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和27年前有哪些区别等
2019-09-10
今古传奇·人物版 2019年2期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和27年前有哪些区别
2018年11月20日,中办印发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正式施行,1991年4月2日中组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同时废止。除了印发单位不同,新条例和旧条例有哪些重要区别?
从总体上来看,新条例内容增加了不少。对比发现,新条例新增档案审核内容,坚持干部人事档案“凡提必审”、“凡进必审”、“凡转必审”,全面规范档案的“建、管、用”。此外,新条例新设专章明确了档案工作纪律和监督要求。根据条例,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遵守11条纪律,分别为:
严禁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
严禁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填报干部人事档案信息;
严禁转递、接收、归档涉嫌造假或者来历不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严禁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直接实施档案造假,授意、指使、纵容、默许他人档案造假,为档案造假提供方便,或者在知情后不及时向组织报告;
严禁插手、干扰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档案造假问题;
严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严禁圈划、损坏、扣留、出卖、交换、转让、赠送干部人事档案;
严禁擅自提供、摘录、复制、拍摄、保存、丢弃、销毁干部人事档案;
严禁违规转递、接收和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
严禁擅自将干部人事档案带出国(境)外;
严禁泄露或者擅自对外公开干部人事档案内容。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和纪律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并视情形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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