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一线之隔的维权和敲诈

2019-08-29陈侃

检察风云 2019年16期
关键词:黄静维权亲子

陈侃

敲詐勒索罪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一个比较常见的罪名,也是一个比较有争议的罪名。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在现实中确实存在诸如“职业打假人”以牟利为目的打假,其主张赔偿的行为与敲诈勒索行为界限何在,已成为长久以来人们争论的焦点。

以“顾问费”换相安无事

今年6月28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公开判决了本市首例“职业举报人”向企业勒索“顾问费”的案件,被告人王某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据了解,作为一名“职业举报人”,王某某自2015年至2018年,以消防设备不完善、经营范围超标等理由,多次向消防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投诉本市多家超市、卖场及教育亲子机构。然后,他利用商家害怕被投诉的心理,强迫后者向自己支付“顾问费”,敲诈所得共计人民币5.6万余元。

谢珏是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她向记者介绍了案件的详细经过。“2017年7月,王某某前往本市一家亲子机构,发现该亲子机构存在消防隐患,于是就向消防部门进行了举报。”该亲子机构通过多方打听获得王某某的联系方式,派人前去与王某某协商。王某某表示,如果对方不想好好“解决”此事的话,他就会反复举报。迫于无奈,亲子机构只得同意用钱来解决此事。王某某随后提出,如果对方愿意出钱,自己可以担任顾问一职。这样一来,他不但会停止举报,如果发现有其他“同行”找上门来,他也可以出面“摆平”。最终,王某某从该亲子机构获得每月1500元的“顾问费”。“起初的一段时间,该亲子机构确实没有再收到过举报和投诉。但是,当他们停止支付‘顾问费之后,却再次被王某某举报。无奈之下,他们只好继续向王某某支付费用”。

无独有偶,王某某同年还对本市宝山区一处大卖场进行了举报,内容同样是消防存在安全隐患。“该卖场在被举报后进行了整改,但没过多久又被王某某举报。于是,相关负责人联系到王某某,追问他反复举报的目的。”这次,王某某又如法炮制,声称只要对方每月支付自己1000元的‘顾问费,他就不会再举报。“为了让王某某停止举报,该卖场最终答应了王某某的要求,以‘顾问费的名义每月支付王某某1000元。”就这样,王某某凭借举报投诉的手段,做着稳赚不赔的生意。然而,纸终究包不住火。去年8月20日,王某某前往某公司索要钱款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谈及本案的办理,谢珏检察官表示,对于王某某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是一大难点。“如果他仅就商品本身的质量与商家展开协商,并在此基础上获得合理的赔偿,可以理解为合理的维权。但是他却以举报消防隐患等为要挟,强行向商家索要钱财,不论是手段还是目的都不具有正当性。此外,商家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作为一个普通市民,向有关部门举报相关情况应受保护与鼓励,但不能以此作为牟私利的工具”。

因此,检察机关审查之后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实际上是以举报为名,牟私利为实。“他甚至还表示,在收到‘顾问费之后,商家今后将不再收到类似的举报或投诉,因为自己可以‘摆平其他‘同行。这也从客观上证明了其披着合法的外衣,以此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正当维权与敲诈勒索之争

本案中,王某某最终因其贪得无厌而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个问题却始终无法绕过——正当维权与敲诈勒索的界限究竟在于何处。最为著名的一个例子莫过于“黄静案”:一个名叫黄静的女大学生在2006年花了2万元购买了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但是这台价值不菲的电脑却在随后的使用过程中数次出现故障,经检修发现其中的CPU存在问题。于是,黄静便与华硕公司多次进行谈判,她要求华硕公司按照其年营业额的0.05%,数额为500万美元进行惩罚性赔偿。最终,后者向警方报案称遭到敲诈勒索,黄静因此也一度被羁押于看守所。

“黄静案”在当时可以说引起了巨大的舆论反响,以至于当年的司法考试也以此为原型出过一道试题:甲到乙的餐馆吃饭,在食物中发现一只苍蝇,遂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为由进行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3000元,乙迫于无奈向甲支付了3000元作为赔偿,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一般而言,我国刑法理论认为,敲诈勒索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恐吓,索取公私财物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但是,鉴于我国刑法对于该条罪状的描述非常简单,即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的,构成此罪。因此在实践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争议。然而本文认为,对于现实生活中的职业打假人以及一般消费者的维权行为还是应当区分来看,不能一概而论。

