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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售电侧改革背景下的电力交易合同法律关系、问题及对策

2019-09-10刁猛

科学导报·科学工程与电力 2019年31期
关键词:问题及对策

刁猛

【摘 要】随着我国售电侧放开后,售电市场将重构,原先的电网的统购统销被打破。售电市场鼓励社会资本进入,赋予用户自由选择权,这将催生多交易主体,使得售电环节具有完全可竞争的市场属性。在这种市场竞争环境下,电力市场交易状况将变得更为随机和复杂,市场中不确定的因素也越来越多。因此,需要迫切进行售电侧放开后的电力市场中电力交易风险及其对策研究,以便及早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和规避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交易市场上的干扰对各个交易主体带来的各种压力和风险。

【关键词】受电侧改革;电力交易;法律合同;问题及对策

随着售电侧改革逐步深入,各类市场主体在合同主体、法律关系上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一些新的合同法律问题也不断出现。电力交易是电力商品和服务进行的买卖活动,随着市场化经济飞速进步,电力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定的问题。并且,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在售电侧的改革,以市场化为方向,以构建新型电力交易格局为目标,吸引了许多社会资本热情参与,售电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崛起,电力交易市场化样态已经逐步显现。

一、电力交易合同的法律关系与背景

与普通企业相比,供电企业是一个比较特殊的行业,它需要对电力产品进行交易与管理。相关部门加强了对供电企业的工资标准控制,增长率较低,从而严重影响了劳动生产总值,使之呈不断下降趋势。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模式虽然能够确保供电企业的合理收益,然而相关部门严格控制着纳入配输电核价范围的资产规模,造成了供电企业在电价管理方面十分被动。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农村电网改造升级优化的投资规模不断变大,但是由于受到当前市场经济的作用,供电企业的售电量上涨趋势却在不断下滑,从而直接加大了供电企业实际准许收入和核定准许收入之间的差距,加剧了供电企业的亏损和削减了企业的盈利能力。

电力体制改革启动以来,国家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9号文),设定了电力体制改革路径,并发布了电力交易、市场方面的配套改革文件:《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部分省市开展了电力直接交易,输配电价改革试点。今后的电力市场由用户、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网企业等众多主体通过电力市场进行交易,由市场形成价格[1]。

根据电改9号文要求,各地区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售电环节引入竞争,允许所有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逐步从事售电业务形成多家售电格局业逐步从事售电业务,市场中交易主体增加,除电网企业以外,售电公司、符合准入条件的用户进入电力交易市场;原先从属于电网企业的电力交易机构和职能逐步独立;各方交易关系进一步放开。输配电费由政府核定。在此背景下,交易合同交易内容进一步丰富,潜在的合同履约调整带来的法律问题也逐步突出。

二、供電企业面临的法律合同问题及解决对策

在中国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中,售电侧改革是改革中的重要部分,稳步推进高售电侧改革是突破点和亮点。在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方面,售电侧改革有显著功效,能够保证电力市场化交易体系的顺利形成,并且推动电力工业的不断发展。

(一)输配电服务合同和交易结算合同签约对方主体资格问题

电网企业签署的输配电服务合同和交易结算合同中,存在签约对方合同主体混同或用户参与交易主体不适格的问题[2]。具体包括:发电侧主体混同问题,表现为发电企业未设立单独的售电公司,而是直接扩充其原发电之经营范围,增加售电经营范围,并同时作为发电企业和售电企业注册为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售电侧主体混同,表现为部分用户,既是售电公司,同时为用户参与交易,对电网企业的结算造成影响;用户参与交易主体不适格的问题,主要表现为部分不合资格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联合其他用户通过委托或其他方式,加总电量,由其中一个用户代表所有用户参与市场交易,该用户代表其他用户与电网企业签署输配电服务合同和交易结算合同。

上述问题主要涉及市场交易主体的资格管理问题,后续合约签署和履行的问题多因此产生,应当就各类主体的市场准入资格及其监管,理顺有关合同签署中的主体适格问题。

(二)市场化交易下购售电合同与供用电合同文本的更新问题

电网企业参与交易化交易,需要签署输配电服务合同、交易结算合同。发电企业与用户、售电公司与用户之间的电能销售关系取代了供电企业与用户之间的电能销售关系,电网企业及配电企业与用户关系也变更为能源物流配送功能,“供用电合同”的内涵发生了重大变化,在此情况下,直接使用原有《购售电合同》《供用电合同》文本,与发电企业和用户签约,对于市场化交易下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结构,造成规则和合同解读上的混乱。

市场化交易购电并非电网企业所为电网企业仅为代垫电费性质,真正的债务人并非电网企业,对于市场化交易的供用电合同,应当按照电改政策,厘清供用电合同之电能物流配送合同性质,并据此梳理、修正和完善供用电合同文本。

(三)用户欠费情况下的结算问题

现行市场化交易规则下,仍然维持原交易各方在市场化改革前确立的结算关系不变,但是对于用户欠费情况下的具体处置,如何处理,现有规则尚不透彻售电企业的用户欠费,售电企业对用户依法享有电费债权,对发电方依法承担支付电费的债务,对电网企业承担支付过网费的债务[3]。

应当在电网企业与售电、发电方签署的《输配电服务合同》《交易结算合同》中,用户欠费情况下,明确追收拖欠电费的相关权利义务,并逐步完善电能交易规则彻底解决相关问题。

结语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电网也得到快速发展,为了保障广大用户的对电力系统的参与权、知情权和选择权,必须大力推进电力系统改革,尤其是要厘清售电侧电力法律合同之间的关系,并就其问题进行针对性的解决,不断提升售电服务水平和质量。而在这个过程中,供电企业的应对措施必须与电力体制改革保持一致,形成统一的市场结构体系,保证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用电效率。

参考文献:

[1]徐晶.售电侧市场化改革后电力营销的策略分析[J].现代营销(下旬刊),2019(04):85.

[2]姜云,刘朝章,李东.售电侧改革下电网企业市场开拓路径思考[J].经济研究导刊,2019(05):15-16.

[3]陈东,汪丽.售电侧市场化改革开放对公司供电服务的影响[J].江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31(12):11-12.

(作者单位:大唐来安新能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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