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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2019-09-11石齐齐

法制博览 2019年7期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侵权行为电子商务

摘 要:电子商务在不断突破传统商务的局限的同时,又不断发展出自身的新特点,这使得电子商务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变得更加急迫而有必要。但是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主要散见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传统法律中,这些传统法律并不能完全适应电子商务的新特点新要求,因此适用传统法律来调整电子商务中的有关问题也并不合适。而且在电子合同和电子商务侵权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也都面临很大的难题。因此需要尽快完善电子商务领域的相关法律制度,并搭配以举证责任倒置,使消费者能够更好的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还可以建立全国电子商务网络救济中心,以丰富多样的方式来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关键词:电子商务;电子合同;侵权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F724.6;F2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0-0031-03

作者简介:石齐齐(1994-),女,汉族,山东潍坊人,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2017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一、电子商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电子商务及其新特点

根据WTO规则,电子商务指的是一系列商业活动,如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产品的生产、经营、销售和分销等。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电子商务与传统的商务活动存在实质上的重要区别,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交流的方式由面对面转变为网络通讯交流。在过去的传统商业活动中,人们通过面对面的交流来进行交易,并且在消费者自己无法及时到达的情况下,他们可以依靠代理进行交易。而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消费者和商家一般都是只通过互联网通讯平台来进行交流和沟通,在拿到现实商品之前,消费者只能借由商家的图片和描述来了解商品或根据他们的个人经验和知识水平来识别商品。其次,交易方式从面对面交付转变为电子货币交付。在以往的传统商务活动中,人们主要依靠现金或银行卡等卡片来进行商品结算;而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方式实现了完全的电子化,人们可以直接通过电子账户与银行账户直接完成最终结算。第三,合同方式由书面合同转变为电子合同。电子合同是当事人在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时达成关于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双方协议,只是电子合同不再借助纸媒而是借助了电子管理数据交换系统。与传统商务活动交易中达成的书面合同相比,电子合同中增加了很多的不稳定因素和不确定因素,如电子合同的达成主要依托于网络媒介的电子互联网络技术,但是网络技术相对不稳定,很容易被修改或者破坏。如电子合同的主体往往还会包含网络终端用户和网页经营者等诸多主体,网络病毒和黑客技术也使得电子合同主体容易遭受攻击。再如,在电子合同的达成中,没有办法很好地识别当事人身份,电子合同的安全性也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上述这些不稳定因素都要求在电子商务中要建立完善的网络安全系统以此来保证交易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第四,交易领域由局限转变为开放。在以往的传统商务活动中,消费者和经营者都很容易受到时间和空间的局限,交易双方都没办法随时随地进行交流或交易;而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消费者可以借助电子互联网技术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随心所欲地选择商家进行交易,同样的电子互联网络技术也为经营者提供了传统商务活动无法比拟的交易平台。因此在交易领域层面上,电子商务实现了从局限性交易到开放性交易的转变,比传统商务具有更大的优势。

(二)在電子商务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必要性

保护消费者权益正在慢慢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观念也正在渗透到电子商务消费领域的各个方面。电子商务因其不同于传统商务的种种新特点使得电子商务与消费者关系更加紧密,但是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却经常需要面对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因此,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更加突出、更加具有现实性。

消费者作为电子商务中的主要参加者,往往由于其特殊的地位而更加容易受到侵害,例如由于是线上交易,部分商家会选择隐瞒商品的信息或者故意发布不完整的商品信息,使得消费者在不完全了解产品的情况下进行消费,因此保护消费者权益非常必要。

虽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对消费者权益都有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往往仅是一般规定,规定的比较模糊也比较宽泛。而具体到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并没有比较具体的特殊规定。并且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太快,法律制定或修改难以跟上发展速度,因此法律规定也具有相应的法律滞后性,由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变得更加紧迫。

二、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问题

(一)电子商务对传统法律提出新挑战

尽管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后就开始逐步重视电子商务的立法活动,也制定了相应的一系列调整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但从整体来看,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电子商务立法还不多,仅有《合同法》、《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电子签名法》、《会计法》等法律涉及到电子商务。此外,大量的电子商务立法仍然反映在国家的政策性文件、政府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当中,缺少电子商务基本法,立法水平相对较低。况且就已制定的电子商务立法来看,比较侧重于对网络或电子商务活动的管制,对电子合同及电子商务中的侵权行为也没有什么具体的规定。

另外传统的民商事法律也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首先,传统的民商事法律缺少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规则。关于合同或其他文件的传统民商事法律规则的“原件”和“书面形式”、“签名”或“保存”等要求是基于纸质媒介而提出的相应要求,而电子商务依据的是电子数据,因此数据电文的合法性在传统的民商事法律中很难找到相应的法律规则。第二,已有的传统法律规则比较模糊。如电子合同书的地位问题即电子证据是作为书面证据还是作为其他证据,再如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即如果电子证据可以作为书面证据的话,它是否符合传统法律规则提出的“原件”要求。第三,已有的传统法律规则与电子商务不协调。这个阻碍是指合同在成立时间、地点等问题的不同规定造成的不一致。因此,从客观上来讲,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已经对传统民商事法律形成了挑战,也就是说,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一种更大更包容的新型法律环境。当然,也必须承认,依托于电子互联网络技术的电子商务依旧受到传统民商事法律的调节,并没有走出传统法律的基本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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