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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老挝商事仲裁制度初探

2019-09-17张纯纯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5期
关键词:老挝仲裁一带一路

摘 要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和东盟自贸区的建设发展,中国与老挝的贸易合作持续深化,在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如何有效、合理地解决贸易纠纷已成为中老两国共同面临的问题。在新形势下了解老挝的商事仲裁制度,对合理解决两国贸易纠纷,推进经济合作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一带一路” 老挝 经济纠纷 仲裁

作者简介:张纯纯,中共汝州市委党校助理讲师。

中图分类号:D93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9.010

老挝是社会主义国家,与我国西南部接壤,是“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参与国。近年来,中老两国双边贸易快速增长,据统计,2019年上半年中老双边贸易额18.9亿美元,同比增长12.5%。其中,中方出口8.4亿美元,增长21.5%,进口10.5亿美元,增长6.2%。中国与老挝进行经济合作,必然產生纠纷,需要有高效的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争端解决方式相比,仲裁具有更大的灵活性、透明度、独立性和自主性,效率和公信力也较高,是解决此类跨国贸易纠纷的最佳途径。实践中,对老挝仲裁制度了解不深,一定程度阻碍着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贸易纠纷。

一、老挝商事仲裁的立法情况

老挝于1997 年正式成为东盟成员,1998 年 1 月加入东盟自由贸易区。1998年4月,老挝签署《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成为东盟成员国后,老挝一直积极推进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设,统一仲裁法律制度,于 2005年5月出台了首部经济纠纷仲裁法《经济纠纷解决法》(简称《解决法》),2010 年进一步修订该法,完善至 72 条。虽然老挝已有了商事仲裁法律依据,但该法并不完善,尚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求。

二、老挝商事仲裁机构与仲裁的性质

(一)仲裁机构设置

根据《解决法》的规定,老挝对经济纠纷的仲裁和调解都由两级机构处理。

一是中央级的经济纠纷解决中心(简称“中心”),其地位相当于司法部的一个部门,受老挝司法部的监督与管辖,职能定位是司法部的幕僚,为仲裁员、私人、法人和其他经济贸易机构之间经济运营发生的矛盾和争议服务,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二是省一级的经济纠纷处理办公室(简称“办公室”),全国只设有3所,分设在乌多姆塞省的司法厅、琅勃拉邦省司法厅和占巴塞司法部厅。其中,乌多姆塞省“办公室”负责发生在乌多姆赛省、博胶省、丰沙里与瑯塔省的经济纠纷;琅勃拉邦省“办公室”负责发生在琅勃拉邦省、沙耶武里省与华潘省的经济纠纷;占巴塞“办公室”负责发生在沙湾拿吉省、阿速坡省、塞公省、甘蒙省、沙拉湾省的经济纠纷。其余省份离首都万象不远,经济纠纷争端解决均由“中心”负责管辖。目前老挝只有以上4所仲裁机构,而中国国内目前有180多家仲裁机构,可以看出,老挝仲裁机构还远没有完全建立。

(二)经济纠纷仲裁的性质

学界按照仲裁机构的性质不同,认为仲裁可以分为民间仲裁和行政仲裁。民间仲裁的特点是仲裁机构的非官方性和当事人间对仲裁合意性。行政仲裁的特点是仲裁机构的行政性和仲裁的非合意性,容易出现长官意志、行政干预、地方保护等问题。老挝的经济纠纷解决中心和办公室,兼具仲裁和调解的双重功能,性质上是附属于老挝司法部门的行政机构。同时《解决法》又强调仲裁的合意性,既规定有当事人协议的自愿性原则,又有仲裁员和调解员的独立公正原则。老挝仲裁程序的启动、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确定都依据当事人的合意,政府在政策上也开始鼓励民间仲裁机构的设立。

所以,笔者认为老挝的仲裁处于行政仲裁向民间仲裁转变的过渡阶段,兼有两者特点。

根据争议案件是否有涉外因素,仲裁可以分为国内仲裁和国际商事仲裁。老挝经济纠纷仲裁也同样包括国内仲裁和国际商事仲裁。《解决法》第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有关组织,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的,都有权利根据本法规定选择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任何在老挝进行国际贸易和投资的个人、法人及组织,发生争议后,争议双方均有权选择外国或者国际仲裁机构来解决纠纷,包括有权选择仲裁员和仲裁小组、适用的法律、程序规则、仲裁地和语言等。

