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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证据排除规则的归纳与反思

2019-09-10张静静

大东方 2019年10期
关键词:司法公正

摘 要: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而证据排除规则又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保障。为了司法办案人员更好执行证据排除规则、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从两个证据规定、《高法解释》和《刑事诉讼法》第54条三方面对证据排除规则进行梳理、归纳,并对实践中存在的不足予以反思,加强完善我国证据排除规则。

关键词:证据排除规则;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一、我国证据排除规则的概述

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第二次修改的同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被正式确立。并在第54条规定以各种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和某些相关实物证据要予以排除。①2017年我国两高三部颁布的《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更是从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两方面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②自此,我国比较完整得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较为系统的体系。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高法解释》对八种法定证据的审查与认定进行详细规定,指出八种法定条款规定中有不符合某一类证据材料规定的情形,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或作为定案的根据。为方便以下论述,将其称之为“不予认定条款”。③另外,随着《刑事诉讼法》不断总结改革经验,充分吸收“两个证据规定”④内容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归纳出两类新的证据排除规则——“不可靠证据排除规则”和“瑕疵证据排除规则”。基于证据能力的程度对它们进行区分,“不可靠证据排除规则”直接规定了证据不可靠、真实性欠缺,出现该类证据要求强制性地直接排除。而“瑕疵证据排除规则”则规定了证据能力并不是全有或全无,而是有瑕疵,取证方进行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后才可以适用。

二、不同证据排除规则上立法目的侧重及其相互关系

《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高法解释》“证据不予认定条款”中瑕疵证据排除规则、不可靠证据排除规则,它们的立法目的各有侧重,并且平行站位互不重叠,共同填充于我国证据能力的规则之中,厘清它们之间的关系对于我国证据规则规范层面的建全有很大的理论意义。

(一)《刑事诉讼法》第54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创立的立法目的

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2012年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并规定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如《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非法物证、书证的排除则更倾向于维护司法公正而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侧重于对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制止。虽然不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的目的划分,但在实际具体运行过程中,它们往往相互交织,不可分割。如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主要目的是限制国家公权利的任意行使,禁止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取证行为,其本质上也保护了当事人的基本权利。

(二)“证据不予认定条款”创立时的立法目的

“证据不予认定条款”考虑了证据不真实的内在风险,把证据能力作为证据排除的依据。并且实务中能让办案者有法可依,《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死刑证据规定”)对三种涉及证据能力的证据规则进行分析、区分。首先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⑤。它主要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并未考虑到其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凡是涉及其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都需将此类证据排除在外1;其次是“不可靠证据排除规则”。这类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为了减少错误认定事实的风险基于证据的证明力而设立,此类证据材料由于本身存在极大的虚假可能性,难以作为证据使用。最后一种是“瑕疵证据排除规则”。⑤在2010年两高三部出台《两个证据规定》之后得以正式确认,它主要是指内容、表现方式、收集程序和方式上存在缺陷的证据,⑥类似于民法中“合同法”的效力待定,其实质并未影响到证据的真实性,只要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就可以被采用。

(三)刑事诉讼法第54条与“证据不予认定条款”的关系比较

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证据不予认定条款”中瑕疵证据排除规则、不可靠证据排除规则三者相互并不重叠,而是相互独立,共同构成我国证据排除规则的体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指因违反法定程序侵犯公民权益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要求被强制排除。而《高法解释》的“不予认定条款”中“不可靠证据排除规则和“瑕疵证据排除规则”是对每种法定证据的证据能力不同程度的具体规定,其并不涉及证据证明力的判断规则,也不是对《刑事诉讼法》第54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延伸拓展。所以这三种证据规则互不重叠,共同作用。

三、区分不同证据排除规则下证据补正或合理解释的方向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瑕疵证据排除规则都涉及了证据的补正与合理解释。且两者都包括对书证、物证的补正与合理解释。但关于两者的补正与合理解释的区别,可以进行如下分析:

