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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背景下“经济法学”课程教学改革研究

2019-09-17张东方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5期
关键词:经济法学司法考试经济法

摘 要 2018年4月,司法部发布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通过司法考试是从事相关法律实务工作的必备条件,给当前的法学教育带来新的挑战。高校法学教育如果完全忽略司法考试,法学毕业生的就业将遭遇较大的困难。如果完全以司考指导教学,又会违背法学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本质,如何将二者有机结合,是一个重要的课题,就经济法学的教学而言,通过调整课程的教学阶段,课堂上强化案例分析,改革考试方式,重视基础理论教育等方式实现二者的有效统一。

关键词 司法考试 经济法 教学改革

作者简介:张东方,伊犁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经济法学。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9.098

一、引言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规定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是从事相关法律工作的必备条件。办法公布之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而激烈的讨论。如何有效地处理司法考试制度与本科法学教育的关系,再一次引起了广泛关注。

二、辩证地看待司法考试制度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

司法考试制度对法学本科教育有利有弊,我们应当全面看待。具体而言:

(一)积极方面

司法考试制度使得大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培养得到重视和加强。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在一定程度上没有将理论和实务有机统一起来。课堂上主要是老师向同学们讲授相关法学理论。在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背景下,法学本科理论教育与司法实践的关系在逐渐加强。为了提高就业率,本科教育开始关注司法考试,司法考试主要考查案例分析。教师在课堂上不断引入典型的案例,引导学生分析相关法律关系,培养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此外,部分学校建立了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安排学生参加模拟法庭活动,这些都是学生学好法律,提高实践能力的有效路径。

(二)消极方面

第一,法学教育中法律涵养的缺失。

如果法学教育完全被司法考试所左右,将会使大学生在欠缺法律涵养的情况下学习法律知识。这背离了大学教育目标——人的塑造和完善、使学生在精神上成人,司法考试制度通过短期的培训训练出的法律工匠,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

第二,学生知识结构不完整。

应试教育导致学生缺乏独立思考、追求真理的学术精神,知识结构也不完整。古希腊圣贤亚里士多德说过,法治包含两层含义:首先制定得法律获得普遍的遵守,其次普遍遵守的法律本身是制定得好的法律,可见法治的前提是良法之治。但如何保证法律本身是制定得好的法律呢?只有靠学术理论的探讨研究,司法考试本身是无法解决提高立法质量的问题的,因为司法考试重视的是法律的解释和应用。在本科教学中一味强调司法考试,无法提高学生对法律进行批判的能力,不利于提升学生的法律素养。

第三,导致学生忽视现实的法律实践。

准备司法考试占用了学生大量的时间,客观上减少了学生专业课实习的时间。不利于学生熟悉真实的司法实践,毕竟司考中的案例是法学专家编写的,与司法实践还是具有一定的差距,一味地钻研司考真题并不能有效地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真实问题,甚至可能会出现高分低能的现象。

三、经济法本科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教学上偏重于理论研究

当前的经济法教育存在过分注重理论教学的问题,笔者认为这是不恰当的。实际上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正如霍姆斯所说,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法律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经济法也不例外。但是大多数老师强调基本概念和基础知识的教学,忽视经济法理论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这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往往导致理论与实践相互脱节。

(二)缺乏对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

在课堂上大多数教师习惯于灌输法律知识,学生则忙于听课和记笔记。最终只能被动地接受现成的答案,这直接导致培养的学生缺乏独立思考和基本判断的能力。案例教学虽然逐步应用于经济法课堂,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因为案例分析预设标准答案,在分析的过程中,学生仍处于被动型听众的角色,难以有效参与个案分析。这种模式培养的学生缺乏法律职业所要求的逻辑思维能力。

(三)考试方法与司法考试相脱节

我国现行的法学本科教育考试有时注重法记忆性知识的考察,忽视了对学生分析能力的培养。拿经济法举例,填空题,判断题和名词解释关于记忆性知识的考核占的比重比较高。然而,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等考查学生综合分析能力的试题所占比重过低。很多学生只要考前突击一下,死记硬背就可以取得高分,但是面对真实的案例问题往往束手无策,出现真正的高分低能的现象。

