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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连环杀人案:追凶二十余年

2019-10-18张振华

方圆 2019年19期
关键词:白银市强奸作案

张振华

1988 年5 月至2002 年2 月,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先后发生11起强奸残害女性的系列杀人案件。2016 年8 月26 日,“白银案”真凶高承勇在白银市工业学校小卖部落网。2018年3月30日,白银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白银连环杀人案”,被告人高承勇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8月9日晚8时,《方圆》记者再次见到了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交通派出所所长郝玉新。

一年半之前,也就是2018年3月末,记者曾在白银市和郝玉新畅谈了两次。他对记者详细介绍了自己和同事们参与侦办白银市发生的10起凶案的全过程。(此案共11起命案,10起在白银,1起在内蒙古包头。)

再次和记者谈起高承勇,谈起白银那10起命案的受害者,谈起那些为破案日夜战斗的日子,谈起那几个在案子未曾侦破之前逝去的同事,谈起侦办这个案子的诸多遗憾和歉疚,郝玉新的情绪仍然翻滚起伏。烟一支又一支迅速地在他的嘴上燃烧而尽,缭绕的烟雾里,他的思绪又回到了那个恐慌的岁月。

“这个案子影响了白银市几十年,也影响了我一辈子。从警38年,28年都在查这个案子,放不下,忘不掉。我于去年5月底退休了。如今案子破了,高承勇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从职业生涯上来说,也算是有个交代了。”将最后一支烟蒂用力地摁灭在烟灰缸里,长舒一口气,郝玉新缓缓说道。

记者将自己撰写的、2019年1月出版的记录“白银案”侦破全程的《白银案实录》赠予郝玉新。“谢谢你,谢谢你替我们记录下这段历史,我和所有经历过这个案子的同事都很感谢你。我要带一本给同事张国孝的老伴王福芬,我们两家一个小区,老张在案子未侦破前逝世了,让王福芬读给老张听听。相信老张九泉之下能够听到、感应到。”

28年追凶路

“白银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影响最为重大的命案之一。1988年5月至2002年2月,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先后发生11起强奸残害女性的系列杀人案件,首案距今已有30年之久。凶手作案手段十分残忍,令人发指,不仅强奸、杀害女性,还残忍切割受害女性生殖器官、人体组织等,受害人中年龄最小的仅8岁,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在当地造成极大恐慌。

2001年8月,此案被公安部列为督办案件。2004年8月5日,公安部组织专家对案件进行会诊,将白银、包头两地案件并案,确定为甘蒙“8·05”系列强奸杀人残害女性案。尽管各级公安机关全力侦破此案,但案件迟迟没有取得实质性突破。从1988年的第1起到2002年的第11起案件,公安机关始终没有放弃,直至2016年8月26日此案告破,耗时28年,共有250多名警察、100多位刑侦专家、8任公安局局长参与其中。有些老刑警临终仍对此案念念不忘,成为其终生遗憾。

2016年春天,这起尘封28年的世纪悬案朝着“真相大白”迈出了重要而关键的一步。这年3月,公安部刑侦局组织开展“疑难命案积案攻坚行动”。首批攻坚目标案件均为改革开放以来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疑难命案积案。“白银案”与贵州凯里杀害民警抢劫杀人案、山西绛县猥亵杀害3名未成年女学生案等9起案件被列为此次专项行动的目标案件。

公安部党委十分关注这些案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了大力支持。责成时任公安部刑侦局副局长的刘忠义牵头成立工作组,由公安部刑侦局调配人力、物力,运用新理念、新技术开展跨区域协调作战。

