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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40周年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成就和不足

2019-09-10张若玉

海外文摘·学术 2019年8期

张若玉

摘要:知识产权是一个年轻的名词。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已经走过40年的历程,本文分别从专利权、著作权以及商标权的法制建设历史与现状展开分析,进而发现目前知识产权法治建设领域存在的不足,最后针对我国知识产权法治建设如何推进提出建议。

关键词:改革开放40周年;知识产权法制建设;成就与不足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177(2019)08-0036-03

十九大报告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要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

1 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成就

1.1 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历史与现状

1.1.1 专利权法制建设历史与现状

专利制度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国家需要以专利保护制度来刺激和鼓励人们积极投身于发明创造活动之中。在我国,“专利”一词最早出现在《国语》中,但是我国古代并不适合专利制度的产生,因为当时的技术人员都没有得到相应的重视,主流学说甚至将技术视为“奇技淫巧”。直到太平天国时期,洪仁轩才在《资政新篇》中提出了“首创至巧者,赏自以专其利,限满准他人仿做”的主张。但是,由于太平天国运动失败,这一主张最后没能真正施行。

1984年,我国第一部《专利法》制定,并于次年开始实施。《专利法》分别于1992年、2000年、2008年进行了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修订。2011年,国家知识产权总局再次启动第四次修订工作,当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就上报的送审稿展开意见征集工作。

1.1.2 著作权法制建设历史与现状

文献表明,著作权确实于中国封建社会早期开始萌芽,在那时,抄袭、剽窃作品的行为已经会受人唾弃。一些学者认为,如果版权确实随着印刷的采用而出现,那么它应该首先出现在中国。1910年,清王朝颁布了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著作权保护首入法统。遗憾的是,这部法律和后来民国政府制定的《著作权法》一样都是一纸空文,未能通行。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高度重视著作权立法问题,1955年,成立以胡愈之为首的著作权法起草小组,开始着手制定著作权法。1957年,《保障出版物著作权暂行规定(草案)》的起草工作宣告完成,但是,由于一些历史原因,这一草案搁置了24年之久。

1979年1月,邓小平同志访问美国。在中美就《中美高能物理协定》进行谈判的时候,因为美方提出的版权问题,双方陷入僵局。1979年4月,中国《著作权法》起草工作自此重新启动。经过10余年的努力,克服重重艰险,终于在1990年的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并于1991年6月1日正式施行。之后,我国又对此法进行了修订,到2001年10月,著作权法修正案通过。另外,国务院还颁布了一系列配套的行政法规。简言之,自改革开放始,我国用短短30年时间,就建立起新中国现代版权保护制度。正如WIPO前总干事鲍格胥所说,“在知识产权的历史上,中国以独特的速度实现了这一切。”

1.1.3 商标权法制建设历史与现状

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只有具备了特定条件的标志才能被依法注册为商标。长期处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的中国,定然不会由内产出完整的商标制度,但是中国依旧存在商品交换活动,因此,虽然在几千年封建社会之中,中国始终没有一部商标法,但是在民间却的确存在着大量的商标。1978年9月,为了重建文化大革命后商标注册登记的萧条状况,国家设立了商标局。1982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國商标法》并于1983年开始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后制定的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律。1993年2月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2001年10月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第三次修订《商标法》也是在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过程中开始的。2013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商标法》修订草案,于2014年5月实施。总的来说,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包含了惩罚性赔偿,增加了法定赔偿额,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这不仅对商标保护,而且对专利和版权保护都具有重要意义。事实上,我们目前看到的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的修订草案,都遵循了2013年修订后的《商标法》,规定了这三个方面。

1.2 改革开放40周年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成就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确立了改革开放的方针和路线,自此,知识产权的立法也随之提上议程。在回顾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中国合作20年的历史时,WIPO前总干事鲍格胥博士指出,中国通过知识产权立法程序只需要不到20年的时间,而这一程序西方则需要两百年,这一成就已经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

