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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次分配的必要性、困境与出路

2019-09-17张俊

山西农经 2019年11期
关键词:贫富差距慈善事业

张俊

摘 要:第三次分配弥补了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中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在统筹效率与公平和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方面有着显著的优势。第三次分配的基础和核心在于慈善捐赠,但我国慈善组织自身发展不足、相关配套政策法规缺失和社会公众慈善意识淡薄等制约着第三次分配在减少贫困、缩小贫富差距等方面的功效。要突破第三次分配的困境,应从创新慈善组织发展模式、构建相适应的制度与规则、培养公民现代财富伦理观念等方面着手。

关键词:第三次分配;慈善事业;贫富差距

文章编号:1004-7026(2019)11-0011-02         中国图书分类号:F124.7        文献标志码:A

1  第三次分配的概念

中国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首先提出了第三次分配的概念。在《股份制与现代市场经济》一书中,厉以宁指出市场条件下需要三次分配:第一次是由市场机制按照效益原则进行分配;第二次是由政府宏观调节按照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通过财税、转移支付等手段来进行分配;第三次分配是慈善机制按照道德原则,通过自愿捐赠和财政资助,对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进行分配[1]。

2  第三次分配逻辑意蕴

第三次分配是针对第一次分配、第二次分配而言的。第一次分配注重效率,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让有知识、有能力并踏实肯干的人拿到更多报酬。第二次分配注重公平,通过利用税收杠杆、社会保险系统等形式建立有效社会保障体系。第三次分配重视社会责任,让人们自觉自愿贡献部分资源与财富。三次分配各有其侧重点,市场机制造成了收入差距和贫富差距的扩大,政府机制追逐公平而导致效率偏低。因此,需要第三次分配依靠慈善机制来填补市场机制和政府机制的不足之处[2]。

2.1  第一次分配和第二次分配的不足

第一次分配强调效率,内涵是机会均等下的按贡献分配,目标是追求市场公平正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逐步确立和完善了按要素分配的原则,深刻反映了个人的智力、能力、努力之间的差别,同时出现了“起点不公平”的初始继承财富、“过程不公平”的垄断机会等偶然性因素。市场经济中适者生存的自然法则,导致了“马太效应”,即富者愈富,穷者愈穷。因此,为了缓解因贫富差距过大而产生的社会矛盾与冲突,必须进行政府主导下的第二次分配。

第二次分配由政府宏观调控,主要通过税收、扶贫、社会保障和转移支付手段再分配,其目的是克服市场机制的内在缺陷,力求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政府进行宏观调节后将产生以下4种情况:有效率有公平、有效率无公平、有公平无效率、无效率无公平。除第一种情形之外,其余都体现了第二次分配缺乏效率,或缺乏公平,或两者都缺的弊端。因此,第三次分配是在政府调控失灵状况下必不可少的补充。

2.2  第三次分配的优势

第三次分配可以促进财富良性传递,促进了市场经济中的机会平等。在社会发展过程中,80%的社会财富被20%的人所掌握。通过捐赠或慈善的方式将社会财富、资源重新分配,回报社会,唤醒了人们乐善好施的公益意识,促进了个人自身的发展与过程平等,维护了市場机制的良好运作。第三次分配还有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在第三次分配机制下,要求政府对社会公益组织的治理方式发生转变,由简单粗暴干预转为协商、对话和服务,有助于缓解社会冲突。

3  第三次分配的现实困境

3.1  政府层面

3.1.1  第三次分配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

《税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从受赠人、政府、捐赠人、社会等4个方面对捐赠财产监督管理作出了规定。已有的法律法规对促进慈善捐赠事业发展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在慈善组织建立和管理以及慈善捐赠税收优惠等众多方面仍存在诸多缺陷。相关法律体系的缺失,阻碍了第三次分配的快速发展。

3.1.2  税收激励机制不完善

我国慈善捐赠的税收激励作用不明显。首先,我国没有征收遗产税。相比之下,美国利用高额遗产税促使富人开展慈善捐赠活动。其次,税收抵免额度低且不允许跨期抵扣。在许多情况下,超过一定比例的捐款不允许在1年内扣除,超出部分则仍需交税。再次,税收减免程序复杂。我国慈善捐赠的税收减免程序过程复杂,操作不便,增加了捐赠人的时间成本,降低了成功减税的比例,导致捐赠者积极性受挫。

