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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患者隐私权保护初探

2019-09-10黄依莎

新教育论坛 2019年12期
关键词:实现途径保护大数据

黄依莎

摘要: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患者个人信息等容易泄露遭受侵犯。本文分析了患者隐私权的新特征,从法理角度分析了患者隐私权的价值目标,提出了患者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性,并探索保护途径。

关键词:大数据;患者隐私权;价值目标;保护;实现途径

最早提出“大数据”时代到来的是全球知名咨询公司麦肯锡,麦肯锡称:“数据,已经渗透到当今每一个行业和业务职能领域,成为重要的生产因素。人们对于海量数据的挖掘和运用,预示着新一波生产率增长和消费者盈余浪潮的到来。”美国学者曾经这样形容隐私权现状:“我们正生活在一个透明的社会里”,“社会中每个人所拥有的个人隐私正在消失”,如何保护健康医疗领域的患者隐私权,特别是大数据时代健康医疗领域患者隐私权的保护机制是目前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大数据背景下患者隐私权的新特征

在我国,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众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公民隐私权如果体现在患者这个特殊群体上,则为患者隐私权。

患者的隐私权是指法律赋予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时享有的,要求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对合法掌握的涉及患者个人的各种隐私不得擅自泄露并排斥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非法侵犯的权利。

在大数据时代,健康医疗领域患者隐私权的内容不断拓展,出现了新的特征。

1、大数据时代患者隐私权不仅是一种精神层面的权利,同时具有经济价值。

大数据背景下,受利益的驱使,患者的个人信息被泄漏甚至买卖,其具有了经济价值,由此,隐私权便具有了物质属性或财产权属性。

2、大数据时代患者隐私权的保护更加困难。

在大数据时代患者的隐私具有商业价值,先进的科技手段扩宽了患者隐私信息的收集渠道,同时患者的隐私信息日益透明,侵犯患者隐私权的相关责任人的确认和追究越加困难,相对而言,患者隐私权的保护措施的具体执行也更加困难。

3、大数据时代患者隐私权的范围在不断拓展。

患者的隐私不仅包括个人信息数据,还包括个人所点击的网站轨迹、个人消费习惯、个人信用数据等等,而这些患者的隐私都可能被收集者转售出去。

二、患者隐私权的法理分析

患者隐私权的价值目标是正义。在正义这一基本价值中,又包含安全、自由、正义、利益等主要价值。这些价值互相交错、相互联结,共同构成正义的内容,进而构成患者隐私权的价值基础。

1、安全。安全有助于使人们享有诸如生命、财产、自由和平等等其他价值的状况稳定化并尽可能地维续下去。在现代社会中,安全是构成秩序需要的重要因素,患者隐私权的主要价值之一就是安全。

2、自由。人的自由互相之间发生冲突是不可避免的。每个人享有的自由必须是在不危害安全并与他人享有的自由平等条件下,才是正当的。

3、正义。加害人与受害人须被平等相待,任何一方的所得不能高于另一方所得。这种平等若被破坏,就应恢复平衡,即恢复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在损害发生前的平衡。

4、利益。个人的独立源于各自的利益,并且这种利益要得到满足。法律就是通过权利赋予主张各种利益的人来保障这些利益。患者隐私权所体现的隐私利益不仅是精神利益,还具有财产利益的性质。

三、大数据背景下健患者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性

大数据时代健康医疗领域患者内容往往在互联网医疗中通过各种途径被泄露出去:

1、医患聊天记录及患者注册信息的泄露。出于对利益狂热的追求,不少商家为了实现精准广告,通过各种途径试图得到患者信息,加上医疗网站在数据保密方面软、硬件的不足,患者信息的泄露成为互联网医疗中患者隐私权的最大威胁。

2、医生违法泄露患者隐私的情况。例如东莞因医生泄露乙肝病毒携带者个人隐私而被起诉的案例。

3、医生未经患者同意,将其作为病历用于教学,并且毫不隐瞒其真实姓名、年龄等个人信息。除了医护人员本身法律意识的缺乏,医学教学管理制度的缺位也是导致这种现象出现的重要原因。

4、互联网医疗中电子病历的广泛应用也是一大安全隐患。电子病历是医疗机构对门诊、住院患者(或保健对象)临床诊疗和指导干预的、数字化的医疗服务工作记录,是居民个人在医疗机构历次就诊过程中产生和被记录的完整、详细的临床信息资源,其对患者的隐私构成了威胁。

四、患者隐私权保护的有效机制

大数据已成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是未来核心竞争力。为推动公共数据开放共享、促進行业数据规范交易、保障商业和个人数据安全,应尽快启动数据立法。但由于大数据发展领域新、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目前立法时机还很不成熟。同时,医护人员要增强法律意识,严守职业道德。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民众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医护人员若不自觉保护患者隐私,势必会给当前紧张的医患关系火上浇油。

建立完善的医学教学管理制度同样要及时跟进。除了强化医学生的素质教育,一定要谨记在征得患者的同意后才能使其配合医学教育、科研活动,绝不强迫患者配合,或未经同意径自泄露其隐私。在电子病历方面,要完善标准,统一电子病历共享技术操作规范;明确电子病历共享中患者隐私权的法律地位;增加投入,减少程序本身的漏洞和安全隐患。

参考文献:

[1](日)小林麻理,王俊红,周伟民,夏平. IT的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M]. 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7.

[2]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3]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Ml.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

[4]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l.北京:群众出版社,2002.

[5]蔡宏伟,龚赛红.患者隐私权法律保护研究述评[J].医学与哲学,2017(5),59-64.

本文为 2017年“攀登计划”广东大学科技创新培育专项《大数据时代健康医疗领域患者隐私权保护的调查与研究》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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