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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研究

2019-09-17孔维昕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5期
关键词: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困难

摘 要 检察机关作为量刑程序的参与主体,对量刑程序规范顺利进行,发挥着关键作用。人民检察院对量刑程序的参与,主要是通过提出量刑建议进行的。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量刑建议被作为法律要求明确提出,量刑建议工作在我国现代国家治理、法治建设上有政治意义、社会意义、法律意义,本文以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工作现状展开,以期为司法实务提供参考。

关键词 量刑建议 检察机关 认罪认罚 困难 建议

作者简介:孔维昕,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检察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9.041

从2010年中央批准在全国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至今,这项改革已经实施了将近十年时间,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试行经验的基础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作出了重要修缮和完善,出台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高检院也在2010年下发《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这些年,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量刑建议被作为法律要求明确提出,量刑建议工作在我国现代国家治理、法治建设上的政治意义、社会意义、法律意义。一方面,量刑建议工作是现代国家治理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法律确立并全面推开后,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站在现代国家治理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高度看,这项制度不仅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省诉讼资源,还有利于社会矛盾化解、促进社会和谐,是一项新的重要的司法制度。其中,以检察机关与被告人沟通协商、提出量刑建议为主要内容的“从宽”即是该制度的重要方面。检察机关只有落实好量刑建议工作,才能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顺畅运行,是诉讼制度发生重大变化的制度基础,是提升国家治理水平的司法体现。另一方面,检察官在量刑上需要发挥更大的作用。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官必须要和被告方,包括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对量刑问题进行一定程度的沟通协商,达成一致,并促使其签署具结书。检察官在刑事诉讼当中,不仅要在指控犯罪上发挥重要作用,而且在量刑问题上需要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这对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赋予了更重要的职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量刑规范化背景下提出量刑建议的基本要求

(一)规范化量刑的基本原则

量刑指导原则是贯穿量刑活动始终,对全部量刑活动具有指导意义和约束作用的基本原则,量刑指导原则是量刑规范体系的基础,对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检察官提出合理的量刑建议,对实现量刑公正和刑罚目的均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刑法规定和实践经验,量刑指导意见规定了四项指导原则,一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二是罪刑责相适应原则;三是宽严相济原则;四是量刑均衡原则。

(二)提出量刑建议的范围

量刑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对题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依法就其适用的刑罚种类、刑罚执行方式等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议。要求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这使得规范的量刑建议与一般笼统的量刑建议有所区别,对于属于量刑规范化范围的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常见犯罪,人民检察院可以参照量刑指导意见,提出规范的量刑建议。对于其他犯罪,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参照提出规范的量刑建议。

(三)量刑建议应当建议一定的幅度

关于量刑建议是建议一定的幅度还是确定的刑期,此前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统一。主要有以下几种提出方式,一是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是就被告人的刑罚适用问题提出具体建议,如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三年有期徒刑或者判处死刑。二是一定幅度的量刑,建议在法定刑幅度范围内提出一定的量刑幅度,如建议法院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量刑。三是仅提出概括的量刑建议,如建议法院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实践表明,在法定刑幅度内,提出一定幅度的量刑建议,符合公诉权的定位和量刑程序的要求,人民检察院基于事实和法律提出的量刑建议的同时,被告方可能提出有利于己方的量刑事实,进而提出相应的量刑建议,此种情况下具体确定的量刑建议没有回旋余地。一定幅度的量刑建议空间更大,更适应量刑实践的需要,同时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时所掌握的情况,与人民法院作出量刑裁判时所掌握的情况相比相对局限,因此具体的量刑建议可能不被人民法院所采纳,如果类似情况频繁出现,量刑建议的法律效果将受到影响。从国外经验看,检控机关也一般不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法院的量刑裁量空间比我国要大得多。有鉴于此,对于建议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按照量刑规范化的要求,在法定刑幅度內提出一定幅度的量刑建议为宜。

二、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量刑规范化工作已经在各地展开实践多年,但是在实务中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量刑建议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推动量刑建议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够

在实践中,部分检察官对量刑建议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仍然存在“重定罪、轻量刑”的倾向,认为量刑是法院的工作,检察机关只要定罪准确即可,没有把量刑建议作为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还有部分检察官存在畏难情绪,认为量刑建议客观上增加了工作量和办案难度,提出量刑建议的动力不足。同时,存在各地开展量刑建议工作不平衡的问题。有的开展力度不够,个别省份提出量刑建议的数量较低,而开展的多的地方比例则很高。即使是同一个地方,也存在工作开展不平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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