首先,是关于“职业打假人”的打假行为。众所周知,从“职业打假人”这个概念诞生之初就伴随着巨大的争议。持赞同观点的人认为,正是因为有这部分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客观上起到了督促商家诚信经营的作用;持反对观点的人则认为,部分打假人以打假之名,行牟利之实,应当予以打击。应该说,“职业打假人”从诞生到发展,其自身也经历了一个演变的过程。目前普遍认为,在2014年之后,“职业打假人”迎来“春天”,原因在于当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其中规定了“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也从一定程度上给予了“职业打假人”以法律法规方面的支持。然而另一方面,由于我国规定了普通商品三倍赔偿、食品药品十倍赔偿,这也确实使得打假领域有利可图,变相导致了打假的变味。谢珏检察官告诉记者,“职业打假人”出身的王某某正是在金钱的诱惑下摇身一变成了“恶意举报人”,最终导致自己触碰了法律的红线。

记者近日走访了本市多家商铺,其中有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商家负责人对记者表示,“职业打假人”一般都会有固定的交流群,倘若其中有人从商家获得赔偿款之后,就会将自己成功索赔的经历发布在交流群中,其他打假人在获取这一信息之后也会纷纷效仿。而在一系列的投诉过程中,他们甚至还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文书格式,其中包括投诉函、撤回投诉函以及起诉状等。“他们会穿梭于不同的商铺,仔细寻找一些存在瑕疵或者不合格的产品。”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告诉记者,一旦找到目标之后,这些打假人就会买下该商品,并以此与商家协商赔偿。“如果商家不同意,那么打假人就会直接投诉至工商局,后者就会介入并立案调查。此时,商家就必须前往工商局说明情况并作出处理。有些商家在权衡利弊之后也只得选择妥协,与打假人达成一致并支付赔偿款。”

值得注意的是,与线下的“职业打假人”相类似,目前在网络上也存在一部分群体,即所谓的“职业差评师”,专门针对网络卖家进行投诉。记者日前联系到一位主营服饰的淘宝卖家,她告诉记者,自己在日常经营中最担心的就是遇到投诉。“如果的确是我们在经营中存在过错的话,那自然无话可说。但是遇到一些‘职业差评师时,真的有点徒呼奈何。”众所周知,网络卖家如果被投诉频率过高的话,那么对其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如果确实遇到“职业差评师”,加之平台方在处理投诉时确实更注重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这本无可厚非),让不少卖家有苦说不出。

同时,“职业打假人”的身份也备受争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然而问题在于,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打假”的行为可以称之为消费者吗?今年年初,青岛有一打假人发现某超市所售卖的进口红酒未贴中文标签,于是便在5天内购买了12瓶该红酒,并于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商家做出十倍赔偿,而法院最终也支持了该诉求。据了解,该打假人在法庭上出示了全部12瓶未曾饮用过的红酒。这也不禁让人产生疑问:其购买红酒的行为究竟是出于生活消费需要还是出于之后向超市索赔的需要而购买?

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在于,就目前而言,大多数“职业打假人”将打假的焦点集中于产品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产品有夸大宣传之嫌等方面,真正触及到产品质量的投诉可以说并不多见。对此,就有一些商家的负责人告诉记者,那些被打假人投诉的商品,其实很多只是存在包装或标注瑕疵,而商品本身的质量并没有问题。尽管包装和标注的瑕疵也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但是与此相比,是不是应该将更多的精力放在产品本身质量的打假呢?北京市三中院民三庭的郑慧媛法官曾经在某论坛活动的发言中指出,以食品为例,打假人大部分关注的是标签瑕疵,尽管这对净化市场也有一定的帮助作用,但更希望的是他们能够多关注食品本身存在的问题,这样可以达到很好的社会效应。