1.2.1从被动性接受转向主动性决策

不得不承认,改革开放之初,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制建设是相当被动的,强大的外部压力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的一个重要因素。李雨峰先生曾感慨:自晚清以降,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带有浓厚的美国色彩。我们必须正视的是,现代中国知识产权的建立,不可避免的与美国的“干涉”联系在一起。1979年,在中美签署的两项协议中,美国要求中国提供专利、商标和版权保护,以限制不正当竞争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在签署了这两项协议之后,中国开始了一项系统而全面的知识产权立法。从那时起,中美之间的每一次贸易摩擦似乎都是由知识产权保护的分歧引发的,每一次冲突的解决都是知识产权保护共识的结果。

毋庸置疑的是,如今的中国不再是被动接受国际社会强加的规则,中国获得了制度制定和完善的自觉和反思能力,可以更加主动、积极地推动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演进。不论是2008年修订的《专利法》、201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还是最新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是顺应本国的需要主动进行的。权威人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修改专利法新闻发布会上发言时指出,如果前两次修改专利法的重点是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第三次修改专利法的重点则是根据国家科技大会提出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发展战略背景作出符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在修正案的内容上,前两个内容更注重国际承诺的履行和如何遵守国际规则。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是在认真总结专利权人二十多年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专利权人自身的发展需要,从解决我国经济和社会面临的问题入手,对更符合我国国情的专业进行修改。2005年6月30日,召开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第一次会议,正式启动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工作,将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升级为国家战略。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颁布,使中国成为继日本之后第二个在亚洲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国家。它也标志着中国将通过自主创新,正式发展知识产权事业,增强国际竞争力,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战略。《纲要》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从被动接受、仓促应对向主动创新、扬长避短的战略转变。

40年筚路蓝缕、风雨兼程,最后,我们可以从经验中汲取精华,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和设计规则,而不仅仅是外国法律的模仿者和移植者。

1.2.2知识产权法学蓬勃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知识产权法学从民法学和经济法学等相关学科中分离出来,成为了一门独立的学科。首先,建立了许多供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交流的平台。目前,我国已经成立的知识产权研究会有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等;著名学术期刊有《知识产权》、《电子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研究》、《中国版权》等;著名网站有“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中国知识产权评论网”、“西南法学论坛”等。另外,大量知识产权法学教材、专著得以出版。教材、著作的出版可以为学生系统学习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供保障,对于知识产权法人才的培养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21世纪之前,知识产权的教材、著作少之又少,进入21世纪以来,法律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等都出版发行了不少有关知识产权法学的系列专著,时至今日,高校图书馆里知识产权法学的专著已经能单独列出书夹、开出阅览室,这些著作汗牛充栋,展现了不同学者对知识产权具体制度的不同认识,为培养更多的知识产权法人才作出了不朽贡献。

1.2.3与国际接轨

现如今,中国经济已经成为了世界经济的一部分,与世界经济密不可分。改革开放以来,在抓紧国内立法的同时,我国政府审时度势,适时加入了一批国际组织和国际公约,积极稳妥保持与国际接轨。1980年,我国成为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1984年,中国正式申请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参加了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

另外,我国以更加包容开放的魅力迎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一些外交大会的召开,比如2012年,WIPO保护音像表演外交大会就在中国北京举办。在中国举行的知识产权外交会议充分表明,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鼓励创新、繁荣艺术,推动文化产业健康发展,促进中国文化与世界文化接轨,推动中国传统文化走出国门、迈向世界;有利于增强中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发言权和影响力,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起步较晚,因此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一直呈现出“西强东弱”的态势,中国能够得以举办知识产权的外交大会,对于发挥发展中大国作用,增强知识产权利于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具有重大意义;有利于加强我国与国际知产领域的合作交流,在国际知产领域,WIPO和WTO是当今最重要的两个国际平台。中国以东道主的身份举报知识产权外交大会,对于增进我国与各国知识产权界的相互理解、广泛交流和真诚合作都具有无比深远的意义。

