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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高空抛物侵权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

2019-09-23王磊

智富时代 2019年8期
关键词:责任主体归责原则

王磊

【摘 要】自《侵权责任法》第87条颁布以来,它受到学者们的广泛关注。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问题和责任主体等问题一直都是热门话题。而侵权法第87条规定的可能侵权人承担责任的方式是否合理,又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本文根据案例结合侵权法第87条浅谈高空抛物侵权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

【关键词】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归责原则;责任主体

我们也许不知道一些生活中的小物件从高空抛下有多么大的杀伤力,以下i收集的一些数据:

2019年7月11日,济南某小区居民楼上掉下三把刀,一般来说,从高处掉下来的苹果会造成血腥情况发生,遑论掉下来的是三把刀。被喻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的高空抛物事件,俨然已成“恶魔抽签”的游戏。高空抛物屡禁不止背后的问题值得思考。

根据警方通报,由于感情纠纷,济南某小区业主葛某将刀扔出高层坠地,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葛某的行为已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现已将葛某依法刑事拘留。本文不讨论高空坠物导致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中掉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并且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高空抛物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能够查明侵权人的高空抛物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另一种是不能查明侵权人的高空抛物行为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其存在三个特点:1.高空,此处的高空主要指高层建筑。2.不能查明侵权人。3.能够确定侵权人所在的范围。

一、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有的学者认为可以用公平原则来作为规则原则,但是有的学者认为不能适用公平原则。主张能够适用公平责任的学者认为,从法条可以看出公平责任适应的前提是当事人无过错又不能推定过错,又不存在法定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况,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综合各种因素进行衡量力求公平,适用公平责任由当事人双方承担相应的责任。由受害人自己承担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看似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法律关注公平正义,让受害人自己承担责任显然不能达到公平正义的理念。主张不能适用公平责任的学者认为,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没有办法明确真正的侵权人。此时,该侵害行为根本不具有适用公平责任的必要条件。适用公平责任需要满足行为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但是高空抛物侵权案件中确实存在有过错的真正侵权人,只不过由于技术等原因无法明确真正的侵权人,并且公平原则的适用本来就具有争议,对于案件普遍适用公平原则易导致法官恣意造成不公平。[1]

有的学者认为,可以利用因果关系推定原理来明确责任主体的范围。[2]所谓因果关系的推定,是指推定发生的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受害人只需指出其受到的损害结果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有关联,之后由法官在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推定因果关系的存在来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当然因果关系推定适用的前提是因果关系不明确的情形下需要法官进行合理的推定,行为人也可以举证反驳因果关系推定。一个建筑物中有上百户的居民,也存在上百户潜在的侵权者,但是在具体案件中并不是所有的居民都是侵权人,在不能确定实际侵权人时采用因果关系推定其他人与损害结果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具有合理性,同时从公平正义和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出发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二、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

有的学者认为,在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中由物业管理者作为责任的承担者是最为合理并且方便问题解决的。[3]首先,物业管理者可以采取简单的预防措施来防范可能出现的高空抛物侵权事故。其次,物业管理者作为单一主体承担高空抛物责任,可以减少诉讼成本,因为被害人将物业管理者列为被告更加方便成本也更低。最后,将物业管理者作为承担责任的主体也能减少执法的成本和风险。

一些学者认为,承担高空抛物侵权行为责任的主体应该是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建筑物的适用人。首先,受害人已经遭遇了不幸,而基于公平原则的理念,若是再让其来承担全部损失是有违公平原则理念的。其次,加害预防的考虑,相对于受害人,全体业主作为多数更倾向于加害方,并且仅由受害人承担责任达不到加害预防的效果。最后,从公共安全的考虑,每个人都希望生活在安全的环境中,如果人们从高空抛物而不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就会放纵这种行为,同时人们会对公共安全这个基本的合理期待落空,会对社会稳定产生威胁。

有的學者认为,在高空抛物案件中,由于不能确定真正的侵权人,受害人在诉讼时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自然就更不能证明高空抛物行为中具有过错的一方,所以在无法找到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应当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害。[4]实际上,只有在过错推定原则情况下找不到确定的侵权人时才由受害人自己承担责任。由于侵权人不为人知,受害人所掌握的信息不对称,受害人几乎不可能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或者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在我国对高空抛物缺乏明确规定情况下,很多人主张严格按照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归责,在找不到具体侵权人时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失。

