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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看管好 造成侵害须担责

2019-09-10

农家致富顾问·上半月 2019年8期
关键词:诉讼请求赔偿金生效

案例简介

孟某之子将其饲养的马牵到李某的稻田处,将马栓在木桩后,人就离开了。当日下午,李某在驱赶稻田里吃稻谷的马时被马踢伤和咬伤。故李某就孟某看管饲养动物失职的侵权行为诉至法院,经过法院一审和二审程序后判决孟某赔偿李某医疗费等共计18319元,原告李某又再次请求法院,对当时还未产生的后续治疗费用及伤残赔偿金作出处理,就后续治疗等费用及伤残赔偿金作出诉请。

【处理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孟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李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損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47466元。

【案例分析】

被告孟某认为,法院已在生效的判决中对原告所请求的赔偿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相关费用不予支持,若原告需要主张此类费用,则应申请再审,现直接起诉的行为,属于程序不当。即其主张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对判决或裁定已经生效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再次起诉,也不得再次受理。故在此案中,主张被告支付赔偿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相关费用的请求也不应得到支持。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就同一事实再行起诉和受理。在具体的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对当事人而言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过的案件重新提起诉讼。其二,一案在判决生效后,就产生了既判力,当事人也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提起诉讼。对法院而言,能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讼累。

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①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②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③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若当事人构成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此案中,正是由于前后诉讼请求的不同而得以受理,也确保了当事人应有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法院也正是基于这样的规定对被告所提出的“该案程序不当,应当申请再审”的辩解不予采信。所以,虽然存在着一事不再理原则,但是如果涉及到不同的当事人、诉讼标的或诉讼请求时,依旧可以寻求法律的帮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据六盘水市司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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