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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一次历史的审判

2019-10-18柳建龙

方圆 2019年19期
关键词:主犯反革命江青

柳建龙

1980年9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检察、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决定》,决定公开审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简称“两案”)的主犯。这次公开审判历时两个月零七天,开庭42次,近6万人次旁听。1981年1月25日上午,“两案”宣判,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在人民检察博物馆,有一组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老照片,引起了我对这一次历史审判的兴趣。

历时10年(1966年5月至1976年10月)的“文化大革命”,“使党、国家和人民遭到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嚴重的挫折和损失”。然而,在粉碎“四人帮”之后,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没有能够立刻纠正“文化大革命”的错误理论、政策和口号,故而“左倾”错误仍然占据主要地位,禁锢着人们的“思想”。

为此,中央决定公开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力图“通过这次审判‘四人帮使得(我们十亿人民)不再纠缠过去的问题……一心一意向前看,向实现四个现代化的目标努力”(语出自《邓小平文选》)。同时借此给“习惯”了政治运动的国人进行一次生动的法治教育,表明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决心,拉开了新时期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帷幕,为今日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奠定了基础。

将该案移交司法审判

1976年10月6日,华国锋、叶剑英等代表中共中央政治局对王洪文、张春桥、江青、姚文元等实行隔离审查, 并率部队接管新华社、中央广播事业局、中央广播电台等新闻机关,从而结束了“文化大革命”。翌年8月12日至18日,中共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京举行,华国锋代表中共中央作政治报告。在报告中,他总结了同“四人帮”的斗争,宣告“文化大革命”已经结束,并重申了新时期党的根本任务。不过,“理论、政策和口号,反而加以肯定”,这在1978年宪法中也有明显的体现,故而当时“左倾”错误仍然占据着主要地位,禁锢着人们的思想。

在这种情形下,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进行处理具有祛除“文革”遗毒、拨乱反正的重要意义。为此,1978年12月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简称“两案”)交给重建后的中纪委进行审查。中纪委随之建立三个小组:第一组以中纪委副书记刘顺元为首,审理林彪集团案件;第二组以中纪委副书记张启龙为首,审理江青集团案件;第三组由主持日常工作的中纪委副书记王鹤寿直接领导,以中纪委副书记章蕴为首,审理康生、谢富治的问题。

1979年7月,中共中央决定成立“两案”审理领导小组,胡耀邦为组长,领导党内审查工作。其下设办公室,挂靠中纪委,对外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办公室” (“中纪委二办”)。

尽管成立了审理领导小组,但当时对“两案”仍然存在不同认识:一种认为这不过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阶级斗争”,经由政治途径解决即可;另一种则认为林彪、江青野心家集团的犯罪内乱,只能通过审判处理,为此,该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它表明中共中央最终决定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成员将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审判。

1980年2月,中纪委根据对“两案”审查的结果,证明林彪、江青两个集团触犯了国家刑律,决定把“两案”主犯王洪文、姚文元、江腾蛟、邱会作、吴法宪、黄永胜、陈伯达、李作鹏、张春桥、江青等正式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审理,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法庭,公开审判

1980年3月17日,中共中央书记处决定成立中央“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由彭真任主任,统一领导“两案”的审判工作。从全国各地抽调了很多法学专家,主要是各地政法院校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专业的老师,开始准备起诉书。

其间围绕着是否公开审判,中央也出现了不同的声音。有的认为,“为防止在审判过程中泄露党和国家的最高机密而不公开审理”,并且只打算开庭审判时发条简讯,审判后公布结果。

不过,1980年6月5日,邓小平在会见美国和加拿大社论撰写人访华团时明确表示对“两案”的审判要采取(有限)公开形式,但不对外公开。8月下旬,他主持召开“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扩大会议,要求按照公开审判做准备。9月8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开会讨论“两案”审判方案。会议除了确定起诉书外,还决定将“两案”合并为一案起诉,成立特别法庭,公开审判。

1980年9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检察、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决定》。这份文件任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火青兼任特别检察厅厅长,喻屏、史进前为副厅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兼任特别法庭庭长,伍修权、曾汉周、黄玉昆为副庭长。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下设两个审判庭,其中:第一审判庭曾汉周为审判长,负责审判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和陈伯达5名“文职人员”;第二审判庭伍修权为审判长,负责审判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和江腾蛟5名原军人主犯。