笔者认为,首先按照《侵权法》第87条的规定,由可能侵权人承担责任。本条的规定更像是社会法的原则,在社会成员之间进行分担风险。其次,由于侵权法的规定让可能侵权人承担责任,那么就将真正侵权人的责任部分转移到可能侵权人身上,不能达到让真正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目的,会在一定的程度上鼓励这种行为。最后,大多数情况下是由受害者承担责任。面对许多权利的被侵害,《侵权责任法》往往束手无策,由被害人自己承担损失,那么就会使得侵权人逃脱法律的责任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首先,对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规则原则,主要采取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在无法举证证明自己不可能实施现实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法律从公平正义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推定特定范围内所有人都与损害的发生具有法律上的因果联系。其次采取公平责任原则,毕竟受害人已经收到了损害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如果再让其承担责任会导致不公平。

其次,对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可以引入物业管理人。物业管理人作为社区的管理者,其对于社区本身就赋有安全保障义务,同时也赋有管理者的权利,其比普通人进行管理要更加方便。物业管理人对于一些不安全的行为可以进行合理的宣传或者通知使业主能够知悉这种不安全的行为会导致的后果并且自觉禁止此类行为。同时对于有能力的物业管理人可以进行社区巡视,对于发现有這种危险倾向的行为或者已经发生的行为能够及时的锁定侵权人。虽然物业管理人确实对建筑物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并且对于这种高空抛物行为具有管理的职责以保证安全的生活环境,但是由于人力、物力和技术等有限,物业管理人不可能所有的方面都顾及到,即便能面面俱到那么成本将会非常巨大。如果受害人所遭受到的所有不法损害,都要由物业管理人承担责任,虽然业主和受害人的利益得到了保护,但是物业管理人的责任则过重,这种义务也不是物业管理人所希望并且愿意承担的,一旦确立由物业管理人承担责任则会导致不公平。所以,对于有物业管理人的社区可以引入物业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一味的由可能侵权人承担责任。

再次,对于可能侵权人的责任要进行弱化。根据侵权法第87条的规定,对于找不到实际侵权人的高空抛物行为,由可能侵权人承担责任,那么就像之前文章所说,其更像是社会分担责任的一种方式,由社会的成员分担了真正侵权人的责任,那么可能导致真正的侵权人获得侥幸心理,并未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达不到预防的目的还有可能加剧这种行为,但是这种承担责任的方式看似不妥,可是在现阶段的社会发展中又具有其可以适用的空间。所以随着社会的发展应当适当的弱化可能侵权人的责任。

最后,对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可以适当的引入保险制度。虽然侵权法第87条类似社会分担风险的功能,但毕竟其不是社会保险。可以将高空抛物行为引入保险制度中,在保险种设立一种险种,由居住在社区的业主进行购买,当出现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而找不到真正侵权人时,就可以使用保险,由保险公司进行适当的理赔,从而以保险的方式分担了侵权人造成的危险。可以将投保行为强制,只要是在社区中购买房屋的业主就需强制收取保费,以达到保险的目的。但是,保险制度看似是一种“保险”的方法,可是从目前的社会情况来看,在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中引入保险制度还是具有苦难的。因为我们的社会保险虽然覆盖率很大,但是对于这方面的保险还是空白,多数的保险都是投保被保险人意外伤害险。所以,对于这种保险也只是一种理想的规划,随着社会不断发展,经济不断繁荣也许以后将保险制度引入到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中也是一种可行的办法。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高空抛物行为都需要侵权法来进行规制,对于一些严重的可能涉及到刑事的问题,当然刑法要对其进行规制。如我国香港地区《简易程序治罪条例》就规定,“如有人自建筑物掉下任何东西,或允许任何东西自建筑物坠下,以致对在公众地方之内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险或损伤者,则掉下该东西或允许该东西坠下的人,即属犯罪,可处罚款一万元港元及监禁6个月”。民法和行政法、刑法,本就有交叉的部分,对于屡屡发生的高空抛物的新型社会风险,当没有造成重大伤亡的情况出现时,不能全靠《侵权责任法》来处理,对于一些高危险的物体从高空投掷将其归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范围,将高空抛物行为人进行拘留罚款等,对于一些严重的行为甚至可以其入刑,杜绝其高空抛物的行为,通过严厉的惩罚使公民认识到此种行为的危险从而自觉杜绝此类行为。就如前文提到的案例,从楼上飞下的三把刀,其行为就有可能危害到行人的生命安全,所以刑法进行规制并无不妥。

注释:

i http://baijiahao.baidu.com/s?id=1639299077323712674&wfr=spider&for=pc

【参考文献】

[1]王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研究[D].2016.

[2]田国兴.高空抛物侵权法律责任探究[J].甘肃社会科学,2010(4):52-55.

[3]吴迎晖.高空抛物侵权的困境与出路[J].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7(12):31-34.

[4]千慧延.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主体研究[D].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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