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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隐私权的刑法保护探讨

2019-08-26张春秋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6期
关键词:刑法保护探讨分析隐私权

摘 要:隐私权是十分重要的一种人身权利,不管是公众人物还是普通群众都不希望自己的隐私被泄露。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能够威胁到人们隐私权的事物也越来越多,严重影响了人们的日常工作生活,必须要加强刑法保护才可以有效避免这种情况发生。鉴于这种情况,本文首先对当前我国隐私权刑法保护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之处进行了仔细分析,然后以此为基础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希望可以更有力的避免隐私泄露情况发生。

关键词:隐私权;刑法保护;探讨分析

隐私权是每个公民都拥有的最基本权利,不管是任何人都不希望自己的隐私被公之于众。而刑法则是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最有力手段,也是尊重与保障人权的最基本要求,其和人们的现实生活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同时,只有将刑法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才可以有效避免个人隐私的泄露,并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建设提供更有力的支持和保障。所以,本文展开关于隐私权的刑法保护探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隐私权刑法保护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分析

(一)罪名分散,不能完成集中保护

隐私权是一种重要的人身权利。正常来讲,刑法应该集中完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但是通过对我国刑法进行分析可以发现,目前我国刑法却并没有保护隐私权的专门刑法,也没有专门的罪名,执法人员只能够在各章内容里面寻找保护隐私权的依据。这种情况也对隐私权的保护造成了极大的消极影响,根本没有办法切实完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二)保护条文缺乏针对性,没有办法有效完成保护

现在我国刑法在对隐私权的保护上基本上都只有单方面的罪名,这种情况虽然为隐私权的保护以及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提供了坚实的依据,但是却依旧有比较大的漏洞存在,导致了很多不法分子的逍遥法外。例如,在侮辱罪方面,这一罪名位于刑法的第四章,需要保护的是公民的民主以及人身权利。像是甲偷拍了乙的隐私以后,大肆传播偷拍资料,这就构成了侮辱罪。但是,如果甲没有散播这些资料,只是自己进行观赏,那么也就不具有侮辱罪的公开特点,根本没有办法按照侮辱罪对病人进行定性。又或者是在非法窃听以及偷拍上,刑法上规定了通过专用器材进行窃听以及偷拍才属于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但是如果偷拍以及竊听者所使用的器材是普通设备,则很难对其按照这一罪名进行量刑,也难以有效完成对这些行为的有效规制,对和谐社会的发展建设造成了极大的消极影响。

二、隐私权的刑法保护完善措施探究

(一)由间接到直接

隐私权作为一项最基本的人权,其后果有着不可知以及不可逆性,隐私遭到曝光的受害人其工作生活以及精神都有可能造成无法预估的损坏。现在刑法上的罪名根本没有办法有效完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尤其是只侵犯了隐私权而没有侵犯别的权利的时候,作为附属品的隐私权根本没有办法得到有效保护。因此,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应该在刑法中增设对隐私权保护的直接条例,这样才可以更好的完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为社会的和谐稳定提供更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二)增设自诉模式

在当前这个时代背景下,我国要想将刑法的作用更大程度的发挥出来,为公民的隐私权提供更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应该增设自诉模式,这样可以有效降低个人隐私的传播环节,防止隐私被二次泄露。同时,通过这种手段还可以使司法资源得到有效节约,进一步降低公诉机关所承担的办案压力,使其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都得到有效增强。

(三)主刑与附加刑的综合应用探究

现在侵犯隐私权的罪名主要包含了电报罪、毁弃邮件罪、隐匿罪、私自开拆罪、侵犯通信自由罪、侮辱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以及非法搜查罪等几种,然而对于这些罪名来讲,现在刑法都只规定了主刑,却并没有进行没收财产等附加刑的确认。这主要是因为侵犯隐私并不会对人身安全造成过于严重的威胁,因此在量刑上应用的更多还是没收财产、罚金、拘役、管制以及较短有期徒刑等简单并且单一的处罚方式。要想转变这种情况,为人们隐私权提供更有力的支持和保障,政府部门应该综合利用主刑和附加刑展开对涉案人员的惩罚,从而发挥出足够的警戒作用。

(四)细化量刑定罪标准

不管是现有的和隐私权相关的罪名,还是新设立的侵犯隐私权罪名,相关工作人员都必须对量刑定罪标准进行细化,这样才可以明确完成罪名的细化,完成更为精确的判罚,从而更加有效的避免个人隐私权造成侵犯。

(五)跟上时代发展的脚步,提升对新领域隐私权的重视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隐私权的覆盖面也越来越多。像是基因隐私等新隐私权也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重视,像是法国等很多国家都针对这方面进行了专门的立法保护。而在我们国家,因为人口分布的特殊以及庞大的数量,更是需要进行更为严密的基因隐私保护。所以,在对刑法进行健全完善的时候,必须跟上时代发展的脚步,提升对基因这种新隐私权保护的重视,制定专门针对这方面的立法,这样才可以有效避免人们的新隐私权受到侵犯,同时更好的防止人们出现心理上的创伤。

三、结束语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隐私权也收到了越来越多人的重视,怎样有效完成隐私权的保护已经成为了各国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作为我国保护隐私权的最有力手段,刑法在这方面却依旧还有一定的缺陷和不足存在,根本没有办法有效完成隐私保护工作。要想有效转变这种情况,立法人员必须按照我国实际情况,展开对刑法的整合与扩充,并在原有基础上增设针对性的罪名,从而为隐私权的保护工作提供更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切实避免隐私泄露的情况发生。

参考文献:

[1]宋泰玮,宋慈,邢梦宇,赵丽楠,徐静柳.大数据时代下网络隐私权的刑法保护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8(34):238-240.

[2]董文哲.浅谈我国公民隐私权的刑法保护[J].广东蚕业,2017,51 (05):27+29.

[3]雷堂,张伟英.隐私权及其刑法保护——以《刑法修正案(七)》为视角[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36(04):134-139.

作者简介:

张春秋(1992~ ),男,汉族,江苏宿迁人,研究方向: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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