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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后重新申请工伤认定是否适用1年期限

2019-09-24向春华

中国社会保障 2019年6期
关键词:黄先生行政复议行政部门

主持人:向春华(周一~周五 8∶30—11∶30)

(010) 89946164

QQ : 1187050493

主持人:

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申请人不服,先后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结果均维持了行政决定。其后,劳动者找到了新的证据,准备再次申请工伤认定,但此时距离事故发生时间已经超过了1年(如果扣除此前的认定、复议和诉讼时间,则仍然在1年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能否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

四川读者 黄先生

黄先生: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工伤认定申请的最长期间是1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八条规定,有“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职工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一方面,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形下,申请人也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另一方面,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与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都属于正式法律救济程序,特别是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均属于法律诉讼,其对时效期间的影响后果应当相同,因此可类推适用。据此,宜受理其申请并根据其提供的新证据作出认定。

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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