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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2019-08-22张洋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1期

摘 要 经过理论性分析,并且充分结合各省公共体育服务采购实践性调查,本文对政府面对社会力量购入公共体育服务可能具有的风险情况展开梳理,并且依据相关问题提出相对应的解决措施,为我国政府创新服务方式与公共体育服务的健康安全发展提供了一定理论性支持。

关键词 政府购买 公共体育服务 法律风险

作者简介:张洋,郑州大学体育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研部,经济师,研究方向:体育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政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7.267

面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是现如今我国各政府给社会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的普遍方式。其含义是在公共体育服务生产与提供服务相脱离的情况下,政府不直接性进行公共体育服务,而是经过市场机制选取体育组织、事业性单位、企业等对象当作服务的生产者,并且依据承担组织生产的最终服务质量和成效付出资金,以此达成公共体育服务供给。

一、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风险系数分析

(一)公共体育服务购买主体公共责任的脱离风险系数

我国各级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从本质上说,是各级政府使用市场机制的方式把公共体育服务的生产经营权托付给体育类组织,由其开展生产活动,各级政府充当托付者的主要责任是组织、采购、监督与测评。但是,依据多个城市的调查数据来看,多地区都出现因为人力资源与经费紧张的原因,在公共体育服务的购买环节中,各级政府的组织、监督与测评等职责的表现形式都不足、力度相对薄弱,甚至还具有缺失的问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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