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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万铭案:新中国政治诈骗第一案

2019-10-18高洪海邱春艳

方圆 2019年19期
关键词:审判长被告人诈骗

高洪海 邱春艳

1949年4月,原国民党青年军李万铭隐瞒历史,伪造证件,混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野战军军政大学。1955年1月3日,李万铭伪造周士弟司令员给林业部两位副部长的信,想骗取中央林业部更高的职位,最后被陕西省委书记张德生等人识破。1956年8月30日,李万铭被北京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15年。

1956年8月30日,北京市中级法院公开审判政治诈骗犯李万铭,1000多名机关干部、人民解放军、工人参加了旁听。今天从照片上我们仍能感受到当时审判现场的肃穆。

李万铭出生于一个地主兼商人的家庭。在读小学时,他就偷过考卷和图书;中学时代,他偷过老师的手表等;再大些,利用其兄当邮差工作之便,他经常偷拿挂号信,并把窃得的钱款交给家长,谎称是从路上拾到的。1945年他加入了国民党,又参加了国民党青年军,任207师的准尉政治干事。一次在部队进行整编时,他乘机弄虚作假,冒领退伍费。为此,他被关进了国民党沈阳陆军监狱。1948年,他趁乱从东北窜逃到了江苏。1949年4月,南京解放。这时,李万铭隐瞒历史,伪造证件,混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野战军军政大学。同年10月结业并得到了学校开具的介绍信和鉴定材料。而后,他仿制印章,伪造介绍信,混入常州市人民政府,被委任为建设科科员。几天后,他嫌职务低,又用同样手法,伪造印信,假称是“二野军大”的党员教育“科长”,因“参加淮海战役残废”,要求给予分配工作。苏南行署人事部门识破了这个没有转移党员关系介绍信的伪党员、诈骗犯,把他送交当地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1951年,李万铭被假释。但是,他非但不思悔改,反而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他满脑子想的是升官发财、名誉地位。为了达到做官享福的目的,他私刻印章,伪造领导人信件,冒充老红军、战斗英雄、志愿军团参谋长、模范共产党员。从1951年到1953年,李万铭诈骗屡屡得手,从江苏骗到安徽、从安徽骗到武汉、从武汉骗到西安、从西安骗到北京,其职务也由科员骗到了森林工业部的行政处长。

1955年1月3日,李万铭飞抵西安,继续施展他的欺诈伎俩。他拟了一封周士弟司令员给林业部两位副部长的信,诡称:“李万铭身体暂不适合在前线,仍回你部,工、休兼顾。我们感到与他在军队的职位相比,在地方的职位有些不相称。我们觉得他能胜任比较重要的工作。”其目的,是想以此为“尚方宝剑”,骗取中央林业部更高的职位。

李万铭在西安进行了更大的冒险活动。途中,他在与中共陕西省委书记张德生等人谈话中,破绽百出,引起对方的警觉和怀疑。经陕西省公安厅详细侦查后,确认了李万铭的犯罪事实。于是,报经检察机关批准,陕西省公安厅在西安市人民大厦依法将李万铭逮捕归案。

北京市检察院检察员赵元信在法庭上宣读了起诉书。公诉词指出,被告人李万铭的诈骗活动,给国家带来了严重的危害。要求审判长、陪审员依法判处这个罪犯以应得的刑事处分。同时指出:被告人李万铭在被捕以后,还能坦白,希望法庭在量刑的时候加以考虑。审判长栗发荣和人民陪审员刘铁华、杨金荣,根据检察员的控诉,逐条查证李万铭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委托的律师范明和马荣杰根据检察员的公诉词相继提出辩护。范明是北京大学刑法教研室的代理主任。他以律师身份提出被告人的犯罪性质要加以确定。他说,政治诈骗可有不同的理解。如果说政治诈骗是指李万铭进行诈骗利用了政治活动的手段、给国家造成了政治损害,他没有意见;但是,政治诈骗也可以被人理解为有政治目的,进行政治破坏活动,但从被告人犯罪的事实中看,被告人进行犯罪活动的目的,是追求享受和名誉,并没有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范明又提出,李万铭给党和国家造成的严重损失和危害,首先应该由被告人负完全责任;但是我们某些工作人员的麻痹思想,某些机关的人事制度不严,工作中的粗枝大叶,也使被告人的犯罪活动有了可乘之机。因此,在判罪的时候,不能把对国家的危害完全放在被告身上。

关于犯罪性质,当时法庭上的辩论是激烈的。检察员赵元信指出,根据侦讯判明,李万铭的犯罪目的是贪图个人名利,还没有发现反革命行为,因此在起诉书中是以政治诈骗论罪,而不是以反革命论罪。但由于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中可以看到被告私刻公章,偽造印信,冒充人民功臣,破坏了国家秩序,危害了国家建设事业,因此,他的犯罪性质属于政治诈骗,是确切的。

当审判长要求被告人做最后陈述时,李万铭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请求法庭从宽处理。经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评议后,北京市中级法院根据李万铭的罪行,宣布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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