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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敬祥案:首例省检察院无罪抗诉案

2019-10-18高洪海邱春艳

方圆 2019年19期
关键词:鹿邑县周口市检察院

高洪海 邱春艳

1997年3月,河南省鹿邑县法院一审判决河南省鹿邑县杨湖口乡农民胥敬祥构成抢劫罪、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6年。2003年3月25日,周口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了原判决。2003年5月12日,河南省检察院依法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起抗诉。2005 年3 月15 日,鹿邑县检察院向胥敬祥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胥敬祥当日被释放。

今年6月份,河南省检察院检察官蒋汉生接受了《检察日报》记者的采访,从吉林金哲红案谈起当年办的胥敬祥案,蒋汉生认为疑罪从无原则落地了!

蒋汉生于2005年曾被评为中国十大法治人物之一,第六届“中国十大杰出检察官”。

1997年1月,蹲了近5年监狱的胥敬祥,写下一封长达数千言的申诉状。这份申诉状最终到了河南省检察院检察官蒋汉生手中,胥敬祥的命运因此改变。

胥敬祥是河南省鹿邑县杨湖口乡农民。从1991年底开始,鹿邑县阎胥庄村及附近的几个村子发生了多起入室抢劫盗窃案。1992年3月27日晚11点左右,胥敬祥和妻儿已经休息了,忽然听到有人敲窗户。胥以为小偷进来了,就拿出家里的土枪开了门。来人出示证件后说自己是公安局刑警队的,看胥拿着枪就走了。第二天,胥敬祥就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被拘留了。最终被法院以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6年。

蒋汉生对全部案卷进行了扎实周密的分析研判,他曾到胥敬祥家乡调查,到山西取证,发现指控的入室抢劫和盗窃事实、证据相互矛盾。省检察院检委会采纳了他的意见,让下级检察院复查该案。

2001年5月27日,河南省检察院指令周口市检察院向周口市中级法院提出无罪抗诉。2002年4月,鹿邑县法院的审理结果是维持原判。胥敬祥5月8日提出上诉。2003年3月25日,周口市中級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2003年5月13日,河南省检察院认为此案属于错判,提出无罪抗诉,将案件抗诉到河南省高级法院。2004年6月16日,河南省高级法院对胥敬祥一案公开开庭审理。2005年1月10日,河南省高级法院下达了终审裁定书,撤销一、二审法院有罪判决,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鹿邑县法院重新审理。2005年3月7日,河南省检察院作出决定,指令鹿邑县检察院撤回对胥敬祥的起诉。2005年3月15日,鹿邑县检察院向胥敬祥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胥敬祥当日被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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