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惩戒应在教育的范畴之内
2019-09-10许艳丽
辽宁教育·管理版 2019年4期
许艳丽
2018年11月22日,常州市局前街小学专门召开了一场听证会,参会人有教师、学生、家长,也有心理学专家和律师。他们讨论的中心话题是:该如何把对学生的惩戒权还给老师。学校用这种方式公开讨论惩戒制度,在全国还是第一次。有人说,没有人天生就能适应社会规则、拥有强大的自控能力。在早期教育阶段,孩子违反规则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情,适当的惩戒能够更有效率地引导他们完成社会化。(《中国青年报》2018年11月28日)
无规矩不成方圆。未成年儿童心智尚未成熟,无论是他们的行为,还是价值观都处于需要规范与发展的重要阶段。学校教育就是要提高其思想品德,帮助其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与生活习惯,使其能够适应学校生活,今后融入社会,逐步完成个体的社会化。
在推崇自由、张扬个性、尊重人性的现代社会,“以生为本”是学校教育的基本理念和一切教育教学行为的基本遵循;但“以生为本”却不是任由学生随意发展,而是在坚持尊重学生人格的前提下,顺应学生身心发展和教育教学的规律,努力使学生积极向上,获得更好的发展。如若学生犯了错不去纠正,行为习惯出现偏差不去规范,个性方面出现问题不去引导,这样的教育就不是真正的“以生为本”,也不是真正为了学生的发展。
学生成长的路上需要教育,教育要给学生以正确的引领,激励学生自主发展,形成自我教育的意识,也要以适度的行为措施规范学生,要求学生,塑造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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