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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办理非法经营、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案件中提示行业监管问题初探

2019-09-17杜芳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5期

摘 要 非法经营、生产销售假药犯罪关乎人民群众基本的身体健康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人民群众对医药行业的信任度以及社会综治水平,如何在检察实践中发现并提示类案反映出的行业监管问题,实现检察职能在社会综合治理格局中的延伸与拓展,亟待调查研究。本文通过对真实案例进行剖析,发现案件特点和反映出的行业监管难题,并对减少类型犯罪提出对策建议,能够帮助关联行业堵塞监管漏洞、提升管理质效,降低类型犯罪发生率,服务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关键词 非法经营 生产销售假药 检察实践 行业监管 社会综合治理

作者简介:杜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9.042

近年来,受经济利益驱动,非法经营、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屡禁不止,严重危害该类型案件所关联的行业、部门、人员都表现出范围广、牵连性强、处置难度大等特点,且类案关乎人民群众基本的身体健康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人民群众对医药行业的信任度以及社会综治水平,如何将司法环节延展化、通过打击类型犯罪满足人民群众在医药范畴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亟待调查研究。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未取得或者适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非法经营罪作为兜底条款,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主要界限为是否达到扰乱市场秩序以及情节严重程度。司法实践中,还要考虑涉案药品的价值等定性因素。

2016年以来,某检察院共受理起诉非法经营、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案件7件9人。案件中,大部分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犯罪,其中有一例涉嫌非法经营、销售假药犯罪。该案件反映出区域内药品流通领域存在一定监管漏洞,容易造成人民群众健康和财产受损、医药行业形象受到负面影响、行政监管出现盲区等不良后果,如何在检察实践中发现并提示类案反映出的行业监管问题,实现检察职能在社会综合治理格局中的延伸与拓展,笔者结合真实案例进行了剖析。

一、典型案例

2014年7月至2015年3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在其家中,利用在QQ医药群里发帖并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买家销售稳心颗粒、脑心通等多种药品。郭某某利用快递进行药品交易31次,交易金额为386042元。另在其家中查获其未销售的正规厂家生产药品22种,经鉴定,药品价值33528.53元。2015年3月24日,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在某不正规市场,收购明知是假药的波立维60盒、立普妥100盒,意欲贩卖,后被抓获归案。经鉴定,两种假药价值13552.8元。2016年5月,检察机关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销售假药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案件特点和反映出的行业监管难题

(一)案件所涉药品真假掺杂,流向难以追溯造成后果恶劣程度不确定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郭某某涉嫌两项罪责——非法经营罪、销售假药罪。关于涉非法经营罪的386042元药品真伪的认定上,郭某某供述这些药品是“某自聚性不正规市场收购而来”,卖药给他的人说都是医保药品,且倒卖利润不高,因此主管臆断是真药。郭某某倒卖的药品集中为需求人群较大的常用药,通过网络售卖给买家后,买家多半自用完毕,案件侦办过程中难以对药品的真伪进行鉴定。刑事诉讼中依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将其认定为真药,难以真实确定该项犯罪对人民群众健康和财产的伤害程度。

(二)非法经营药品来源不可靠,透视出药品流通领域监管不严密

郭某某供述本人收購来用以倒卖的药品都是“大爷大娘走医保拿出来,吃不了换钱的”,但其收购的药品不管数量、金额都属庞大,药品的最初来源值得怀疑。例如买家杨某某指认其从郭某某处购买了两盒他克莫斯,“每盒是八百多元,医院是要每盒一千四百多元”,如此大的价格差距,与郭某某供述倒卖药品为“医保真药、利润不高”相矛盾,药品究竟真伪?从何处流出?药品在生产、转运、库存、销售等环节是否存在某些监管漏洞?

(三)用于销售假药的制作工具较为容易获得、成本低廉,易被犯罪分子利用

公安机关在郭某某家中查获的硫酸氢氯吡格雷片及阿托伐他汀钙片经鉴定证明为假药。查获的大量胰岛素外包装和内部小瓶,其供述是为了贩卖。此两项涉案物品经供述亦是“某自聚性不正规市场收购而来”,如此方便就获得大的药品供源,该市场的监管问题值得关注。郭某某通过QQ上的名为“医药串货群”的医药群联系买家,商量好药品种类、数量、价格后就通过德邦物流快递至买家,并依靠“货到付款”方式收取药钱,涉案物流并未对寄送药品的人员进行相关资质审查、邮寄门槛过低。在检察机关办理的其他生产、销售假药案件中,还存在犯罪嫌疑人从网络购买药品、药盒、打码机等材料工具进行手工制假的现象,网络购物环境的监管存在一定盲区。

(四)案件举发依赖专业打假机构,犯罪隐蔽性及群众忽视性较高

本案的举报者为北京市某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调查部的经理,该公司和一些药品生产厂家合作,替他们打击医药市场上的假冒产品,该公司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发现嫌疑线索后向公安机关举报。在检察机关办理的其他生产、销售假药案件中,也存在类似的案发经历。体现出该类犯罪行为存在一定隐蔽性,一般群众容易忽视。且用于非法经营和销售的药品(甚至是假药),在包装、效果、价格上与正规销售药品差別不大,难以准确鉴别。

三、相关行业提升管理质效减少类型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检察机关认真履行监督职能、严厉打击涉药品犯罪行为

关于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修正案(八)将其由原来的“危险犯”修改为“行为犯”,删除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条件限制,这意味着该类型罪责的入罪门槛大大降低,也扩大了刑法打击此类罪责的半径,体现了立法者对类型罪责从严惩治的初衷目的。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发挥批捕、起诉职能严惩犯罪,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生产、销售假药这类侵犯人民群众健康权和财产权的犯罪行为。通过持续开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联合药监、公安、市场监管、国家网信办等部门开展药品“净网2018”专项行动,提高打击的力度、准度和深度。当前时期,还可以通过积极开展涉药品领域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管理漏洞适时制发检察建议,开展个案预防和行业预防。

(二)建议相关监管机构完善监督网络,严格把控药品来源流向

建议药品监管机构认真履职、创新手段,对药品的生产、转运、销售等各环节严密把控,防止假药流入市场及不具备资质的机构人员倒买倒卖;建议市场监管机构加大对各类自聚性市场的摸排和监督,发现涉药品非法经营、制假售假线索的及时依职权查处或移送司法部门,杜绝出现假药市场流行多年而不察觉的被动局面;建议网络购物平台、网络物流通讯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加大资质审查和内容审查力度,防止被犯罪分子利用。

(三)建议政府部门加强医药领域民生工程建设,降低廉价假药供需市场热度

在案件办理中发现,当前假药流通甚至畅销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部分药品特别是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等常见病病人对专属药品的依赖性高,需长期购买,部分药品特别是抗癌药物费用较高,给病患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政府部门作为民生安全的兜底机构,应当把医药行业透露出的民生问题纳入社会管理整体范畴,针对部分群众因家境贫困、缺乏基本医疗保障而容易轻信非法经营、制假售假药品欺骗的情况,除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之外,加强对特定人群的扶贫帮困民生工程建设,引导需求人群向正规医药厂家、市场流动,铲除廉价假药供需市场生存的土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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