,只加强对社会生產资料和人身依附的控制关系,从而就遏制了平等的“契约”和“信用”关系。所谓现代化的市场规则,包括生产和销售、卖方和买方、货币融资、劳动力、技术市场、供需、价格和竞争等,都有其遵循的规则,它还包括信息发布机制和建立与此主题直接相关的“信用”咨询、监督和纪律机制。因此,人们寻求在规则范围内利益最大化,同时也尊重他人的权力和利益。无序竞争只能鼓励欺诈而不能创造“信用”,而实际上,我国市场的有序指数还很低。这将是一个在外力影响下自然内生的漫长过程。

如上所述,现代“信用”源于“契约文化”。“契约文化”也是“法治”。所有上述市场规则都需要合法化。人们利用法律手段维护“经济信用”,不受保护和惩罚。正如有些人所说的那样:“当一个社会的各种经济实体必须在接触者之间保持自己的利益时,这个社会才是获得信贷的最佳时机。”

但是,司法系统必须能够独立行使权力。同时接受必要的监督。目前,假冒、偏见和地方保护都很普遍。都与司法独立有关。对于毫无“法制理念”的公民来说,再好的法律也只是一纸空文。公众必须明白,法律不仅是“严厉惩罚”的手段,也是“监护”的手段。只有普通民众能够从内心维护法律,才能建立真正的“法治”。法律意识与外在道德的结合将培养现代意义上“诚信”的土壤。

(二)培养公民相应的“契约文明”观念

由于中国特殊的国情,中国的契约关系极不发达,契约文化永遠不会在小农经济和专制政治土壤中产生。因此。所说的“中国人信誉高,西方人认真对待法律”,是因为现代“信用”的概念核心并未普及。事实上,自中世纪以来,西方人一直在抱怨中国人在国际贸易中的商业声誉太差了。契约文明需要得到相应的文化观念的支持,因此为了建立现代“信用”,契约文明的概念的普及是不可或缺的。

类似权利、义务对等的理念,“信用”实际上也是权利和义务的互惠和交换。有人说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尊重人民”的人文传统,这是一大误解。正如卢梭所言:除非把人看作权力的载体,否则人们不可能受到尊重。宗族制等级是一种只要义务没有权利的单向义务。

再如中国古代的一视同仁观念。与现代理念也颇为不同。现代“信用”向一切独立、平等的主体敞开。而我们传统的一视同仁的概念却是“尊尊亲亲”“内外有别”“欺生”“排外”,这些问题至今绵延不绝。特别是在利益问题上,如果一视同仁,就会被指斥为“吃里扒外”“胳膊肘向外拐”。我们可以看出,“诚信”只适用圈内人、熟人。如此一来,“信用”何以普遍化?综上所述。中国传统伦理中,会将“信”当成条件附加,来作为“忠”和“孝”的附属义务。如此一来,人们总会找到为失信辩护的理由,比如就有人以反对“话语霸权”为理由,来为考试泄题等事件来辩护。

(三)关键是要建立一个诚实、高效的政府

即使在一个拥有完善市场机制的国家,也不能缺乏必要的政府监管。政府也是上述社会条件的组织者。中国的现代化也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权力驱动型变革。因此,政府在建设“信用”方面负有特殊责任。政府“信用”对全社会产生了重大的示范作用,是社会“信用”的晴雨表。因此,政府应率先垂范,以“信”取信于民,而不可只是号召,或一味指责。

严格来说,在民主社会中,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也是一种“契约”关系,政府只能在法律范围内运作,特别是在宪法范围内,不能过度授权。公民权利应该得到切实的保证,社会中介组织应自由发展,每个公民都应该有独立的个人尊严和自由意志,政治应该透明,信息应该公开,言论应该自由。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在完全相同的主体之间建立利益交换的“信用”关系。

上述社会历史条件的创造仍处于起步阶段,有些尚未迈出第一步。鉴于特殊的国情。这将是一个漫长的自然历史过程,永远不会在一夜之间发生。理论界的使命是为“诚信”建设提供帮助和理论基础,努力促进条件的产生。

猜你喜欢

儒家思想诚信
儒家思想是否扭曲了人性
企业不诚信怎么办?
自我约束讲诚信
诚信
儒家礼文化对彝族道德建设的启示
浅析儒家思想对高校辅导员专业化的作用
Why Learn Chinese?
照片之争,诚信之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