四、司法考试背景下“经济法学”教学改革路径探索

本人长期从事本科生的经济法的教学工作,结合经济法课程的特点,谈一谈对司法考试背景下“经济法学”课程教学改革路径的思考。

(一)调整课程的教学阶段

在教学阶段上,每个学校可能不同,建议将经济法的教学时间尽量后移,例如從原来的大学二年级第一学期调整到大学三年级第一学期,在学生完成其他14门核心课程之后开设。这样做主要考虑两点。

一方面,可以有效地结合民法、合同法等相关部门法的学科知识加深对经济法的理解与掌握。

另一方面,经济法司考题几乎是纯粹的法条题,如果熟悉法条,就可以高效答题。过早地学习经济法可能导致考前法条遗忘,事倍功半。

(二)课堂上强化案例分析

我国传统法学教育由高校教师占主导地位, 老师们注重课堂教学和法条注释。学生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这种教学方法往往会造成法学教育理论与实践相脱离,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这种状况。为了兼顾学生的理论学习和实践能力的提高。笔者建议课堂上采取“基本法理+法条研读+司考真题练习+司法实践真实案例讨论/+ 综合点评”的形式。 这样一方面能激发学生的专業学习兴趣,培养其解决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可以有效提高学生司考的应试水平和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

(三)授课涉及司考时应遵循考试规律

任何考试都有一定的考试规律,司法考试也不例外,一般而言司考的规律包括以下几点:

一方面,司法考试的命题遵循重者恒重的规律,也就是说,一些重点考点几乎每年都会涉及,只是考察的视角不同,这启示我们在上课时一定要针对重点,分清主次。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对经济法而言,产品缺陷责任、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行为、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劳动合同、经营者集中等都是考试的重点。课堂上要重点讲解,反复演练真题。

另一方面,司考会重点考察每年新增或者修订的法条或者司法解释。因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当充分了解经济法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情况,并向学生及时讲授,切不可一本教材沿用多年,因为里面很多法条都过时甚至废止了。

(四)改革考试的考核方式

考试具有检测和督促学生学习的双重作用。为了有效地发挥考试的功能,教师需要改革经济法学考试的内容与方式。就考试内容来说,考试试题一部分来源于老师上课讲解的练习题,一部分直接来源于司法考试真题,或者做部分修改。这样一来,可以督促学生同时关注司法考试动态和课堂上老师的讲解。就考核方式来说,一方面,适当增加平时考核的比重,采用上课提问,作业等方式。另一方面有些试题可以采取开卷考试的方式。就考试题型来说,兼顾主观题和客观题的考查。适当增加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等应用型题目的考察。

(五)不能忽视基础理论的教育

关于理论教学和司法考试教学的关系,有两种极端的观点:一种是将司法考试视为教学的指挥棒,一切以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目标,甚至在课程安排上也紧跟考试,使得法学教育沦为一种“应试教育”; 另一种是教学与司法考试完全脱节,这必然不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和提升,使得学生在面对实践中的案例时束手无策。

笔者看来,正确的做法应该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尤其不能忽略基础理论的教育。法学本科教育应当兼顾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这要求教师在进行司考教学之前,一定要做好基础理论的讲授,提升学生的法学理论素养,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否则培养出的可能都是考试机器。

另一方面,也不能完全讲解理论,这样不但枯燥无味,而且不利于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通过司法考试的案例分析,可以有效提高学生学以致用的能力,对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也具有重大的意义。

五、结语

我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应定位于坚持通识教育为主, 适当倾向于职业教育, 此前我国高校法学教育偏重理论知识的学习, 忽视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而司法考试作为法律职业准入考试, 它更重视对考生的实践能力的考察, 在司法考试的影响下法学教育也应更加重视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 但是这种转变也必须是适度的, 我们不应把司法考试作为法学教育的指挥棒, 把法学教育转变为应试教育,正确的做法是将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有机统一。

注释:

张宇清.国家司法考试背景下法学课程教学改革——以“民法学”课程教学改革为视角[J].科教导刊,2015 (12):101.

王旭玲.生本教育理念下的经济法教学改革[J].科学咨询,2013(16):161.

邹杨.从司法考试看高校法学本科教育模式改革[J].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3):32.

伍光红,朱蓉.司法考试语境下的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初探[J].当代教育论坛,2010(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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