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营利性民办院校监事制度的法律构建
2019-10-07惠向红
新西部·中旬刊 2019年8期
【摘 要】 文章分析了我国营利性民办院校监事设立的现状,介绍了我国营利性民办院校监事设立的法律依据和实践依据,然后基于法律视角,从监事会的负责对象,人数、人员构成,监事的任职资格和任期限制,职权和议事规则四个方面提出了我国营利性民办院校监事制度的构建方案。
【关键词】 营利性民办院校;监事制度;法律构建
根据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不管是营利性的民办院校,还是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都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由于营利性民办院校和非营利性民办院校在本质上具有很大的不同,因此,两者监事制度设立的依据和权力配置自然也就不同,需要我们好好去研究。虽然《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对营利性民办院校监事制度的设立做出了一些规定,但是这毕竟是一个新问题。如何对其监督,既能让股东满意,又能让公众放心,是一个值得探索的现实问题,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营利性民办院校监事设立的现状
从广义角度来看,民办院校既包括了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如西京学院,也包括从事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院,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民办高等教育助学机构,如北京金融学院。既包括全日制的民办学校,如西安培华学院,也包括非全日制的民办学校(也即培训机构),如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等。在营利性民办院校中,从事非学历教育的非全日制民办院校,大多走的是公司化运营模式,在公司股东人数较多,规模较大的情况下,已经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了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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