2016年8月26日,“白银案”真凶高承勇在白银市工业学校小卖部落网,消息传来,白银市民奔走相告,欢呼雀跃。

30年来,“白银案”对于白银这座西部小城来说,是一道挥之不去的阴影。“被告人高承勇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他的行为不仅仅致使11名正需要报效社会、享受人生的年轻女性失去了生命,也给被害人的家庭带来了无尽的灾难。这些被害家庭大都是普通人家,高承勇的行为致使被害人家庭遭受灭顶之灾,有的受害人父母含恨而终;有的抑郁成疾精神崩溃;有的家庭失去妻子,男人只能带着幼小的孩子艰难度日,而失去母亲的孩子身心也飽受刺激,二十多年来,一直生活在丧母之痛的阴影之中,心灵上的创伤永远也难以弥合。高承勇的罪恶行径一度使得白银的市区内年轻女性晚上不敢独自出门,到工厂上班需家人接送,中学生的晚自习都迫中断了,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对白银本地的公共秩序,造成了极大的破坏。”“高承勇的社会危害性极其深远,他的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巨大负面影响,至今未曾消除。”“高承勇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其巨大,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从白银市检察院公诉意见书中的这段文字中足以看出此案的影响力。

高承勇之罪与罚

2017年7月18日至19日,由白银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高承勇故意杀人、强奸、抢劫、侮辱尸体案在白银市白银区法院第一法庭依法不公开审理。

该案的审判长是白银中院负责刑事审判的副院长赵永奇。白银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王护民、公诉处副处长李向文和干警贾桐担任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了诉讼。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1款之规定,不公开审理。

据王护民介绍:“白银案”时跨十余年,存在两部刑法(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的适用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白银市检察院办案人员仔细认真研究两部刑法相关罪名的规定,多次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例如,1979年刑法规定,公检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而1997年刑法修改了这一条,规定为公检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虽然高承勇部分犯罪行为实施在1997年以前,但最后一次犯案在2002年,又根据两部刑法都有的多次犯罪追诉时效从后一次犯罪时重新计算的规定,应该适用1997年刑法的规定,即其全部犯罪行为不受追诉时限的限制。同时,鉴于高承勇在犯罪过程中有暴露、猥亵、毁损等损害尸体和伤害相关人员感情的行为,白银市检察院几次开会研究后,在公安部门认定的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和抢劫罪3项罪名的基础上,再增加1项侮辱尸体罪。

甘肃省白银市检察院起诉指控:1988年5月至2002年2月间,被告人高承勇以谋取钱财、强奸妇女、满足变态心理为目的,在甘肃省白银市、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采取尾随女性、入室作案等方式,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及侮辱尸体犯罪,共致11名女性被害人死亡(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10起、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1起)。检察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高承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劫取财物,侮辱及故意毁坏尸体,其行为分别触犯了刑法第232条、第236条、第269条、第302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及侮辱尸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承勇一人犯数罪,根据刑法第69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严肃惩处。

法院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始终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有关规定,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和各方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庭审持续了两天。合议庭鉴于案情重大、疑难、复杂,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96条第2款之规定,宣布休庭,择日定期公开开庭宣判。

在7月19日下午的庭审中,公诉方建议法庭判处高承勇死刑立即执行。公诉机关认为,高承勇主观恶性极深,后果极其严重,应当处以极刑。

2018年3月26日,甘肃省白银市中级法院在其官方微博发布了白银连环杀人案将于3月30日10时公开宣判的公告。 审判长当庭宣读了甘肃省白银市中级法院(2017)甘04刑初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承勇于1988年5月至2002年2月,先后在甘肃省白银市、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共作案11起,其中实施抢劫作案4起,实施抢劫、侮辱尸体作案4起,实施抢劫、故意杀人、强奸作案2起,实施抢劫、故意杀人、侮辱尸体作案1起,共致11名女性被害人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承勇无视国法、仇视社会、漠视生命、滥杀无辜,为满足其非法占有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手段或在实施盗窃犯罪时被发现,为抗拒抓捕、毁灭罪证,使用暴力手段致多名女性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入户抢劫、多次抢劫、抢劫致人死亡;被告人高承勇为灭口以掩盖其罪行,使用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多名女性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高承勇为满足其奸淫目的,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2名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情节恶劣;被告人高承勇为满足其侮辱、玷污尸体的变态心理,对多名女性被害人尸体加以毁损或奸污,其行为已构成侮辱尸体罪。综上,对被告人高承勇应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被告人高承勇犯罪动机极其卑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人身危险性极强,应予严惩。

