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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推进内蒙古法治政府建设

2019-09-05黄伟

实践·思想理论版 2019年8期
关键词:决策行政法治

黄伟

“法治政府基本建成”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要求之一。为此,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2017年2月,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在法治政府建设上,内蒙古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效,但同时也要夯实建设基础,持续做好以下方面工作。

强化法治思维,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一是注重通过法治实践实训提高执法工作人员的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将近年来评选出的自治区级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旗县(市、区),通过专业团队或者课题研究方式将先进典型打造成教学案例,提升开发正面典型价值,正确引导舆论,凝聚社会共识。同时,让法律职业者以案释法,做好涉法败诉案例、反面案例警示教育课。要求单位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组织领导干部观摩行政诉讼庭审。二是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和评价体系,把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能力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健全考核体系的科学性,强化与任职晋升的关联性。三是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在政府和部门权责清单的基础上,明确细化执法人员岗位职责,将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重要内容列入政府和部门年度法治政府考核指标,考准考实。尤其要加大对违法行政的责任追究力度,真正发挥好法治政府考核“指挥棒”的导向作用和责任倒逼机制。四是注重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执法权力、执法依据、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内容、执法标准。五是强化常态化法治教育培训,健全政府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完善政府工作人员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改进培训方式方法,优化分类分级法治培训体系,精准施训。

确保各项重大行政决策纳入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轨道。在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上,提高行政决策质量,践行好“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这五个法定程序,并贯穿于决策全过程。一是加强公众参与平台建设,健全政府及其部门网站功能,通过平台将重大行政决策的事前事后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与利害关系人充分沟通,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和第三方民调意见。二是加强智库建设,旗县级以上政府要陆续建立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并实现专家库的共享。三是建立和完善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工作机制,明确专家论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四是强化“谁决策、谁负责”,健全责任追究制,以决策责任(重大决策终身负责和责任倒查)尤其是决策问责倒逼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对严重违法决策并导致严重后果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以“四化”协同进一步实现简政放权。一是推进行政审批科学化。对审批事项改革工作在强化自查、督查基础上,引入独立于政府及其部门之外的第三方评估机制,以清单化管理和动态化调整推进行政审批科学化。二是推进行政审批法治化。简政放权要从国家层面作位阶较高的立法安排,以地方立法形式巩固已有简政放权成果,并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效和经验修订完善《行政许可法》,积极推动上位法的修改。三是推进社会组织承接审批自治化。要促进社会组织服务的规范化,防止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的内部化,积极推动社会组织“去行政化”,防止社会组织的“内卷化”。四是推进行政审批纵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相互倒逼、相互促进。要破解基层接权能力不足问题,在下放权力同时,一并下沉经费、设备和技术,改善基层履职条件。

进一步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善治是良法之生命。只有推进民主立法,才能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一是畅通社会公眾参与立法的渠道,以此扩大立法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体现,以此促使立法主体做到“利益超脱”,避免立法主体“近水楼台”现象,减少甚至杜绝一些地区和部门在立法和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利益化倾向。二是建立并落实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和立法协商制度,建立对政府立法中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论证咨询机制。立法决策和制度安排上必须关注社会公平,以透明、制衡的利益博弈机制保证在法律规则制定上利益配置的科学性和权利义务安排的公正合理性。三是提高立法的公众知晓率和传播率。要利用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和多种有效手段提高立法的公众知晓率和传播率,减少双方误解误读,增强合作沟通。

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一定要在权力的“分”与“合”的“到位”上下功夫。一是纵向上“分”要到位。优化行政层级,减少执法层次,厘清层级职责,下移执法重心,推进执法重心向盟市、旗县(市、区)两级政府下移,具体执法职权主要由盟市、旗县(市、区)两级行政机关承担。自治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主要侧重于政策研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以及对跨区域和重大违法行为的查处。二是横向上“合”要到位。大力推进市场监管、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领域的综合执法、跨部门执法,大幅减少整合盟市、旗县(市、区)行政执法队伍种类,切实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和不执法、乱执法问题。三是“分”“合”之后,依照权责清单,规范职能职责,确定执法依据、执法职权,规范执法程序,明确执法内容,细化执法标准。四是厘清综合执法队伍与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建立健全政府职能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之间的衔接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通、监督制约等运行机制。五是执法力量下沉并提高基层执法能力。扩大承担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综合执法部门人员规模,增加直接面向服务对象的一线服务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推动行政执法人员配置、技术装备、经费保障向基层倾斜。

进一步强化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保障和机制落实。一是要推动政府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深化认识,负责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把法治政府建设纳入政府和部门中心工作和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研究部署,定期听取汇报,定期督导督查,定期考核考评,注重实效。二是切实加强机构保障、人员保障和经费保障,为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目标的实现提供强力支撑。重点加强旗县(市、区)政府和重点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建设,保证法制机构设置、编制和人员结构、经费保障与其承担的职责任务相适应。要将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的人才引入法制机构,提高机构人员素质,提升能力水平,夯实工作基础。

(作者系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党校教授)

责任编辑:田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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