这之后,为“四人帮”主犯选任律师的问题便提上了日程。由于该案的复杂性以及律师制度的久废,很多人认为在这种情形下,设辩护律师不过摆设。即便如此,彭真等仍力排众议认为:“既然是审判,就应当公开。要公开审判,还是有律师的好。”为此,就把组建律师小组的任务交给了司法部。

据时任“两案”辩护律师组组长张思之回忆,司法部一开始想找王铁崖、林亨元等名流或者大人物,认为只有这样才配得上这几个被告的身份以及特别检察厅和特别法庭的级别。不过,出乎意料的是所请的这些人都拒绝为他们辩护。为此,司法部不得不改变策略,“死乞白赖”地请北大法律系的陈守一加入,并从当时讨论起诉书的那个队伍里选中了一批各院校刑法专业的老师(兼职律师)。就这样,在北京、上海一共抽调了6名专职律师,加上12名兼职律师,一共凑了18个人。不过,最后陳守一还是“因故缺席”——司法部要求这些人于10月11日以前全部到国务院第二招待所报到,他们中的绝大部分都是到了驻地之后,才知道此行的任务。

随着辩护律师的就位,审判“四人帮”的一切准备就绪。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在做了两次正式庭审的预演后,于1980年11月20日正式开庭,开始公开审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

1981年1月2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宣告了10名犯人各自的判决,其中:江青、张春桥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洪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姚文元有期徒刑20年,陈伯达有期徒刑18年,黄永胜有期徒刑18年,吴法宪有期徒刑17年,李作鹏有期徒刑17年,邱会作有期徒刑16年,江腾蛟有期徒刑18年,以上7名罪犯均被剥夺政治权利5年。

至此,历时两个月零七天,开庭42次,近6万人次旁听的对“四人帮”的主犯的审判结束。

可圈可点之处

就对“四人帮”的审判而言,中央反复重申,“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要为维护党纪国法做出典范。”那么,是否做到了?时至今日,回顾和审视这场历史的审判,可圈可点的地方不在少数。

首先,做到了“政治的归政治、法律的归法律”。由于该案与复杂的政治因素之间存在无法割舍的联系,因此,围绕着审判性质从一开始就存在不同的认识。

在这种情形下,区分哪些是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的罪行,哪些是党在工作中犯的错误,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如果将政治问题纳入考虑,不仅可能会加重“四人帮”的罪名,也会影响审判的独立;另一方面当时在意识形态上对“文化大革命”的政治错误仍然缺乏统一的认识,“左倾”错误仍然占据相当地位,且不说司法上是否有足够明确的标准可据以作出判断,即便有也须考虑其是否产生其他不可预见的社会后果。

正是这些因素的影响,彭真才屡次强调:“有不少是路线问题,我们是审理罪行的,路线问题我们管不着,公、检、法没有资格审查党的路线问题。”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不仅所指控的相当一部分事实得以排除,罪名数量也得以减少。

其次,在法律适用上采取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就审判“四人帮”应该适用什么法律而言,当时有人主张应当适用1951年《惩治反革命条例》。不过,经过研究之后,考虑到当时《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均已于1979年施行,其无论在定罪量刑还是程序保障上,均较前者更有利于保障被告人权利,为此决定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新法审判“四人帮”。鉴于当时的政治氛围,能够遵守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无疑是相当不易,遑论最后实际上未“杀”一人。

再次,有效地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尽管当时中国律师制度已经中断了二十多年,而且无人愿意为“四人帮”辩护,不过,在两案的审判中,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仍然根据当时新颁行的《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为十名主犯指定了阵容庞大的辩护律师——如张思之、韩学章、马克昌、甘雨霈、周亨元等,都是律师界或者刑法学界的精英——这有效地保障了他们的辩护权,尤其是最后辩护律师成功地为一些被告人洗脱了某些罪名,争取到从轻处罚更是如是。

最后,这是一次公开、公正的审判。尽管一开始不少意见认为,公开审判“四人帮”会泄露党和国家的最高机密,因此主张秘密审判。不过,如果采取秘密审判,一方面可能难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另一方面也可能使审判蒙上“政治斗争”的阴影,并且也会减损审判的教育功能。在这种背景下,“四人帮”审判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客观分析问题,坚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轻口供、重事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确保了审判的公正性。(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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