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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仲案:被枪毙的县委书记

2019-10-18蒋佳伽

方圆 2019年19期
关键词:海丰汕头账本

蒋佳伽

改革开放初期,广东省海丰县委书记王仲给走私人员充当保护伞,先后利用职权侵吞缉私物资、受贿索贿6.9 万多元。1982 年8 月24 日,广东省检察院汕头地区分院依法批准逮捕王仲,并于1982 年12 月31 日将王仲一案诉至广东省汕头地区中级法院。1982 年12 月21日,广东省汕头地区中级法院判处王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7月5日,《中国纪检监察》杂志刊发建党98年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N个“第一”的前前后后。王仲案被列为改革开放反腐第一案,再一次进入人们视野。

“在改革开放初期,海丰走私很严重,县委书记王仲给走私人员充当保护伞,先后利用职权侵吞缉私物资、受贿索贿6.9万多元。在那个年代,这个数相当于一个普通干部近100年的工资收入。”广东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接受《方圆》记者采访时介绍。

1979年至1981年间,王仲任广东省海丰县委书记、打击走私指挥部总指挥。当时有媒体报道称,王仲极度关注海上缉私艇查获走私船只的情况,他即使在家休息,也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趁走私货品未入库,王仲肆无忌惮地挑选一批运回家中,最后发展到其妻儿也仗势,在缉私物资仓库无偿提取或压低价格买走大批物资,转卖从中获利。

王仲经常以各种 “视察”为由光顾各缉私物资仓库,对查扣的电视机、收录机、手表等紧俏物资伸出贪婪之手。同时,王仲另一条生财之道,则是从申请去香港探亲人员处索贿受贿,利用职权授意相关部门违规审批探亲报告,让申请人得以提前出境探亲。

王仲的不法行为导致海丰的走私犯罪得不到遏制,不正之风在干部中蔓延,一线缉私人员执法犯法,不少干部被腐蚀。随后,群众纷纷写信检举揭发,1980年3月中旬,在办案组的介入下,王仲的罪行被查实。

两个账本

从王仲生前受审的照片来看,浓密乌黑的头发,长脸直鼻,给人印象是典型的北方人,小而有神的眼睛,眉宇间透着官威。

王仲是天津人,1947年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同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50年开始转到地方工作,1976年2月出任海丰县委副书记、县委书记、县革委会主任,1981年8月调任汕头地委政法委员会副主任。

1979年秋,海丰当地一位广播员为尽早与在香港的亲人团聚,给王仲家送去一台17英寸黑白电视机;海丰的一名教师想提前办理一家5口去香港的手续,给王仲送了一台彩电和一台收录机。王仲接收贿赂后,广播员和教师一家均顺利提前出境。这似乎也成了王仲贪污受贿的导火索,此后他多次向县公安局下“指示”、批条子,为行贿者积极活动,帮助广播员和教师一家在内的11人提前獲准去香港。

尝到甜头后,王仲以“提取样品”“照顾领导”“走访需要”等借口,大量侵吞缉私物资,先后通过缉私管理人员从汕尾镇、海丰县公安局汕尾分局、汕尾边防检查站等缉私物资仓库,先“拿”一块手表、“顺”一台电视机,再到将一批批物资运回家,一发不可收拾。

王泗吉是汕尾镇革委会副主任兼缉私仓库保管员,他向办案机关提供了两个账本,一个是记录所有物资出库的“小账本”,另一个是凭记忆制作的账本,两个账本记录王仲拿走物资的出入比较大。

由于王仲在过去一年四个月里面,不定期地在物资仓库拿走各类物资,王泗吉提供的账本成为非常重要的证据。“小账本”是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记的流水账,王仲共拿走128只手表,办案人员一一与账本里记载的其他拿走物资的人进行核实,以确保账本记录信息的真实性。经过调查取证,王仲领取物资与“小账本”记录相印证,并且有人证实见过王泗吉用该账本进行登记。而另一个账本进货和出货数量对不上,进货少、出货多,与其他证言也无法相互印证。

经广东省检察院、汕头地区检察分院立案侦查,掌握了王仲大量的犯罪事实。1982年8月24日,广东省检察院汕头地区分院依法批准逮捕王仲,并于1982年12月31日将王仲一案诉至广东省汕头地区中级法院。

“虽然当时刑事诉讼法的落实尚未十分到位,但检法两家还是坚持依法办案为原则,严格把好证据关。那时候从汕头公交总站坐车去海丰县要一整天的时间,因为是土路车开不快,一般当天去,只能第二天开展工作。但只要收到新证据,我们立马出发。” 当时审理王仲案的助审员陈石波回忆。

