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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让我念念不忘的“反革命案”

2019-10-18王文静

方圆 2019年19期
关键词:卷宗反革命罪行

王文静

卷皮上铁画银钩般的毛笔字,让人猜测:那个写卷面的人是谁?现在哪里呢

9月9日下午四点,领导安排说最高检在编写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一批典型案例,让我们和办公室档案科联系,去查查档案资料,写一个1955年至1957年间的案例,要求次日上午交稿。

1955年?我迅速在心里做了个算术题,距离今天已经64年了啊。一是能找得到资料吗?二是我能还原那么久远的历史吗?三是那时候办案的套路能用现在的思维写清楚吗?带着这些疑惑,我直奔档案室。

档案室三个小妹妹在狭小闷热的办公室里奋力敲打着键盘,见我进来就知道我要找什么,原来领导已经给办公室交代过了。负责和我对接的小妹妹问我想从哪儿查起,我坐在她打开的电脑前,看到的都是密密麻麻的目录,无从知道哪个目录后面的案件是精彩的,想了想,说:“先找份当年的总结材料看看吧,有办得特别好的案件总结里应该会提到的。”

于是,小妹妹给我调了一份1956年《长江水上运输检察院张思卿检察员在长江沿线各分、港院检察长扩大会议上关于审查起诉工作的发言》。我一看,全部都是繁体汉字,没有页码,总共十面纸。我匆匆地浏览了一遍,没有找到想要的案例线索,因为发言里有反思,却没有成绩的宣扬,提到的案例都是认为没有办好的。抱着按期完成任务的想法,我急于赶快确定下一个案例,因此跳过了这份发言材料。可就是这匆匆的一瞥,让我心生感慨:原来那个时代的检察员那么厉害!

点开几个卷宗后,我选定了陈文杰反革命案,这可能不是当年最精彩、检察员办得最满意的案件,可是我没有办法也没有时间去访问、去选择,认定了它,就是它。我叫档案员帮我复印了整本卷宗,总共八十多页。那些泛黄的纸扫描而成的电子档案,经过有色打印机,出来的复制卷仍然很有年代感,卷皮上铁画银钩般的毛笔字,让人猜测:那个写卷面的人是谁?现在哪里呢?

这是一本让我有浓厚兴趣要研究而研究起来不那么容易的卷宗。卷宗上留下了太多时代更替的烙印。纸上的字多是钢笔书写的原稿,一次次改动的原始痕迹均在,因为年代久远字迹模糊;同时有的用现在的书写编排习惯从左到右横着写,有的仍然是从右往左的竖行书写,为了节省纸张字写得又小又密,辨认起来特别困难。

临近子夜我才把卷宗看完,然后开始总结案例的特点。关于此案的办理,我印象最深刻的有两处:一是理性、客观的办案理念。嫌疑人是一个已经查实身份的潜伏特务,这一点有非常充分的证据。这个潜伏特务在其担任国有航运企业调度员期间,延压了一批抗美援朝急用的军需物资。检察员并没有先入为主地认为被告人有意破坏,而是就延压的事实经过了多次侦查取证和专题报告,最后审慎地在故意与过失之间认定为“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在办案过程中的理性与谦抑跃然纸上。二是办案技巧的圆熟。卷宗中有一份侦查计划,是我见过的最详细、最有条理的侦查计划,总共由三部分组成,首先是“具体计划”,主要解决查什么的问题,细目若干;其次是“侦查的方法及时间”,主要解決怎么查和工作量化的问题,又是细目若干;最后是“进行步骤”,主要解决侦查谋略和诉讼时限的问题。

在落笔写案例的时候,我带着十分的尊敬,努力还原当时办案的精细与严谨,可是我知道我不能道出万一。有阅历不够的遗憾,也有没有亲历的遗憾,但愿当年的检察员能够原谅我的浅薄,以至无法让历史鲜活。

案例交出去之后,我始终惦记着那份惊鸿一瞥的发言,所以又请档案员借阅于我。在这里,摘一些朴实的语言:

“审查起诉案件是否构成起诉条件,决定于侦查预审单位认定的被告人所负的罪责是否真实及引用法律是否正确。事实方面的审查,应该抓住:(1)起诉意见书和侦查所列罪行是否具备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因、何果6个要素;(2)主要犯罪事实是否经过核实对证;(3)检材材料是否完备;(4)证据是否真实可靠,能否证实犯罪;(5)犯罪的时间、地点与卷内侦查、控告等材料是否一致。法律上的审查,首先应该着重审查侦查活动和预审活动是否合乎法律程序,有无违法情况;其次,审查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应否予以惩罚。再次,引用法律条文及规章制度的条款是否确切……”

关于反革命案:

“对被告人供词材料的审查,不仅应注意被告人承认了那些罪行,是怎样承认的,是否有事实根据,是否合情合理,而且对被告人否认的罪行,亦必须查清是拒不供述还是有其他原因。只有将被告人承认与否认的罪行结合检举材料、证人证言相对照,反复研究后,才能分辨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真实。只凭被告人讲的如何恳切和口供一直不变或保证 ‘不翻供,而加以认定是危险的……”

“要区分是思想落后、传谣?还是制造谣言进行破坏?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前者尚未构成犯罪,是教育问题;后者属于违法犯罪,构成反革命罪行。

要把社会关系复杂和参加反革命组织严格区别开来,不能把社会关系当作罪恶论处。

一般旧社会的恶习不能作为罪行论处,只是批评教育改造的问题。”

……

1955年5月31日,长江水上运输法院全部采纳公诉人指控意见,认为“陈文杰解放前担任匪党要职,在上海解放前夕接受潜伏任务,企图待机进行反革命活动。解放后混入我长航企业,竟玩忽职守不负责任,造成军用物资积压的重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条之规定,判处陈文杰有期徒刑八年。(作者系湖北省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三级高级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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