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中的过错分析
2019-08-22王旭霞王旭玲
王旭霞 王旭玲
摘 要 过错是医疗损害责任认定的不可或缺的因素,就过错的判断的标准而言,有主观说和客观说之分,本文认为医疗过错判断标准的客观化既有利于促使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遵守医疗专业行为准则,并形成正当的医疗行为模式和态度,起到预防医疗损害发生的作用,也有利于确保医疗专业的自由裁量空间,维护医疗专业的职业尊严。
关键词 医疗过错 客观化 医疗常规 医疗水平 临床指引
基金项目:本文是甘肃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甘肃省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的实证研究”(项目编号YB102)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王旭霞,甘肃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商法学;王旭玲,甘肃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7.266
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原则,医疗责任也不例外。医疗责任的成立原则上以“医疗过错”为侵权责任方式承担的成立要件。《侵权责任法》第54条中直接使用过错,但未对过错作出一般性的规定,学术上对医疗过错的概念认识并不统一,具有一定的开放性、以不同面貌出现。
一、医疗过错的本质
关于过错的本质有三种观点,一是主观说,即过错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该说将过错与行为的不法性相区别,“过错与人相关,不法则是对行为的描述” ,《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瑞士债法典》第41条、《荷兰民法典》第140条、《意大利民法典》第204条、《葡萄牙民法典》第483条、《巴西民法典》第159条、《日本民法》第709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84条均采此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