三、老挝商事仲裁程序

整体来说,老挝商事仲裁程序分为两个环节,第一是仲裁程序的启动,第二是仲裁案件的审理。

(一)启动

1.进入经济纠纷解决程序的条件

(1)纠纷类型须有关经济和贸易。

(2)争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调解或仲裁。

(3)争议双方自愿同意采取此方法解决纠纷。

(4)该争议尚未被法院受理或者法院尚未做出最终决定。

(5)纠纷无关于国家稳定、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

2.仲裁机构的选择

《解决法》第十七条规定,一般情况下,申请是向双方都同意的更为便利的纠纷解决机构提交。如果对地点没有合意,争议应提交到争议发生地的仲裁机构。

3.对申请的审查

中心或办公室应在7日内审查,召集双方讨论选定最终的争议解决类型。如果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申请将被驳回。如果该申请不符合适用经济纠纷解决程序的条件,中心或办公室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通知申请人。

这意味着,仲裁协议可以是纠纷发生前达成,也可以在纠纷发生后达成,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如有书面协议,在申请时应提交给中心或办公室。如无书面协议,提交申请后,中心或办公室会召集当事人讨论选定最终的解决纠纷方式。

(二)仲裁审理

1.仲裁员的选定

仲裁庭由奇数的仲裁员组成,可3名或3名以上,具体取决于各方当事人的协议。仲裁机构向各方当事人提供名单,双方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员应从名单中选另外1名仲裁员作为仲裁委员会的主席。15日内无法选择,将由仲裁机构选择1名。

2.证据的收集

《解决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除了当事人双方收集举证之外,仲裁庭在经申请或双方当事人同意时也可以收集证据。一旦仲裁庭收集足够的资料和证据,必须召集各方当事人并给予其最后的机会已提供解释或理由,并提供证人和证据。如果必要,仲裁庭还须邀请专家对证据提出专家报告。

3.仲裁裁决

(1)裁决做出的期限,仲裁小组组建后3个月内。因收集证据或其他原因而十分复杂的案件需要延期的,应该通知双方当事人告知延期原因。

(2)裁决做出的原则:申请范围内作出;基于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

(3)裁决的生效:当事人都在场时宣读裁决书,裁决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一方没有理由而不出席,仍宣讀裁决,并将该裁决发送给每一方当事人,在各方当事人收到裁决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如达成和解的,做出书面协议,双方签名,仲裁小组和在约定备忘录上签名。该约定与仲裁裁决有同样的法律约束力。

四、老挝商事仲裁裁决的救济与执行

(一)仲裁裁决的救济

一方当事人在接到仲裁裁决后45天内,有权依据特定事由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1.裁决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

2.仲裁庭的组成与当事人的协议不一致,或者违反法定程序。

3.仲裁程序不合法或者违背仲裁协议。

4.据以作出仲裁裁决的证据是伪造的,或者仲裁员因受贿或其他原因而破坏司法公正的。

5.争议事项不具有可仲裁性。

6.裁决事项超出或遗漏了申请事项的。

《解决法》并没有规定司法监督救济的结果,一般来说,包括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驳回申请、重新仲裁等。

(二)仲裁裁决的执行

当事人在仲裁中的和解约定以及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该在15日内履行。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受损方当事人有权向老挝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令。

老挝人民法院应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符合老挝法律法规以及参加的国际条约,不影响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环境的和平的,法院将发布执行令,该执行令具有直接强制效力,不能上诉。如果违背相关法律法规,争议各方可以向经济纠纷解决中心或办公室重新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

(三)外国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外国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由人民法院来进行。老挝人民法院将基于以下条件来确认:

1.争议双方必须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公民。

2.裁决内容不与老挝宪法和社会公共利益冲突。

3.裁决确定的义务方需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承认该裁决后,其执行应按照《老挝人民法院判决实施法》来执行。

五、结语与建议

前述各部分可看出,老挝现行商事仲裁制度并不完备,只能满足一般项目投资纠纷解决的需要。中方在重大项目投资中,为保持仲裁的公允性和可执行性,可在投资合同中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新加坡仲裁委员会等国际知名且成熟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未来,老挝商事仲裁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具体来说,应围绕着树立现代化的仲裁理念、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立法价值,设置公正、高效、快速仲裁庭程序与规则,还应该培育良好的司法环境,树立司法对仲裁的信任态度。

参考文献:

[1]陈志叔,米良.东盟国家对外经济法律制度研究[M].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6.

[2]米良.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经济贸易法律指南[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3]万飞.WTO 环境下对老挝仲裁法律制度的影响与完善[J].学习月刊,2004(3):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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