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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海域的气候环境治理法律问题研究

2019-09-10苗涵菁

锦绣·下旬刊 2019年3期

摘 要:全球变暖带来的北极环境变化和新兴经济机会的出现使得北极成为全球热点,因而对北极进行治理也变得极为重要。中国是地理上的“近北极国家”,在北极具有重要的环境、科研、航道和能源等利益,是重要的北极利益攸关方。在全球变暖的大背景下,北极环境保护、能源开发和航道利用等问题逐渐被提上议事日程。如何对北极进行治理,确保北极地区的和平稳定、维护北极生态环境安全,是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关键词:北极海域;气候保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一、问题的提出

在北极地区,低效的太阳能量为高纬度的生物生长提供了有限的热量,同时寒冷的低气温却减缓了光合作用和分解。寒冷的气候和低营养密度为大多数在北极地区生存的生物创造了一个极其艰苦的环境,使得仅有360种植物和8种哺乳类动物能在这种恶劣的环境下生存下去。对于环境污染的影响,北极地区尤为敏感,而这主要是由六个原因决定的。第一,低温度阻碍了自然界或人类引起的污染物质的分解;第二,再生的周期因为非常短的生长季节而相当缓慢;第三,动物的高度集中增加了应对灾难的脆弱性;第四,相比地球上其他地区,海洋面积占有70%的北极地区,海洋生物的地位和作用显得更为重要;第五,北极地区与其他气候温和的地带相比,气候条件更容易导致二氧化碳原因的气温升高,这使得空气污染物质高度集中而威胁植物、动物及人类的健康;第六,寒冷的气候条件和海冰的活动使环境保护及“救治”更为艰难。2北极海域所面临的环境污染源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持续有机污染物质、重金属污染、噪音的污染、放射性物质的污染、石油泄漏及船舶的其他污染以及气候变暖。

二、对北极海域气候变化的保护现状

气候变化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始于1979年。在1979年召开的第一届世界气候大会上,以气候变暖为主要特征的气候变化受到各国政府代表和科学家们的关注;1988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气候组织共同成立了名为“政府间气候变化组”(以下简称“IPCC”),该机构主要担任评价气候变化的原因,审查气候变化的环境、拟制关于气候变化的对策和战略任务;1990年12月,联合国成立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政府间谈判委员会,该委员会历经五轮谈判于1992年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以下简称《气候变化框架公约》),31997年12月,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聚集东京,通过了旨在首先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 to 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以下简称《京都议定书》),明确规定了2008至2012年工业发达国家必须完成的包括二氧化碳等六种温室气体的削减目标。4《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三种灵活的减排机制,“国际排放权交易”、“联合履约机制”和“清洁开发机制”。随着俄罗斯2004年11月批准该议定书,《京都议定书》终于在2005年2月16日生效,成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强制性削减温室气体排放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议,第一个以条约形式承担了保护地球气候义务的执行性文件。5

按照《京都议定书》的规定,所有工业发达国家在2008年至2012年必须要承担具体的减排义务。就北极海域国家而言,与1990年相比,美国应削减7%;加拿大削减6%;丹麦削减11%;俄罗斯不必削减,可将排放量维持在1990年的水平上;冰岛和挪威可分别比1990年的排放量增加10%和1%。从议定书生效至今,北极各国对《京都议定书》的态度和履行表现出极大的差异。

三、北极气候环境治理机制的潜能与局限

北极地区性气候环境治理机制在未来气候政策预设中有哪些潜能和局限呢?根据北极气候影响评估过程,可以深入分析北极地区在全球气候变化中的作用,还可以从地区视角补充全球气候变化影响框架。北极气候影响评估个案还表明地区性舞台在国际气候政治和知识生产中有着将新的行为体纳入其中的潜能,例如北极原住居民组织不仅参与气候变化影响的科学评估,而且参与政策制定过程。然而北极气候影响评估的结果取决于许多因素,而这些因素或许在其他地区性环境中并不存在。但这些因素可以被看做初步的分析工具,用于判断其他地区性气候评估的潜能,北极气候影响评估的关键因素可以为其他个案研究提供借鉴。北极理事会是北极地区国际机制的典型代表,它的创立使北极地区八国与作为永久性参与者的原住居民进行的气候评估实践活动增强了合法性。

与全球性气候政策与知识生产相比,北极理事会作为一个地区性组织存在一些局限。北极理事会的政策制定过程表明,地区性气候变化讨论很容易受到全球政策动态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北欧国家根据评估活动产生的新知识推动强硬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政策。而美国为了维护其原来的气候政策立场故意对新知识采取搁置做法,也就是说,在北极气候变化所产生的影响是什么这一问题上各国就会根据各自的利益进行取舍,采取相应的行动。即使有政策性文件承认北极理事会气候影响评估的重要意义,并要求采取措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但各国为此所做的努力也不会超过他们在全球气候谈判中所作出的承诺。另一种解释是北极理事会只是一个建立在成员一致意见基础上的软性的地区机制,如果该机制不能就环境问题达成一致就可能会影响北极理事会的未来,如果框架内所做的改变违背像美国这样的大国利益,地区框架内的变动就更为困难。

参考文献

[1]何建坤、张阿玲、刘滨:“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与我国能源战略”,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4期。

[2]董跃:“论欧盟北极政策对北极法律秩序的潜在影响”,载《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

[3]黄志雄:“北极问题的国际法分析和思考”,《国际论坛》,2009年第6期。

[4]王虎华著:《国际公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9月第2版。

[5]康文中;《大国博弈下的北极治理与中国权益》;中共中央党校博士论文。

[6]吴琼;《北极海域的国际法律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博士论文。

注释:

[1]苗涵菁,河北大学2016級本科生,河北省保定市,071000

[2]Gail Osherenko & Oran R.Young,Age of the Arctic:HotConflictsandColdRealities111-16(1989)。

[3]王虎华著:《国际公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9月第2版,第303页。

[4]主要的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carbon dioxide)、甲烷(methane)、氧化亚氮(nitrous oxide)、六氟化硫(sulphur hexa fluoride)、不含氯原子的氢氟烃类物质类(hydro fluorocarbons)、全氟烃类(per fluorocarbons)物质。

[5]王虎华著:《国际公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9月第2版,第30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