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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隐瞒房屋信息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撤销

2019-08-29

农村百事通 2019年15期
关键词:房屋买卖何某租客

【案情】王某因结婚,打算购买一套婚房,于2018年6月在房产中介看中何某欲出售的房屋。经房屋中介介绍,王某与何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按市场价交易,总价为70万元。签约后,王某前期支付房款20万元。后来王某了解到何某出售的房屋曾发生租客跳楼自杀身亡的事件,但何某签合同时未告知王某。为此,王某多次与何某协商,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何某不同意撤銷。

【评析】何某隐瞒房屋租客跳楼自杀事件构成欺诈,王某与何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可撤销合同。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何某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遵循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否则构成欺诈。按日常生活经验及民间习俗,何某房屋内发生租客跳楼自杀事件,往往会使房屋的价值下降,对于房屋出售价格将产生实质性影响,从而影响王某的缔约基础,属于何某需要披露的信息。何某却未将该信息告知王某,并以正常的市场价格出售给王某,违反了诚实守信的原则。其次,何某出售房屋未向王某告知房屋发生租客跳楼自杀的信息,致使王某陷于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进行了法律行为,以正常的市场价格向何某购买了房屋,并作为结婚用房。

综上,何某未尽到告知王某房屋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致使王某陷于错误认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何某的行为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因此,王某与何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可通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李伟  黄仕俊  邮编:34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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