1.2.4完成了知识产权制度从低水平到高水平的转变

在中国古代社会,知识可以看作是特权阶级的私有物,不管是语句不设句读、还是愚昧乡民,其实都是特权阶级巩固统治的手段。近代之后,知識逐渐成为普罗大众可以掌握的东西,但是建国初期一场浩劫,导致我国知识文化倒退一大步。改革开放以来,知识的进步促进了中国社会的巨大进步。知识的迅猛发展,使得知识产权观念深入人心,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一种内生性需要,也对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提出高水平要求。改革开放40年来,知识产权的概念和制度在我国扎根,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反应力。我国已完成知识产权制度由低级向高级的转变。

2 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不足

2.1 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与知识产权滥用现象并存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出现了一个堪称诡异的现象,即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与知识产权滥用并存。一方面,假冒、盗版等现象还相当猖獗,虽然对比改革开放初期而言,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但是权利人维权成本高、维权途径少、维权成功率低等情况还是屡见不鲜。这些情况的出现固然很大原因出自执法问题,但是也不可否认法律制度上的缺陷也难辞其咎。另一方面,我国知识产权领域仍然存在滥用知识产权的现象,有的权利人为了排斥他人的竞争,恶意对他人提起侵权警告乃至诉讼;部分权利人故意取得专利权和注册商标,为他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设置知识产权障碍,取得高额使用费或者赔偿金。这些现象交织存在、屡禁不止,挑战知识产权制度的权威。

2.2 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文化基础不牢

对外国法制的引进,是一个怎样将舶来品化归本土物的过程。近年来,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不断加强投入,但是,公众普遍对盗版、假冒等侵权行为抱有容忍态度,也乐意成为侵权复制品的消费者。总的来说,我国知识产权法制现状就是,知识产权法制文化基础不牢,立法成果显著,但守法问题比较严重。

2.3 资产质量远远低于其他知识产权强国

从授权数量上看,我国确实已经算得上知识产权大国,但是资产质量却远远低于其他知识产权强国。在商标领域,中国的企业商标数量很多,但知名品牌不多。中国是实打实的工业品出口大国,在文化领域却出现了版权贸易逆差。

3 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构想

3.1 立法层面

习近平主席强调“改革开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中之重完善立法。首先,国情是知识产权制度选择的基础。改革开放至今四十年来我国的许多产业都取得了不小的发展,不如突破自我,在今后的知产立法中,正确结合我国工业实际,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第二,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的处罚,使侵权人付出更大的代价。当前,一大重大难题就是罚不当责,对于侵权者的惩罚力度太小,甚至远远低于其因此获得的利益,所以才有越来越多的侵权者铤而走险、屡越雷池。在立法层面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有利于发挥法律的一般预防作用,警醒世人不要轻易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最后,要在立法上确立导向和引导作用。

3.2 执法层面

在今后的知识产权执法工作中,应更加妥善地处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的关系。在我国,知识产权的授予和宣告无效都是有行政机关负责的,但是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却是由民事保护也就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在这一制度下,人民法院的审理需要以行政机关的决定为依据,但行政机关本身的决定往往要经过司法审查,这也是侵权案件经常拖延的原因。如果赋予行政机关以司法审判权,显然是对于权利的滥用,但是如果赋予司法机关来审判这些专业性、技术性如此之强的知识产权问题又有些行之不通,如何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执法之间找到平衡,是当前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亟待解决的问题。

4 结语

未来的竞争是知识产权的竞争。改革开放四十周年以来,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已取得长足进步,但切不可止步于此。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实施对我国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引导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健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坚实基础和重要支撑,可以为知识产权战略的稳步推进保驾护航。面对国际竞争的新格局,中国应加快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尽快实现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的跨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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