因而在最近几年,有关部门对于那些“牟利性打假”也作出了限制。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中指出:“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欺诈应为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消费者作出了错误意思表示,但知假买假不存在其主观上受到欺诈的情形,故应逐步限制牟利性打假。”在去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还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其中第12条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这或许也将有效缓解一些与自身合法权益没有关系或者与被投诉事项没有关联的“职业打假人”“投诉专业户”利用立案登记制度降低门槛之机反复向行政机关进行投诉的现象。

综合以上几点,本文认为,“职业打假人”确实有存在的必要,如果仅就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与商家进行平等的协商,从而在合理的范围内获得赔偿款,其行为可以理解为正当维权,应当予以支持。但如果其手段和目的都不具有正当性,换言之,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就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并予以严厉打击。

当然,除了“职业打假人”以外,一般消费者在维权时提出天价赔偿的要求是否构成敲诈勒索同样也是众说纷纭,看法不一。即便是据此改编的司法考试试题,也依然具有较大的争议。有学者曾经提出这样的观点,所谓“天价索赔”自然是利大于弊,因为如果每个老百姓都敢于天价索赔,那么现实中的食品安全问题就会变得少很多,我们也就不可能认识那么多化学元素。其实关于这一点,即便是在国外也有较大争议。以日本为例,该国刑法理论认为,行为人在行使权利之时使用了恐吓的手段,如果在权利范围之内,则不成立恐吓罪(恐吓他人使之交付财物,对应我国的敲诈勒索罪)。但是,如果手段超出了正当的范围,则构成胁迫罪。我国刑法中没有规定胁迫罪,但是也不乏有学者提出,消费者如果行使正当权利,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比如,清华大学张明楷教授认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原则上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比如有人從食物中吃出苍蝇,于是便以向媒体反映或者向法院起诉相要挟,要求生产商赔偿的,即使其所要求的数额巨大甚至特别巨大,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原因在于其手段与目的均具有正当性。至于最终的赔偿数额,则取决于双方协商的结果。中国政法大学的罗翔教授的观点则更为直接,他认为,如果具有正当的权利基础,或者维权手段本身并不违背社会的通常观念,就绝对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他还表示,法律并没有禁止人们在吃出苍蝇后索要3000元的赔偿,即便是索要3000亿的赔偿也是行为人的权利。换言之,法无禁止即权利,法无授权即禁止。

当然,也有人对此提出异议。理由是根据目前我国规定,普通商品问题三倍赔偿、食品安全问题十倍赔偿。如果行为人主张的赔偿金额远远超过了正常的赔偿范围,则涉嫌敲诈勒索。对此,本文认为,行为人主张权利时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但也不能仅从索赔数额来看,而是应当结合其索赔的性质来综合判断才能做到不偏不倚。

如何破解困境

究竟是正当维权还是敲诈勒索,这不仅仅是学界争论的焦点,有时也是困扰司法办案人员的难题。要想解决这一困境,恐怕还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首先,从监管部门的角度来说,继续加大对产品质量的监管和把控仍是重中之重。还是以食品安全为例,曾经有人说过,民以食为天,但是天塌下来也不是一次两次了,可见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还远没有彻底解决。因此,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既是老生常谈的问题也是任重而道远的使命。其次,对于企业、商家而言,确实需要提升自己诚信经营的理念。客观地说,前文所述王某某案,被投诉举报的商家大多确实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宣传不符合事实的情况。因此,企业、商家自身也有值得反思的地方。试想一下,如果真的有一天,商家所有的产品都是经得起推敲和检验的,那么又何来打假人,何来天价索赔呢?第三,是否可以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明确,对于一些纯粹只是商品标签存在瑕疵等问题,是否可以排除在惩罚性赔偿事由之外。因为与这些外在相比,产品本身的质量显然是更重要的参考标准。最后,可以考虑充分利用公益诉讼的职能,积极推进相关工作,从而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显然比职业打假人更具有法律的依据,也更能代表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对于净化市场环境也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猜你喜欢

黄静维权亲子
维权去哪里?
家庭消毒, 你真的做对了吗
Recent advances in Ga-based solar-blind photodetectors∗
黄静作品
又来了个打算维权的
完美 打假维权
网购遭欺诈 维权有种法
Experimental hydrodynamic study of the Qiantang River tidal bore*
亲子脸
亲子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