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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建立与完善仲裁员披露制度

2019-08-26王聪颖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6期
关键词:仲裁员

王聪颖

摘 要:仲裁员披露义务作为保障仲裁员公正性与独立性的重要举措,我国现行仲裁法及司法解释对仲裁员披露义务没有任何相关规定。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形成了比较规范的仲裁员披露义务制度,国内主要仲裁机构的现行仲裁规则也有相关规定。仲裁员披露制度是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的“触发器”,其与仲裁规则中的回避制度相辅相成,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有效选择仲裁员的同时,进一步确保了仲裁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公正与独立。然而,立法上的缺失以及仲裁员因违反披露义务产生的法律后果,对仲裁的公正高效发展带来巨大阻碍。因此,建立完善的仲裁员披露制度已迫在眉睫。

关键词:仲裁员;披露制度;仲裁规则

一、健全相关立法

国际商事仲裁发展中业已形成的仲裁员披露制度,是我国仲裁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的空白,且尚未形成有效的制度,更没有上升至法律规范,加之国内学者对披露制度研究较少,关于披露制度上升立法层面进程缓慢。立法上的空白,造成的不利后果也是显而易见的。笔者认为,为适应国际仲裁发展潮流,修改《仲裁法》以完善仲裁员披露制度已经迫在眉睫,况且在《仲裁法》中加入仲裁员披露制度时机已经成熟,国内诸多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规定的披露制度已经得到广泛的运用,包括对仲裁员披露的情形、形式、完善的披露程序、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时限以及仲裁员未披露的法律后果都在仲裁规则中进行了具体规定。其次,尽管修改仲裁法的条件尚未具备,在仲裁规则中加以完善不失为一种明智之举,如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的仲裁员披露制度为国内首创,后被国内诸多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所借鉴。仲裁员披露制度应该符合《仲裁法》内在主旨之意,仲裁规则应将披露义务作为仲裁员法定的强制性义务规定得更加具体,尽可能对披露制度的相关问题研究透彻之后再上升为规则,例如对某一具体事项或者关系是否应该进行披露,应该结合实际加以分析,着重研究披露制度的潜在问题,尽可能避免逻辑上的混乱。最后,在专门针对仲裁员的规范性文件、守则中尽可能体现披露制度的相关信息,制定专门针对仲裁员违反披露义务的惩罚性措施。有学者认为,可以专门制定一套符合我国仲裁实践的《仲裁员披露事项指引》,充分发挥仲裁员披露义务在仲裁实务中的作用;亦可参照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仲裁员信息披露制度载入《仲裁员守则》之中,形成专门约束仲裁员的规范制度。

笔者对国际商事仲裁规则以及国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关于仲裁员披露制度进行研究后发现,国际商事仲裁对仲裁员未履行披露义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及承担的法律后果,而国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大部分只规定了仲裁员的披露义务,并未规定仲裁员未及时披露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依据国际商事仲裁通行做法,仲裁未按照规则规定及时披露法定事项,其作出的仲裁裁决可能面临被撤销或者被不予执行的不利后果。修改《仲裁法》时,应该对仲裁员未及时披露的法律后果进行规定,主要包括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两种,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应当在已有规范之基础上,加以详尽。

二、明确未尽披露义务的法律后果

仲裁员披露义务是仲裁程序中重要的一环,如涉及违反仲裁程序,案件将会面临撤销或不予执行裁决的不利后果,如若仲裁员披露义务作为法定义务见文于仲裁法律规范之中,则仲裁员未经披露的法律后果应当与违反一般程序的后果一致。仲裁与诉讼不同,一裁终局的特殊性需要仲裁员更加重视裁决的公正性,对未尽披露义务法律后果进行立法上的严格规定,是仲裁公正性与独立性的内在要求。违反仲裁员披露义务,其潜在的后果无论是对仲裁员自身的聲誉,还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是难以估量的损失。完善仲裁法规,明确仲裁员未及时披露的法律后果,促使仲裁员严格履行法定披露义务。笔者认为,将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作为仲裁员未尽披露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除法律规定之外,应该允许仲裁规则对仲裁员未尽披露义务的后果加以详尽,规定更加具体可行的惩罚措施,不仅包含因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所针对仲裁员的惩罚措施,而且应该包括对仲裁员事后追究机制的建立,可以参照法官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的相关规定。仲裁员未尽合理披露义务的标准主要体现在仲裁员未披露的事项足以造成当事人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且可能造成仲裁庭组成不合法或者仲裁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情形,符合上述条件才能最终认定裁决是否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撤销或者不予执行对仲裁员的声誉有严重影响,明确如此严厉的法律后果,才能更加督促仲裁员在今后的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践行披露义务。同时,如最终裁决被撤销或者不予执行,应该记录于仲裁员个人信息中,待仲裁员换届,作为是否续聘的参考标准之一。

三、增强仲裁员的披露意识

仅仅依赖仲裁员未尽披露义务的法律后果督促仲裁员及时履行义务,并不必然带来最好的程序保障,只有仲裁员自身披露意识的增强,养成良好的办案习惯,才能确保仲裁程序施行到位。如何才能有效增强仲裁员的披露意识呢?笔者认为,仲裁机构要定期组织仲裁员培训,以讲座、观摩、交流会、研讨会、网络互动等多种灵活的方式进行,仲裁员参加培训的情况是仲裁机构考察仲裁员以及决定是否续聘仲裁员的重要参考。仲裁机构完全可以利用这种模式,开设有关仲裁员披露义务的专题培训,让仲裁员真正了解披露的事项,更加深刻理解披露在维护公正与声誉中的重要性,进而加强仲裁员的披露意识。仲裁员的披露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而不是一种额外“负担”,增强仲裁员披露意识,才能提升披露制度在仲裁实践中的效果。

四、小结

仲裁员披露义务作为保障仲裁程序的重要措施,应该在仲裁实务中发挥其重要的作用。建立完善的仲裁员披露制度,在重要的仲裁法律法规中明确仲裁员的披露义务,有利于引导仲裁员及时履行披露义务,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进而有效的推进仲裁程序,保障仲裁的公正。本文从我国仲裁制度发展现状出发,结合国际仲裁规则中关于仲裁员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将仲裁员披露义务定位为法定强制性义务,在提倡建立完善的披露制度之时,希望通过专门的培训机制加强仲裁员的主动披露意识,从而使披露制度在实践中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确保仲裁员在案件审理过程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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