根据被告人高承勇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现行刑法第263条第(1)(4)(5)项、第269条、第232条、第236条第3款(1)项、第302条,刑事诉讼法第1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5条第1、2款等规定,判决被告人高承勇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犯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判决被告人高承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赔偿每位受害人家属3.9万余元。

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在接受采访时,对高承勇被判死刑一事进行了解读。

彭新林认为,虽然一个罪名就足够高承勇获死刑判决,但法院在查明11起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分别列出其所犯4个罪名及其刑罚,一来,这符合案件事实清楚、程序公正的要求,还原了客观真相,表明案件的裁判结果是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作出的,体现了严格司法的理念;二来,也是对高承勇所犯严重罪行的否定性规范评价,表明犯罪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体现了刑罚的惩罚功能。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尤其是仇视社会、漠视生命的犯罪分子,该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以充分发挥刑罚的惩罚功能和威慑效应,从而更好地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据白银市中级法院查明,高承勇于1988年5月至2002年2月,先后在甘肃省白银市、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共作案11起,其中实施抢劫作案4起,实施抢劫、侮辱尸体作案4起,实施抢劫、故意杀人、强奸作案2起,实施抢劫、故意杀人、侮辱尸体作案1起,共致11名女性被害人死亡。高承勇在这11起案件里,都实施了抢劫行为,且都出现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而法院的判决中既有抢劫罪,又有故意杀人罪。彭新林认为,这涉及刑法理论中的罪数认定问题。在抢劫罪的认定中,有几种不同情况。白银中院的判决书提到,高承勇被认定为抢劫罪有两种情形,一是高承勇为满足其非法占有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财物,这完全符合《刑法》关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压制反抗、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另一种,就是高承勇在实施盗窃犯罪时被发现,为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这就符合转化型抢劫的条件,应以抢劫罪论处。

此外,根據白银中院的通报,高承勇所犯抢劫罪,还符合八种法定刑升格情形之中的三种,即“入户抢劫,多次抢劫,抢劫致人死亡”。所谓法定刑升格,即有法律规定的更为恶劣的行为或者情节,需要升级刑罚档次,加重处罚。所以,法院在定高承勇的抢劫罪后,对其刑罚升格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高承勇实施11起抢劫犯罪行为时,并不是每次抢劫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换句话说,被害人最后的死亡,并非都是高承勇抢劫导致的,有的是在抢劫之后,高承勇“为灭口以掩盖其罪行”而杀死,所以,这种行为要属于新的犯罪,即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先前的抢劫罪与此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高承勇案中,另一引人震愤的犯罪行为是强奸和侮辱尸体。白银中院认定,“高承勇为满足其奸淫的目的,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2名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系情节恶劣;高承勇为满足其侮辱、玷污尸体的变态心理,对多名女性被害人尸体加以毁损或奸污,其行为已构成侮辱尸体罪。”针对强奸罪一罪,法院判处高承勇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针对侮辱尸体罪,法院判处高承勇有期徒刑3年。根据强奸罪的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彭新林说,本案中,高承勇被认定强奸2名妇女,不具备强奸罪法定刑升格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5种情形之一,即“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强奸3人或者3人以上才算是强奸妇女多人,高承勇强奸2名妇女,不属于该升格法定刑的情节。白银中院在第一档量刑幅度内,顶格判其10年有期徒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同时,法院认定高承勇在被害人死亡后奸污尸体,只能构成“侮辱尸体罪”,该罪的最高法定刑是3年,白银中院据此依法作出高承勇犯侮辱尸体罪,处有期徒刑3年的判决。此外,在强奸过程中,如果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同时成立强奸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强奸之后,又起意杀害被害人的,也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则数罪并罚。而高承勇案中,在定强奸罪的同时,也定了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实行了数罪并罚。

高承勇虽作案11起,涉及11条人命,但法院只能根据其触犯的4个罪名对其进行定罪处罚,而不能根据其所作的案件数量来认定更多的罪数。彭新林认为,白银中院对高承勇的定罪科刑,符合定罪原则和基本法理,最后判处其死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2019年1月3日,高承勇被执行死刑,“白银案”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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