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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逻辑与保护内容
——兼谈中国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构建

2019-10-12王巨山周跃群

非遗传承研究 2019年2期
关键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约遗产

王巨山 周跃群

20世纪中期以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及相关国际组织一直致力于推动全球范围内的文化遗产保护,并逐渐将文化遗产保护发展为全球性的共同行动和国家间的广泛互动。纵观国际社会文化遗产保护历程,其包含着两条线索的演进:一是文化遗产保护类型的演进,文化景观、工业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遗产类型的出现使文化遗产保护范畴不断扩大,进而呈现多层次、多元化发展态势;二是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演进,如从单体建筑保护发展到整体性保护,从静态保护发展到活态保护,从物质层面保护发展到精神层面保护等。面对文化遗产保护日益繁杂化的趋势,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既要关注文化遗产保护范畴的发展变化,也应深入思考不同文化遗产类型所呈现的特点和保护理念的差异,尤其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廓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以往文化遗产保护的区别,尽快构建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体系。

一、两个《公约》与保护理论的分野

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早期重点关注物质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保护,先后通过多个文件推动物质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保护实践深入开展,《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年,以下简称“72《公约》”)的诞生成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推动该类遗产保护的里程碑。20世纪70年代之后,随着文化遗产保护实践走向深入和一些国家在民俗文化、无形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取得成功,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也逐渐重视并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1989年)和《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条例》(1998年)两个文件是该类文化遗产保护的前期重要文件。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03《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式被纳入到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框架体系中来,对其保护也发展为全球行动。

上述两个《公约》都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导通过的旨在促进国际社会文化遗产保护共同行动的国际法律文书,也是各缔约国在国际层面开展合作和国家层面开展保护实践的行动指南。不可否认,03《公约》的出台时间相对较晚,但其对国际文化遗产保护格局的影响是巨大的,这种影响不仅仅体现为文化遗产类型的丰富与范畴的扩大,也使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理论体系呈现不同的发展方向:在从物质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保护向更繁杂的精神文化遗产保护拓展过程中,自然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沿着原有路径继续深化发展,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则呈现与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迥异的发展方向。从72《公约》和03《公约》的文本出发,两类遗产保护理论构建的基础和保护实践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在保护的用词上,正是因为“保护”的用词不同,保护行动具有不同的感情色彩。两个《公约》文件名中“保护”的英文用词不同,72《公约》文件名,中“保护”的英文对应词为protection,03《公约》文件名中“保护”的英文对应词为safeguarding。之所以产生英文用词的差异,源于保护对象的不同、保护指向的差异以及词汇本身体现的感情色彩。

72《公约》中“保护”主要使用protect(protection),文件中还出现conserve(conservation)20次,出现preserve(preservation)4次,出现safeguard3次,这些词对应的中文翻译都是“保护”,但其含义却不相同(见表1)。萨尔瓦多·穆尼奥斯·比尼亚斯在其所著的《当代保护理论》(Contemporary Theory of Conservation)一书中,详细区分了conservation和preservation的区别:preservation(保护)指代狭义的保护,是“相对于修复而言的保持性的活动。”[1]conservation(保护)指代广义的保护,“包括狭义的保护、修复以及相关活动在内的行为的总称。”[2]在03《公约》中,“保护”一词主要使用safeguard(safeguarding),同时,出现protect(protection)6次,频繁出现在72《公约》中的preservation出现次数相对较少,conservation则未出现,究其原因,其含义与表述对象的保护要求不同。在2002年8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组织专家编写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词汇表”(Glossary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中,也提及这两个词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适用性还有不足,因此,使用safeguard作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关键词。①其英文表述:This notion may not be applicable to all aspects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Therefore,for the purpose of the future convention,the adoption of the term“safeguarding”is endorsed.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语境中,使用safeguard所指代的保护比protect所指代的保护更为积极主动,更关注如何促进文化传承发展的过程和人本身。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者和遗产保有者(bearers or practitioners)相比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师(conservator),在保护行动上有更多的选择,在保护措施上也有更多的方法进行保护或恢复[3],这在03《公约》的文本中可以得到更好的理解。

表1 对“保护”涉及的英文词汇的辨析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逻辑

沿着两个《公约》文本继续比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指向与逻辑的理解会逐渐清晰起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逻辑也正是建立在不同的对象、不同的措施、不同的要求和不同的目标指向上的。

1.保护措施不同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两个《公约》中均给出了两类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根据72《公约》相关条款③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年。,“保证第1条和第2 条中提及的、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确定、保护、保存、展出和遗传后代,主要是有关国家的责任”。①其英文表述:The duty of ensuring the identification,protection,conservation,presentation and transmission to future generations.因此,自然和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主要包括遗产项目的确定、保护、保存和展示与传播等;03《公约》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明确的概念解释,“保护”②其英文表述:“Safeguarding”means measures aimed at ensuring the viability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including the identification,documentation,research,preservation,protection,promotion,enhancement,transmission,particularly through formal and non-formal education,as well as the revitalization of the various aspects of such heritage.指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各种措施,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③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年。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自然和文化遗产的保护,更多的是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参与,社区参与及社区对遗产可持续发展的意义则是在保护理论的后续发展中逐步补充完善的,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出之时,社区的地位和作用就已经得到确认。