经审理查明,自1980年4月至1981年8月间,王仲利用职权,从缉私物资仓库先后拿走手表263只、收录机17部、彩色电视机1台、电风扇2台、衣服182件、布料442米等,总价值共计58141元;通过批条子、当面交办等方法使有关部门违反国家规定批准申请出港人员提前出境,从中收受贿赂物品总价值11608元;王仲共贪污受贿总金额达69749元,情节特别严重,已涉嫌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

被执行死刑

王仲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办案机关对他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监视地点在汕头地区医专附属医院。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称,开庭前,经办法官先后依法对王仲进行了6次讯问,一开始王仲否定了检察院起诉的全部犯罪事实,声称其中一部分物资是代上级机关领导买的,另一部分是自己买的,只是由于当时没带钱所以就先记账了,后来让女儿给了部分钱,剩下的没来得及给。在第四次讯问中,王仲承认自己在前面的供述中撒了谎,但对大部分犯罪事实还是不肯承认,认罪态度恶劣。

“我们告知他,刑事诉讼法有规定,被告人不认罪,但有其他证据证实同样也可以定罪,他还是不思悔改,拒不坦白”。审理王仲案的助审员陈石波说。

其实早在1982年2月20日,《人民日报》报道了海丰县四艘缉私艇人员执法犯法被速捕法办的消息之后,王仲意识到自己私拿缉私物资问题的严重性,为了掩盖罪行,他与妻子、儿子等人将赃款赃物转移疏散到8个亲友家窝藏,并与有关人员订立攻守同盟,对抗审查。

“当时我们调整办案策略,7月9日至28日我们办案组吃住在潮州,19天里一共提审王仲的妻子陈巧兰26次,耐心释法说理,用查实的证据击破她编造的谎言。最终陈巧兰痛哭流涕地交代了王仲贪污受贿后赃款赃物的具体去向,案件有很大突破。”当年参与办理王仲案的汕头经济检察科预审小组成员罗益平介绍说。

1982年9月15日,王仲案首次开庭。由于当时法院没有法庭,一般都是在广场开庭,考虑到王仲案社会关注度较高,旁听人员多,法院决定在地委的大礼堂开庭。

庭审持续了两天半,地委大礼堂里挤满了群众,王仲在众目睽睽下受审时,矢口否认犯罪事实。9月17日上午,庭审进入辩论环节时,王仲心脏病突然发作,法官宣布休庭。由于王仲的身体原因,12月20日上午9时30分进行第二次庭审,在汕头地委小礼堂结束了法庭辩论。当晚,合议庭进行合议。

根据我国1979年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982年3月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赂的,比照刑法贪污罪论处。5月1日前能主动投案、坦白交代的犯罪分子,可以从宽处理。

王仲身为县委书记,无视国法,罪行败露后,四处打听情况,分散赃款赃物,大搞串供活动,认罪态度恶劣。

合议庭经过合议一致认为,王仲的行为已构成贪污、受贿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判处死刑。12月20日晚上10点,合议庭将案件提交给审委会再次讨论,审委会同意合议庭意见。

1982年12月21日上午10时10分,王仲案宣判。广东省汕头地區中级法院依照刑法第155条、第185条和第53条第1款的规定,判处王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后,王仲不服,提出上诉。经广东省高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1983年1月17日,王仲在汕头市人民广场被执行死刑,终年56岁。

王仲案受到时任中纪委第一书记陈云的极大关注,他多次听取案情汇报,先后派出100多人次的工作组调查此案。有人说,王仲是老同志,曾为党作出一些贡献,是不是应该从轻处理。但陈云认为,在改革开放的关键时刻,在一个地区出现如此严重的情况,王仲起到非常坏的作用,如果不依照党纪国法惩处,对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及改革开放都是不利的。

法治越来越重要

王仲腐败行为带有明显的时代特征,他是改革开放后第一个因贪污腐败被枪毙的县委书记。

“文革”结束后,经济快速发展,人口大规模流动,社会管理从高压控制型向宽松管理型转变,“文革”的后遗症凸显,各种刑事犯罪特别是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大量发生。

198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严惩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坚决打击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盗窃公共财物、盗卖珍贵文物和索贿受贿等经济犯罪活动,对刑法的有关条款作了相应的补充和修改;1983年9月出台《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至此,为期十多年的“严打”(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大幕徐徐拉开。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出台了24个单行刑法,增加了100多个罪名,提高了许多罪名的法定刑,并增设了40种犯罪的死刑。至1997年刑法修订之时,死刑罪名已由1979年的28个上升到7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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