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探讨股东知情权执行中的争议问题及解决思路

2019-09-10李晓雅

大东方 2019年10期
关键词:执行解决措施

摘 要:关于股东知情权如何执行问题,目前《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未有明确的规定,其它相关内容,虽然《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和《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七、八、九、十、十一条已经有了一些规定。但尚不够,在股东知情权的执行实践中,常常会遇到诸如查阅范围不明确、查阅方式有争议、账簿缺失如何继续执行、结案标准不统一等问题。现有的法律法规依然满足不了实践的要求,司法实践中突出的问题急待解决。

关键词:股东知情权;执行;实务问题;解决措施

一、股东知情权查阅主体和义务主体的问题

在股东知情权执行案件中,各地法院执行实务中一般认为查阅的权利主体应当是股东,即判决书确定的原告。但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股东本人可能很难鉴别其真实可靠、完整合法,实践中是否可以委托专业人员协助其行使知情权?目前,公司法没有规定知情权必须由股东本人亲自行使或不能委托协助行使,在被查阅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股东委托他人协助行使知情权会对其公司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应当予以准许。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公司法》第33条对于股东知情权并未禁止股东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故不属于法律禁止的代理事项。

另外,如果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由法院确定一个中介部门选任一位专业人士参与到执行过程中,既可以知道指导申请人的查阅行为、又能替代法院做到监督工作,确实是不错的想法。对于费用问题,可以由申请人承担。

执行的义务主体即股东知情权纠纷判决的被告,一般为公司。但实践中,公司往往被人所操控,有些公司已经转移或关闭,如何确定执行义务主体。有法院在判决时,将公司的控制股东、大股东或法定代表人作为第三人,在判决主文中确定其协助义务。在第三人拒不协助造成无法执行的情况时,法院可以追究第三人的责任。但是实践中,很多判决是直接判决公司提供账册给股东查阅,这时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三款向实际持有公司账册的控制股东、法定代表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拒不交出的,可以强制执行该个人。

二、查阅时间和地点的问题

关于查阅地点的确定问题,虽然公司法上并未明确,但原则上应将查阅地点确定为公司住所地或原告股东与公司协商确定的地方。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法院也可依职权选择双方都较为便利的地方。

三、股东知情权查阅范围的问题

股东可以查阅的范围为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公司会计账簿,关于这六类可以查阅的资料的具体形式没有规定。按照立法原意,要在保护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和商业秘密的相互矛盾的情况下达到平衡。《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而原始会计凭证是否纳入股东账簿查阅权的范围,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有人认为股东账簿查阅权的范围除了会计账簿,还应当包括会计凭证。

我们查阅了《会计法》的规定,《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薄,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司法解释4理解与适用175页——176页明确,会计账薄及有关凭证是制作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原始凭证和依据。公司财务人员应当依据客观发生的原始票据制作传票,将原始传票连同有关凭证装订,并据此制作会计账薄,依据会计账薄每月出具会计报表和年报表。因此,我们认为,股东均有权查阅会计凭证,该查阅权属于单独股东权。

四、查阅会计账薄能否摘抄的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章程等,也可以复制公司章程等,而第二款则仅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那么这是否意味着股东仅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而不能摘抄呢?对此,我们认为,法律没有规定摘抄,仅仅是允许查阅,所以不能由股东摘抄会计账簿。这个看法是对法律的曲解。所谓查阅,其本来含义是包括查找、阅览、摘抄甚至复制的。面对繁多的数字记录,如果股东无法摘抄会计账簿,其所为查阅是没有任何价值的。公司法司法解释4理解与适用第227页明确表示:“会计资料包括大量数据信息,除非具备过目不忘的本领,否则,若仅允许股东查看会计账薄而禁止其摘抄,那么经胜诉判决所救济的股东查阅权,很可能会再次落空,生效判决的司法执行也将面临走过场的尴尬境地。因此,对于判决书中表述的”查阅“,民事执行应准许权利人查看并摘抄。

五、股东知情权执行期限的问题

股东查阅的应当是和其欲知情的事项相互关联的材料,而并非对公司财务的全面审计,故其查阅的时间应安排在公司正常的业务时间30日之内。股东知情权执行案件依据的是一审的判决,一般法院在一审的判决中往往会明确查帐的时间。

但对于这30日如何理解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争议。比如这30日是工作日还是连续计算包括正常的节假日在内?还有就是在知情权查帐的过程中能否中断期限,停几日之后再连续计算?对于这两个问题,笔者认为30日理应仅包括实际工作时间,如果节假日休息没有查帐当然应该排除在期限之外。我們都知道,知情权查帐是一项繁杂的工作,如果在执行一段时间后需要梳理一下材料或者整理一下已经查到的情况,当然可以中断。但为了防止权利的滥用,中断的前提是主办法官认为合理。

结语

笔者一直从事不良资产方面法律实务工作,针对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作了汇总和梳理,希望能够对今后合理构建股东知情权的执行程序,完善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实现股东知情权程序公正与效率的均衡起到作用。

作者简介:

李晓雅,北京市盈科(扬州)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主要研究公司法务,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破产重组业务!

李晓雅于2019年

(作者单位:北京市盈科(扬州)律师事务所)

猜你喜欢

执行解决措施
基于大数据的高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设计及应用研究
学校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优化措施研究
如何走进高三孩子的复习阶段
财产刑执行的检察监督的现状及思考
初中英语课堂教学效率提升的方式方法研究
浅谈城市道路设计中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谈谈如何杜绝矿井测量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