2.保护要求不同

72《公约》关注的是有形的、静态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03《公约》则关注对无形的、动态的、精神领域的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由于保护对象存在形态不同,保护要求也不相同。72《公约》中,以强调突出普遍价值(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静态固化的物质文化遗产为保护对象的保护更强调以防御性手段防止损害和破坏的发生,达到保存、维持(maintenance)或恢复(restoration)原状的目的;03《公约》中,强调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来激发以强调自我表述、活态呈现、不断被传承和发展的文化遗产为保护对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viability)和可见度(visibility),促进其存续与创新。

3.保护的开放度与参与度不同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实践过程中,上述措施和工作环节围绕生命力的实现可以分为不同层次[5],也需要不同的机构参与,社区、教育机构、研究机构、社会团体、文化主管部门、文化企业、传媒机构、图书馆和档案馆等文化事业单位等都有必要参与到保护措施的落实中来,且有时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参与,联合行动,才能确保行动的有效性,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实要求。而与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管理上的相对封闭性不同(如图1所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放性特征使得项目、传承人、保有者和社区与社会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因此,相对开放的存在状态使得相关机构或个人与项目联系相对直接,任何机构、团体、组织或个人都有直接接触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机会,可以参与到项目保护的各个环节中来(见图2),这在促进项目保护的同时,不确定的或模糊的参与一方面增加了保护的机会,另一方面也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带来更多的挑战。

表2 两个《公约》中的保护指向

4.保护指向不同

所谓指向,是遗产保护的目标方向、所要达到的目的。在保护指向上,72《公约》侧重消除威胁遗产的危险,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存与维护,以及自然多样性的维护;03《公约》则致力于遗产项目的振兴、传承,促进文化多样性(见表2)。

基于72《公约》和03《公约》文本构建的保护话语体系,并结合两大公约所对应的《操作指南》,我们可以总结出两类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在逻辑。对物质文化遗产而言,其保护逻辑一般是从遗产项目到文化,再回归遗产保护。这里所说的文化是指研究、修复和保护遗产项目时必须对遗产项目文化背景和文化内涵的考察,这种考察能为项目保护与研究提供更好的支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其保护逻辑应是从文化到遗产项目,再回归文化。这里所说的文化包括两层含义:一是项目的文化内涵研究;二是社区的文化背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须从社区文化中甄选出来,再回到社区文化中去实现生态保护与社区化传承。这两种不同的保护逻辑的外在表现为措施的差异,内在则体现为文化遗产与人群、社区与社会发展的紧密程度不同。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内容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做出很多努力以帮助人们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2002年1月22日至24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专家会议已经意识到制定一份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词汇表的重要性。2002年8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组织专家编写完成的词汇表进一步明确了与“保护”(safeguarding)有关的关键词①参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官方网站:www.unesco.org/culture/ich/doc/src/00265.pdf。根据相关性,词汇表列出与“保护”(safeguarding)相关的关键词包括:conservation、documentation、identification、preservation、promotion、protection、revitalization、sustainability、transmission。与2003《公约》相比,少了enhancement,多了sustainability。。2003年10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明确给出了“保护”的含义:“保护”指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viability)的各种措施,包括对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identification)、立档(documentation)、研究(research)、保存(preservation)、保护(protection)、宣传(promotion)、弘扬(enhancement)、传承(transmission)(特别是通过正规教育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revitalization)。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年。其英文表述为:“Safeguarding”means measures aimed at ensuring the viability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including the identification,documentation,research,preservation,protection,promotion,enhancement,transmission,particularly through formal and non-formal education,as well as the revitalization of the various aspects of such heritage.在这句表述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指向——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viability)和可见度(visibility)的多个操作环节。相比2002年拟定的词汇表,2003《公约》中还提到了研究(research)和弘扬(enhancement)。因为“保护”(safeguard)一词具有的积极性、主动性含义和保护对象的活态性特征,这些措施和操作环节要求社区、社会团体和相关机构以更积极主动的姿态参与到保护中来。

2003《公约》阐明了保护所包含的环节和措施,但没有对保护环节的工作内容和参与机构进行阐释。笔者曾参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培训中心组织的03《公约》工作坊,来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专家曾在工作坊的讲座中对此作了解释:确认的主要参与者为社区,社区确认是名录申报的重要前提;研究主要体现在学术层面,参与者为研究机构,保护(protection)主要涉及立法层面,宣传主要涉及文化部门,弘扬主要涉及大众传媒。由此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safeguard)的各环节都有具体的行动主体、工作任务和目标指向,并构成了相对完善的保护链。但目前国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各环节的工作内容研究阐释不足,未能给保护实践提供有效的理论支持和指导。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曾多次召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会议,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的理论问题。2002年8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组织专家编制的词汇表中或多或少可以看出各个环节的工作内容及主要参与力量(见表3)。