3.2  慈善组织层面

3.2.1  慈善捐赠覆盖范围窄、规模小

捐赠覆盖范围窄,领域较为集中。捐赠资金流向依然集中在扶贫、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等领域,对改善气候环境、保护动植物、传承文化等领域不够关注。我国慈善组织筹款能力不足,捐款数额过少,在慈善捐赠规模、捐赠数额方面远远落后于美国。

3.2.2  慈善组织公信力不足

我国慈善组织制度透明度不高,人员专业化、职业化程度较低,导致慈善组织公信力不足。较多慈善机构财务制度不透明,财务账目信息处于“黑箱状态”,私吞和挪用公款的事件时有发生。

3.3  社会公众层面

民众公益意识不强,慈善文化的建设力度不够。首先,我国社会民众的公益意识较低,突出表现为:“劝捐”(积极性不强)、“摊派”(社会责任感不够)、“迫捐”(慈善捐赠缺乏主动性)。普通民众深受传统文化影响,将财富积累“造福后人”。其次,慈善文化宣传力度不够,宣传范围较窄。慈善捐赠参与主体仍然是单一的房地产企业。传统观念根深蒂固,慈善文化理念培养不到位,慈善没有成为全社会共同关心的问题。

4  完善第三次分配的基本路径

4.1  完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4.1.1  完善税收政策

避税是慈善组织和个人参与慈善活动的驱动力之一。西方国家对捐赠企业及个人实行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对慈善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对税收相关的捐赠系统应实行“疏堵”相济。“疏”指慈善公益事业捐赠的免税待遇,要以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免税法律法规为保障。“堵”指采取较高的遗产税、赠予税、奢侈品消费税等。完善《遗产法》《赠与法》等,从法律角度鼓励参与慈善活动。健全的捐赠制度和宽松的政策环境,才能最大限度激发企业的捐赠热情,充分发挥税收对社会捐赠的激励作用。

4.1.2  健全法律法规

在新时代大背景下,政治、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成为慈善事业发展的良好契机,但法律制度的滞后阻碍了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我国没有专门规范慈善组织工作内容的法律法规,即使颁布了法律、法规和政策,具体操作配套政策往往跟不上。2016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正式实施,明确了慈善组织资格与行为,建立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三位一体的综合监管体系。健全的法律法规制度是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法治保障,促进了我国社会慈善事业的发展。

4.2  积极培育发展慈善组织

4.2.1  选择适合中国国情的慈善组织培育模式

从国内外慈善事业发展来看,基本有3種模式。一是官办。慈善组织由政府直接进行管理运营,通过财政部门支持以及动员社会成员等方式来筹集资金。二是民办。慈善组织完全由民间私营部门运营,依靠平等竞争机制,通过减税和免税等方式获得政府资助。三是半官半民。慈善组织运营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民营机构独立掌握管理权开展慈善活动。

根据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现状,应由纯粹的官办或民办,转为官助民营与民办民营两种模式相结合的方式,把慈善事业纳入社区治理服务体系,提高社区整体福利水平。

4.2.2  加强慈善组织队伍建设

慈善组织队伍建设方面,应着重从以下方面入手。其一,建立专业化和职业化的慈善组织团队。设计科学合理的人才招聘流程,开展定期培训,树立慈善机构的形象权威。其二,加强慈善组织公信力建设。良好的组织形象是慈善组织公信力的表现,信息公开透明是慈善组织形象展示的重要因素。其三,建立慈善资金使用反馈机制,增加善款善物流向的透明度,让捐赠者充分了解到所捐资金的去向。其四,健全新闻媒体、公众等社会力量监督和制约机制。其五,鼓励企业担当社会责任,扩大慈善组织数量。

4.3  建立现代财富伦理

慈善理念是慈善行为的先导,必须建立新时代的财富伦理观。一方面,发扬中华民族仁爱的传统美德。号召社会公民“推已及人”,自愿帮助他人。加强慈善文化建设力度,推动传统慈善文化进社区、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增强公众慈善意识,让慈善成为一种流行文化,将扶贫、维稳、奉献精神纳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使人们在慈善行为中获得极大的精神满足和快乐。另一方面,合理吸纳西方平等友爱思想。人格平等是互帮互助的前提条件,由内而生的友爱是同享财富的信赖基石。建立现代财富伦理观,对慈善事业发展可以起到良好的价值支撑作用。

5  结束语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实质是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目前在我国收入分配领域,“马太效应”越来越明显,贫富差距扩大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所需的政治局面。要加强以市场机制为主的第一次分配,完善政府宏观调控下的第二次分配,着力构建慈善机制为导向的第三次分配格局。普及慈善事业,努力缩小贫富差距,以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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