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昆山反杀案:正当防卫的标杆性案件

2019-10-18谭雄

方圆 2019年19期
关键词:砍刀昆山市刘海

谭雄

2018年8月27日晚上,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一轿车与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双方争执时轿车车主刘海龙从车内拿出刀,砍向电动车车主于海明,之后刘海龙被于海明反杀。2018年8月28日晚,昆山市检察院宣布提前介入此案调查。9月1日,昆山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媒体披露‘昆山反杀案后,指导江苏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提出案件定性意见,支持公安机关撤案,并作为正当防卫典型案例公开发布;指导福州市检察机关认定赵宇见义勇为致不法侵害人重伤属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昭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今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在人民大会堂作最高检工作报告。报告中这一段短短的文字,让现场爆发出两次热烈掌声。

拿刀的“宝马男”被反杀了

“拘留这段时间,我心情很低落。”从故意伤害到正当防卫,于海明经历了人生中最难忘的5个日夜,出现在讯问镜头前的于海明在叙述经过时崩溃大哭:“我当时脑子嗡了一下,感觉要死了,做梦一样。”

“昆山反杀案”在结果出来前一直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每个老百姓都有一种对社会安全环境的忧虑,还集中在三个方面的困惑:一是对于此案中“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定;二是国家扫黑除恶工作的决心与力度;三是对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形成冲击。老百姓关注的起因或许是昆山反杀案等孤立个案,但却反映了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的普遍诉求。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宝马轿车驾驶员持刀砍人反被杀案。公安机关接警后及时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于当日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对此案高度重视,昆山市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依法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查阅案件证据材料,对侦查取证和法律适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江苏省检察院、苏州市检察院及时派员进行指导,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对此案表示关切。

公安机关查明,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为87mg/100ml),载刘某某(男)、刘某(女)、唐某某(女)行至昆山市震川路,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经双方同行人员劝解,交通争执基本平息,但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拿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砍击刘海龙5刀,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追赶数米被同行人员拉阻,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刘海龙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属于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本案事实及现有证据,检察机关认为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首先,刘海龙挑起事端、过错在先。从该案的起因看,刘海龙醉酒驾车,违规变道,主动滋事,挑起事端;从事态发展看,刘海龙先是推搡,继而拳打脚踢,最后持刀击打,不法侵害步步升级。

其次,于海明正面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本案系“正在进行的行凶”,刘海龙使用的双刃尖角刀系国家禁止的管制刀具,属于刑法规定中的凶器;其持凶器击打他人颈部等要害部位,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砍刀甩落在地后,其立即上前争夺,没有放弃迹象。刘海龙受伤起身后,立即跑向原放置砍刀的汽车——于海明无法排除其从车内取出其他“凶器”的可能性。砍刀虽然易手,危险并未消除,于海明的人身安全始终面临着紧迫而现实的危险。

再次,于海明抢刀反击的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于海明抢刀后,连续捅刺、砍击刘海龙5刀,所有伤情均在7秒内形成。面对不法侵害不断升级的紧急情况,一般人很难精准判断出自己可能受到多大伤害,然后冷静换算出等值的防卫强度。法律不会强人所难,所以刑法规定,面对行凶等严重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没有防卫限度的限制。检察机关认为,于海明面对挥舞的长刀,所做出的抢刀反击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不能苛求他精准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最后,从正当防卫的制度价值看,应当优先保护防卫者。“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正当防卫的实质在于“以正对不正”,是正义行为对不法侵害的反击,因此应明确防卫者在刑法中的优先保护地位。实践中,许多不法侵害是突然、急促的,防卫者在仓促、紧张状态下往往难以准确地判断侵害行为的性质和强度,难以周全、慎重地选择相应的防卫手段。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司法机关应充分考虑防卫者面临的紧急情况,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规定,保护防卫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树立良好的社会价值导向。本案是刘海龙交通违章在先,寻衅滋事在先,持刀攻击在先。于海明面对这样的不法侵害,根据法律规定有实施正当防卫的权利。

人身安全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要求,面对来自不法行为的严重紧急危害,法律应当引导鼓励公民勇于自我救济,坚持同不法侵害作斗争。司法应当负起倡导风尚、弘扬正气的责任,检察机关也将会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当防卫权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

在最终判决未公布前,网络舆论犹如水进油锅,百家争鸣,百花齐放。除网民自发跟进关注外,各路媒体也都在第一时间表态,如《“反杀”案:正当防卫制度勿偏向保护恶人》《砍人凶汉被“反杀”案应适用“无限防卫”》。

公众、媒体对该事件的关注讨论,导致舆论场的各类观点碰撞,客观上影响了当地居民乃至全国人民对社会安全感的判断,造成了群众心理上的安全缺失。直至昆山警方的通报发布,网络上的负面情绪得以安抚,检察院的提前介入,让民众担忧、紧张、顾虑情绪基本平复。对于宝马车的来源、见义勇为荣誉证书的解释、刘海龙涉黑的调查情况、案件定性及理由,通报中表述翔实、有理有据,且符合法律人情,各级媒体转发后,网络留言评论一片叫好。舆论中的叫好声,伴随着的也是公众多日悬着的心得到平稳安放,对飞扬跋扈社会人的心理胜利、法律胜利。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全国人大代表车捷评价说:“一系列正当防卫案件表明,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司法机关越来越注意不仅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而且要引导人民群众知晓应该弘扬什么、摒弃什么。”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专门阐释正当防卫的界限和把握标准,进一步明确对正当防卫权的保护,积极解决正当防卫适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检察机关提供司法办案参考。

于海明是幸运的,他所涉的案件虽然是个案,反映的却是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普遍诉求。正义如约而至,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了公平正义,感受到法治中国建设又迈出了踏实的一步。

责任编辑:陈录宁

猜你喜欢

砍刀昆山市刘海
以小见大 以情动人
昆山市“四进四排查” 守群众平安年
昆山市安全学校运行初见成效
昆山市坚持共建共享 争创省级安全发展示范城市
推荐书目《小砍刀传奇》
Establish a Three-dimensional Fluorescent Fingerprint Database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s
昆山市娄江实验学校
我的青春期很“刘海”
登山
看风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