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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共同债务

2019-09-23谷丽娜

智富时代 2019年8期
关键词:婚姻家庭目的论界定

谷丽娜

【摘 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越来越多的夫妻参与到各种经济活动中,夫妻双方为了各自或婚姻的共同事务从事生产、经营、理财、负债和消费等活动,管理婚姻家庭事务导致负债的现象较为普遍。债务金额大、负债偿还期限长,是当前婚姻债务的主要特点。我国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度中较多关注夫妻财产的静态归属问题,却忽略了夫妻财产的动态规范即夫妻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问题。我国有关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管理婚姻家庭事务引起的债务的处理规定不足,这既不利于婚姻的稳定,也在无形中阻碍了交易的发展。债权在现代社会具有优越的地位,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目前在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框架内,存在一种过分保护债权人的立法趋势。在夫妻共同财产管理事务中如何在维护婚姻共同体以及夫妻各方的利益与保障第三方交易安全间寻求动态的平衡.找到各方当事人权利的边界,应该是夫妻债务制度的立法价值取向。因为“利益规律是法律的基础,法律制度实质上是一种利益制度。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含义不同学者给出了不同的界定。有的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这一定义主要是从婚姻共同生活目的方面来界定夫妻债务,将婚姻纯粹地理解为一个消费单位,而忽视了婚姻也是一个生产投资的主体,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因为家庭不仅是社会中的一个消费单位。而且更重要的是一个生产、经营、交换单位,对经济学家而言,家庭能作为一种社会机构保持下来表明了它所具有的重要的经济化效能问题。

有学者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债务”。这种定义实际上把夫妻共同债务界定在夫妻两人的共同生活和夫妻承担扶养他人所负的债务两个方面,这一定义主要还是从婚姻是消费单位以及扶养单位的角度来理解的。其周延性略显不够。

有学者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生产、经营所欠的债务。”这一定义同时兼顾了婚姻既是一个消费单位,又是一个生产单位的特性,但却忽略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欠的债务,因此也存在一定的缺憾。

也有学者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唧。该定义主要还是从婚姻是一个消费单位的角度来理解共同债务的,而忽视了婚姻家庭事务的复合性,因为有些共同债务不一定是因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因此其周延性略显不足。

基于上述研究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就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因合理正当地管理、维持婚姻家庭事务所引起的。而由婚姻共同体负担的费用。以此定义可以得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管理、维持婚姻共同事务所引起的债务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该定义以抽象概括的方式,指出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发生原因,并明确界定共同债务是应执行婚姻合伙的事务所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夫妻双方都知悉并予以承认,自然不会引起纠纷。

二、夫妻共同债务:以“家庭共同生活”目的论为依归

目前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目的论”和“推定论”两种标准,“目的论”采实质主义,以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应为共同债务,“推定论”采形式主义,以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除两种情形外均应为共同债务。以夫妻债务立法所应秉持的立法理念检视,此二种标准均不能兼顾保护夫妻非举债方和债权人的财产权益。然从立法目的审视,在婚姻家庭领域立法应以保护婚姻家庭稳定、保障婚姻家庭当事人利益为宗旨,夫妻债务立法亦不例外。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论”过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容易诱发夫妻一方与第三人虚构债务的道德风险,不利于保护夫妻非举债方利益和婚姻家庭利益,于婚姻家庭立法基本宗旨相悖违,应不为立法所取。夫妻共同债务“目的论”以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实际用途和目的出发,符合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基本宗旨,虽在规则设计上存在债权人因举证不能而利益无以保障的漏洞,但可对规则予以改造,以使夫妻非举债方和债权人利益能够得到衡平保护,实现婚姻家庭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和谐统一,因此,笔者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以债务确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目的论”为依归。

(一)以“家庭共同生活目的”为标准之正当性论析

夫妻共同债务之认定应以负债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目的”为标准,理由在于:

第一,符合我国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的立法精神。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采婚后所得共同制,其立法旨意即在于鼓励通过夫妻合力,共同致力于婚姻家庭共同体建设,为使夫妻双方将其所得不分彼此地用于营造婚姻家庭生活,立法将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以共同財产的形式确定下来,以维护婚姻家庭这一伦理实体的稳定运行。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消极形式,夫妻债务法是夫妻财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立法旨意保持一致,即营造婚姻家庭生活,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因此,以家庭共同生活目的论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符合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精神。

第二,符合夫妻财产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在法的范畴内,权利与义务相一致是永恒的经验法则。夫妻债务法领域理应如是。夫妻一方或双方从所负债务中获益,其享受了此债务带来的权利,就相应承担清偿债务的义务。依此,若所负债务用于婚姻家庭生活,夫妻双方从中皆获益,则其应承担清偿债务的义务,此债务应为共同债务,这符合夫妻财产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二)“家庭共同生活”之界定与标准

夫妻共同债务之认定以所负债务实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为标准,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家庭共同生活”。我国婚姻法就此并未给予明确界定,实务中法官断案时常以日常经验法则进行判定,是否认定为共同债务,信凭法官自由心证裁量之,生活世界冗繁多变,“家庭共同生活”认定标准之缺失易造成法官断案不公之局面,因此为便于统一适用法律,我国立法应对“家庭共同生活”的内涵作明确界定。

在理论界,我国学者对此认识尚存歧异。有学者认为,“通常因居屋之租赁及修缮,庭园之整理栽植,夫妻及子女衣物之购买及修补,生活物资、药物及日常家用品之购置,报纸杂志之订阅,住室之装修,仆役之雇佣,疾病之医疗,家用车辆之维持”,均属家庭共同生活的范畴,但“因配偶一方职业或营业所成立之债务,例如补助人之雇佣,营业车辆之维持”,则应排除在为家庭共同生活所生债务之外J。有学者认为,因“家庭共同生活”所生债务应为纯粹的生活费用,并不包括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生债务,但二者在性质上同属夫妻共同债务。

总之,现实生活中,夫妻债务如同夫妻积极财产的认定一样复杂,债务性质、负债原因、表现形式、举债责任各种各样,尤其是生产经营、市场交易等非共同生活的债务不断增多,在法律上对婚前债务与婚后债务、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生产经营债务与共同生活债务、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债务与非义务性债务、共同财产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过错债务与非过错债务等不进行统一认定,势必会造成处理上的盲目随意和混乱。在经济事务上,法律应对相关夫妻财产活动进行明确规定.使其经济活动的结果具有可预见性,以便减少和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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