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侦查阶段准确认定正当防卫的机制保障

2019-09-10李留阳伍晋

派出所工作 2019年9期
关键词:强制措施行为人公安机关

李留阳 伍晋

正当防卫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重要权利,是人权保障的必要内容,在法律层面标示出“法无需向不法让步”的基本法理,在道德层面彰显着“惩恶扬善”“为民除害”的朴素情感。正当防卫的准确认定对于公民的自我保护、社会的秩序维护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片面关注损害结果的惯性思维作用下,司法机关在个案中将案件事实人为割裂,忽视了案件的起因、实力的对比、人性的本能,以事后的理性判断取代事中的应激反应,对行为人提出过分要求,导致互殴认定的泛化,正当防卫的适用率极低,以致落入“僵尸条款”的窠臼。

刑事侦查是刑事诉讼活动的起点,其结果既关系到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方向,又关乎到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还关涉到司法公信力的树立。目前讨论的重点在于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与认定标准,却鲜有人关注正当防卫认定的程序问题。我们认为如果缺乏机制保障,再完美的理论建构都可能在实践中偏离本来的轨道。以下六个维度能夠为侦查阶段正当防卫之认定提供有效的机制保障。

一、全面收集证据,确保客观确实充分

公安机关在办理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时,要针对案件起因、侵害性质、侵害程度、侵害时段、防卫意识以及反击力度等方面全面收集证据,在讯问嫌疑人、询问被害人及证人时要注意查明前因后果、不法侵害和防卫细节的要素,最大限度收集视频监控等客观证据,与言辞证据形成印证,搭建完整的证据链条。同时,在案件性质认定的过程中,应当坚持个别化原则,在具体案情中具体适用法律,怀着“法律不强人所难”的同理心,运用整体性思维评价案件的客观进程,避免以局部的孤立事实作为认定的依据,在重大伤亡案件中克制住“惩罚的冲动”,保持理性与客观。

二、强化提前介入,助推准确定性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在侦查环节应公安机关的商请或认为有必要时,主动派员介入,对公安机关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于重大复杂的具有防卫情节的案件,公安机关在受立案之初,应尽早商请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听取相关意见和建议,明晰取证方向,从侦查活动起始阶段提高案件质量,构建良性互动的大控方格局。例如,检察机关在昆山“龙哥案”中,接到公安机关的提前介入请求后,当晚即派员第一时间抵达案发现场展开提前介入,实地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全面查阅案件证据材料,对侦查取证和法律适用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龙哥案”的准确定性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

三、立足常情常理,实现“情理法”的统一

法律是以社会“平均人”的标准而设立的,正当防卫制度的设立也是基于普通人的有效自我保护,我们不能要求行为人必须严守“不打第一枪”,不能苛求行为人在应激状态下精准控制打击力度,不能强求行为人在极短的时间内准确判断侵害人的侵害意图,这是对社会普通人不切实际的过分要求。公安机关在初步开展侦查活动后,应及时组织民警、检察官、法医、公职律师等开展专题研判。讨论方式可以设置为:第一步,侦查人员介绍基本案情和已收集的证据情况;第二步,法医分析伤情及致伤原因;第三步,公职律师侧重从认定正当防卫的维度提出意见;第四步,参会人员就证据情况、案件定性和侦查方向等方面充分讨论;第五步,检察官就案件性质的认定、案件证据的收集发表意见;第六步,承办单位作出决定。通过四方人员、六个环节的设置,可有效推动情理法在侦查阶段的融合,避免出现司法认定与国民情感的二律背反,让法律成为善良人自我保护的武器,而非束缚善良人手脚的绳索。

四、慎用羁押措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当前,公安机关仍未彻底走出正当防卫的认定误区,“先关待查”的执法理念仍占据主导地位,一旦发生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防卫型案件,先行羁押行为人成为侦查机关的第一选择。我们认为,刑事拘留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益,也可能带来“污名化”的附随效应,随意适用刑事拘留与无罪推定、人权保障的现代法治原则相悖,侦查机关应慎用羁押强制措施。尤其是对于公民实施防卫、见义勇为引发的涉刑案件,更应当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福建“赵宇案”、河北涞源“反杀案”的办案过程表明,在事实尚未查明、案件尚未定性之前,一味机械地采用羁押强制措施,一方面会对行为人的基本权利造成严重损害,另一方面会引发社会舆论对司法公平的质疑。我们认为,公安机关在处理具体个案时,经过前期的初步侦查后,如果认为可能涉及正当防卫时,应秉持“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的现代法治原则,不对行为人采取羁押的强制措施,避免对行为人的不当羁押。

五、提前结案程序,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而确定一个人无罪,则不必非要等到法院审判宣告。对于明显是正当防卫的案件,可以将结案程序尽量提前,以保障防卫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诉讼经济的必然要求。根据证据裁判原则,如果证明确系正当防卫的,侦查机关应迅速依法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在撤销案件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应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进行全面说理,尽量争取死者家属、伤者的理解,避免引发突发性事件,作好舆论的宣传引导,让正当防卫制度在法治的轨道内有效运转。

六、研习指导性案例,促进统一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对正当防卫的厘定,既有利于人们大胆运用正当防卫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伸张社会正义,又有利于公安、司法人员正确理解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和成立条件。案例指导性强且易于把握,通过研习指导性案例,可以归纳总结出有关正当防卫的证明标准和证据要求,用典型案例指导类似案件的办理,可以确保同类案件的证明标准基本相同、法律适用基本统一、处理结果基本一致。

综上,可以从证据收集、提前介入、常情常理、强制措施、释法说理、研习案例六个维度出发,构建一套较为完善的保障机制,确保正当防卫案件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得到准确处理,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推动法治规则与国民情感的契合,让正义不再沉默,顺应世道人心、鼓励见义勇为、支持惩恶扬善,最大限度地激发正当防卫制度的重要价值。

猜你喜欢

强制措施行为人公安机关
自杀案件如何定罪
拘禁型索债行为构罪分析
论刑事强制措施
论刑事强制措施
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通知
敲诈勒索罪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存在问题与完善
走出行政诉讼“执行难”的困境
对群众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是怎么收费的?
脑筋转个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