表3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环节、工作内容及主要参与者①原词汇表中没有对“研究”(research)和“弘扬”(enhancement)进行阐释,其含义为笔者查阅后添加。

综上所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包含的环节内容不同,参与主体和主导也不相同,不容置疑的是,文化主管部门、社区和传承人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最为丰富,责任也最为重大,这也恰恰符合这类遗产的存在特点和发展规律。

四、中国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构建与完善

截止到2018年11月,已有178个国家和地区获准加入03《公约》,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及分布各地的二类中心推动下,各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都取得了积极成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国际化和本土化两个层面,国际化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导推动的,依据《公约》及相关操作指南开展的国际保护行动;本土化是在《公约》及相关文限定的框架范围内,“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保护”,包括制定清单、制定政策、设置机构、开展研究、教育、宣传和能力培养以及社区参与等工作,这些工作的开展以《公约》的保护精神为依据,同时根据本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的实际,开展符合本国实际,具有本国特色的保护实践。

从2001年至今,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经走过了近二十年的时间。在这期间,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在实践中探索,在保护中提升,在研究中深化认识。尤其最近五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从‘抢救保护、建章立制’的基础工作阶段转入‘巩固抢救保护成果,提高保护传承水平’纵深发展阶段”[9]。纵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我国的实践历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建设、项目与传承人名录制度、经费制度、保护方式方法的探索以及理论研究等都成果丰硕,积累了丰富的保护经验。

思路决定出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中国之路才刚刚开始,需要也必须构建符合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这一体系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各项工作。具体而言,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体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体系、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播体系、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体系、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体系等。这些体系相互影响,共同构成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1.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1997年,《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出台;2000年,云南出台我国第一个地方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中国全面铺开后,各省市陆续出台了地方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实施,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入法制化轨道,这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各项工作提供了坚实保障。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以及传承人等都陆续有了制度保障和政策依据。但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发展和保护实践的深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出现了种种新问题和新情况,而我国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还需要改进和完善。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也需要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深化继续完善,尤其在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和利用等方面加快法规建设的步伐。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笔者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田野调查中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中还存在管理制度缺失、保护队伍不完善、档案不完备、管理手段落后等诸多问题,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档和保存环节存在的不足,同时,对项目的监管、对传承人情况的动态跟踪、对开发利用的审核评估等还存在一定的缺失缺位现象。文化主管部门应遵照《公约》及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和完善保护管理机构、保护管理队伍、保护管理制度和管理规范流程等,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提供强大的体系支撑。

3.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与传播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展示与传播是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能见度和影响力的重要方式。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的手段十分多样,如传统博物馆、数字博物馆、生态博物馆、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基地和展示馆、博览会、文博会等,传播途径也日益多样化,尤其是新媒体技术的发展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提供了更为广阔的途径支持。如何构建展示与传播体系,从而活态化、规范化和互动化地展示,真实、生动、有效地传播,营造氛围,唤起意识,进而影响和吸引大众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要求,也是满足大众文化需 求的要求。

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研究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与物质文化遗产相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象更为复杂化和动态化,涉及的范畴更广,与民众生活更为密切,且有跨民族、跨国界之复杂情况,加之其提出的时间尚短,保护理论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仍需不断深化。可以说,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滞后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开展,追随实践而不能为保护提供有效的理论支持和引领。虽有学者提出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学,但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时机,研究内容、理论体系、方法技术及相关规范等也要进一步厘清和明确,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研究体系。目前,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学者大多是跨学科的,如民俗学、艺术学、音乐学、美术学、博物馆学等,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也存在学科交叉现象,需要整合多学科资源。在此背景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研究体系的建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5.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特别重视和鼓励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教育活动,以此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能力。我国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教育活动已有十余年,形式丰富,涉及正规教育和非正规教育,涉及面广,从小学教育到高等教育都参与其中。但纵观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教育活动,离03《公约》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相关活动所需的教材或资料建设、教师能力提高、社区对教育活动参与度、教育技术与手段提升等都存在诸多不足,迫切需要构建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体系,以适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展正规教育和非正规教育的要求。

全球性的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到今天,传统的文化遗产保护观因新遗产类型的出现逐渐被“解构”,并以一种全新、开放和多元的形式进行重新构建。对任何一类新出现的文化遗产而言,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和研究者不能用惯性的文化遗产保护思维对待新型文化遗产保护,应探究明晰其保护逻辑、保护指向与保护要求,并尽快形成完整完善的保护体系。因此,只有充分理解03《公约》构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与保护话语体系,才能在保护实践中有的放矢,才能做到既“熟知”,又“真知”,才能将“国际化”保护理念与“中国化”的保护实践“无缝”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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