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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比特币的法律监管

2019-08-26汪林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6期
关键词:代币交易平台备案

摘 要:自2012年以来,比特币一词便频繁出现在各种媒体之中,成为最热门的词汇之一。有人视其为洪水猛兽,认为它滋长了毒品交易、破坏了金融秩序。有人却说拥有了它就拥有打开未来的钥匙,其所蕴含的价值与效用不可估量。为此,本文拟就比特币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浅显探讨,提出加强比特币监管的若干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比特币;法律监管

一、我国比特币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比特币监管现状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比特币的性质及监管方式进行解释说明。《通知》指出,“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2017年9月央行等七部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严格规范数字货币的交易行为。《通知》规定,“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亦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自此在中国境内,比特币很难再通过合法渠道与法定货币进行兑换交易,对其作为网络虚拟商品进行保护上也与法相悖的困境。

(二)我国监管所面临的问题

1.对交易平台未能实现严格有效监管

对于利用平台提供变种中介交易的打击略显不足。由于《公告》明确规定交易平台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国内多家比特币交易网站的交易业务虽已被勒令关停。但是令人感到困惑的是,交易平台日均访问量仍然居高不下。究其原因,虽然各类交易平台表明宣布配合政策变化,不再接受第三方交易。但是其通过变相提供买卖双方的供求信息来促成交易。举例来说,对比我国两家现阶段两家最大的比特币交易网站——比特币中国和火币网,比特币中国主动配合政府监管,宣布停止交易功能只接受之前用户的提现,完成平台转型。而火币网则走向暗处,将服务器及用户资料转移到境外。此外火币网还宣布,虽然平台不能再提供第三方交易,但还会提供类似于第三方中介的服务来促成交易。而此类钻监管空白的交易模式,换汤不换药,其实质依旧是《公告》所禁止的平台交易,也因此迫切需要强有力的监管打击。

利用交易平台进行洗钱犯罪也十分猖獗。比特币也已经成为“暗网丝绸之路”上用于非法交易购买毒品等使用的货币。依据洗钱法的定义,洗钱是指隐藏违法金钱的真实来源,使其流入合法的金融循环的行为。中国打击洗钱犯罪的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有义务配合央行共同打击洗钱类犯罪。

2.对个人私下交易难以执法

尽管中国政府明确禁止任何个人和组织参与任何形式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并且也不允许交易平台提供人民币与虚拟货币间的交易服务,但似乎中国政府并没有禁止虚拟货币之间的交易,似乎也并没有将私下的个人间的虚拟货币交易或所谓的场外交易视为违法行为。从目前看,中国政府暂时还没有禁止交易平台向老客户提供提币服务。那么境内客户可以将在境内平台购买的比特币提到其比特币钱包,然后在境外的交易平台所完成提现,而这无疑是一大监管空白。

二、比特币监管的完善建议

(一)整顿比特币交易平台

开展积极的备案登记工作。比特币交易平台应当加强合规意识,积极做好在网络信息办、公安机关、电信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加强备案登记,一方面符合交易平台增强信用资质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执法部门对于平台违法交易的执法监督。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在相关政府机构的备案登记,有利于促进市场与政府之间的良性互动与交流。具体来说,通过开展积极的备案登记,公安机关能增强对新型技术犯罪的了解,提高执法的效率与水平;通过备案登记,网络信息办公室能够更好的了解互联网监管领域面临的新的问题与挑战,加强顶层设计,做到精准立法。

建立严格的许可评估制度。通过建立严格的评估许可制度,通过提高市场准入的门槛,避免金融市场出现“一放就乱,一抓就死”的尴尬困境。具体来说,比特币交易平台必须达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所要求的准入门槛——注册资本必须达到所要求的最低限额、所在公司必须定期进行行业信息披露、从业人员必须取得金融从业领域所要求的相应资质、交易技术安全上达到国际平均水平。

严厉打击洗钱犯罪。我国《反洗钱法》及相关文件对于洗钱的定义做了权威的解释说明,作为行业的指引标杆性法律文件,交易平台必须遵守,对于诸如洗钱犯罪的违法灰色交易,交易平台在自律同时必须形成规范意识与红线意识,对于此类行为应当形成业界共识——即“零容忍”。此外,对于政府执法机构来说,央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定期进行监督审查,要求交易平台对于可疑交易做到及时报告。

(二)加强对个人间交易的监管力度

实行绝对的实名制。事实上,数字货币是基于P2P原理,相互支付并不需要有中介的第三方,实行实名制,在技术上是绝对可行的。此外,笔者认为,其实绝大多数的比特币使用者都希望有一个安全可靠的支付环境。加强对个人间私下交易的监管,严格实名制,在提高数字货币自身信用度的同时,能够较低交易风险度,促进交易的快捷高效。

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于个人间私下利用比特币作为支付手段在暗网(deepweb)进行违法交易的行为,加强打击幅度,实施穿透式监管。无论国籍,一旦触碰违法红线,利用比特币交易进行诸如毒品交易等违法犯罪,一律列入黑名单,禁止或限制其今后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从事相关金融业务。

推动国际间执法合作。正如上文所述,当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将数字货币交易纳入法律监管体系内,我国政府也可加强与上述诸国的跨境合作,发挥联合国框架内国际组织的作用,利用国际刑警组织等执法合作平台,共同采取措施打击个人间的违法交易。

参考文献:

[1]赵天军.比特币法律属性探究——从广义货币法的角度[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7(5)

[2]张若竹.比特币法律问题研究[D],沈阳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

[3]张文显.法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6):9-10

作者简介:

汪林(1994.07~ ),女,汉族,四川夹江人,法律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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