第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立法的规范目的在于保护因违法取证而受到侵犯的公民的基本权益以及受到严重影响的司法公正。从两个方面来理解非法证据排除中对非法书证、物证作出的补正与合理解释;一是将“违反法定程序”与“可能影响司法公正”作为形式要件,即从形式上看取证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侵犯了当事人的基本权益,此时作出补正与合理解释就是对上述的客观行为进行实质性的补正与合理解释来阻却证据排除。二是将违反“法定程序”与“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作为實质要件,就是搜集的物证、书证的行为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了当事人的基本权益,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在这种情况下,国外许多国家采取了例外原则,只要证明这些证据达到了不可避免的例外就达到了合理的补正或作出了合理解释的要求⑦,予以采用。所以我国也可考虑将《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对某些需要作出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非法物证、书证,若在案中确实存在有特殊情形,可以为了保护更多人的利益将该案中的非法物证、书证不再排除。

第二,对瑕疵证据的补正与合理解释,从瑕疵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目的可以看出,对于瑕疵证据的补正与合理解释不同于非法证据,有其自身的特点。从产生方式来看,可以分为两种,一种瑕疵证据因为取证程序存在瑕疵,如违反法定程序、取证行为不规范,典型的例子就是询问证人在侦查机关指定的场所这一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由此获得的证据虽有瑕疵但未严重侵犯当事人权益也没有影响到案件的真实性,法庭上可以对这类证据采取“容忍”态度,对该证据进行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后不予排除。另一种是证据本身存在瑕疵,如证据固定上的疏忽大意,不够细致,出现证据规格或数量、质量上的差错,这种情况下产生的瑕疵证据取证行为一般是合法的,若及时做出补正或合理解释,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所以瑕疵证据对证据的可信性的影响既不具有严重性也不具有实质性,设置目的就是为了给侦查人员一定的警醒和惩罚并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瑕疵证据不被排除,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

四、证据排除规则的不足与完善

目前我国已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构建了符合我国特点的证据排除规则、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证据排除规则体系,但这套制度规则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瑕疵和缺陷需要解决。

第一,解决证据排除规则的解释造法、法律适用的问题。由于证据不予认定条款中两类证据排除规则来源“两个证据规定”、、《高法解释》,两者均属于属于司法解释的范畴。并不是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进一步解读。所以“两个证据规定”和《高法解释》中有关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超出了司法解释的定位,演变成了解释造法。并且两个证据规定和《高法解释》“证据不予认定条款”有关证据排除条款内容之间法律优先适用问题也存在争议。由于两个证据规定是在2010年由两高三部发布,而《高法解释》是在2013年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二者内容上存在细节上的矛盾、差别,在实践适用中无所适从。因此,在未来能够制定一部法律在立法中能够确认所有的证据排除规则,解决法律适用问题。

第二,确认和延伸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在中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非法实物证据排除仅限于对物证、书证的排除,适用范围狭窄、难以应对实践的需要。如对于暴力截取电子数据、视频资料由于没有条文规定则难以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因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要充分考虑扩大非法实物证据的适用范围、不断改革与完善。此外,为了更好区分非法证据排除与“瑕疵证据”中“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可以删除非法实物证据中“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规定并引用国外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添加例外的条件并将非法实物证据修改为“原则加例外”的排除模式⑧。

第三,在排除规则中应更多的“保障基本权利”,我国证据排除规则的的设置只是考虑当时现实发展的需要,许多设立存有许多不足,较为明显的就是,中国的排除规则还是更多的强调那些自身虚假性更高、影响事实真相的证据材料上,并没有过多考虑当事人基本权益的保护,以此收集的证据材料大多被认定为瑕疵证据,以瑕疵证据的排除原则进行处理。所以,为了真正落实宪法“尊重与保障人权”的规定,我国应认真完善各个排除规则的内容条款,注意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将以侵犯公民权利为基础而违法收集的证据更多地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强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刑事诉讼法“尊重保障人权”的执行。

参考文献

[1]董坤.《检察机关排除非法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8.

[2]汪海燕.《审判中心背景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7,4:12-14.

[3]杨宇冠.《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问题研究》[J].《法学杂志》,2014,8:111-120.

[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三庭.《刑事证据规则理解与适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5]胡忠惠、邓陕峡.《刑事瑕疵证据的实证研究与理论阐释》[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

[6]陈光中.《刑事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7]陈瑞华.《论瑕疵证据补正规则》[J].《法学家》,2012,2:70-88.

作者简介:

张静静(1994—),女,汉族,河南商丘人,法学学硕,单位:甘肃政法学院公安技术学院司法鉴定专业2018级研究生,研究方向:微量物证。

(作者单位:甘肃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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