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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中价格欺诈的防范策略探析

2019-08-22王浩铭

消费导刊 2019年5期
关键词:法律适用合法权益消费者

王浩铭

摘要:目前,网络购物这种生活方式,因为具有不可比拟的便利性已经走入千家万户,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本文以新兴的网络购物方式为研究范围,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运用的角度分析数量急剧增长的价格欺诈问题,并进行法律适用的分析,希冀更好防范和解决网络购物中的价格欺诈问题。

关键词:消费者 合法权益 法律适用 价格欺诈

一、引言

科技进步,人们的购物方式从实体店的消费转移到了网络虚拟消费。而网络消费与实体店消费有显著的不同。网络消费相比起实体店消费更难以捉摸,欺诈手段层出不穷。目前,网络消费存在的问题除了质量问题外,还存在价格欺诈问题。由于价格欺诈行为具有违法性,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经济环境带来巨大的伤害,还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通过研究和分析网络消费中存在的价格欺诈问题,并依据此对网络购物中的价格欺诈问题的相关法律治理制度进行完善,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希望能够了解我国价格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当中存在的不足,并针对这些突出的问题,立足当代中国的国情和法律体系寻求一个适合现状的共赢策略。

二、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析网络购物中的价格欺诈问题

(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向商家索赔

有学者认为我国民法反欺诈制度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民法通则》规定的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第二是《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第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三倍赔偿制度。由此知道,这三部法律是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民法通则》正如其名,是所有民事行为通通适用的规则,是民事领域最高位阶的法律,其他法律的原则和具体条文都不能违背民法的原则。《合同法》能适用于消费中关于合同部分的内容,而消费过程中也并不都是《合同法》所能规制的。消费过程中除了合同问题,还可能产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是关于三倍惩罚性赔偿的条款。首先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因遭受价格欺诈而受到损失,也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属于该法的保护主体。第二,不法经营者运用价格欺诈的手段对消费者实施欺诈,是该条款所规定的行为要件。就目前法院判决的案例来看,因受到欺诈而购买了假货是必须赔偿三倍损失的,因价格欺诈而受到损失的也同样能够适用。因为,针对购物中所出现的问题不单单局限在质量,还有价格,将来必定还有更多的欺诈问题,所以这样的规定是大势所趋。因此,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条款向商家索赔所受损失的三倍赔偿金额。

(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是七天无理由退货权。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后的最大亮点,是符合目前消费新形式下的制度设计,提高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反悔权也叫做撤回权,在英美法系中称为冷静期,是赋予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反悔的权利。这是指消费者付款后,收到货物后的一周内,享有的无条件退货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合同解除权。该条款适用的规则是:首先,最重要的条件是只有通过远程销售方式购买商品的消费者能够无理由退货。这是该条文规定的严格适用范围,通过实体店购买产品的消费者并无此权利。第二,消费者行使无理由退货的权利是受到时间限制的,在七天内必须行使。第三,消费者退还的货物要求是收货时货物的质量标准。第四,商家退款的时间也做了限制,就是在商家收到货物时的七天内必须退款。第五,至于退货的运费问题,一般由消费者付。如果商家和消费者协商确定,商家承担亦可。最后,条文规定的“7日”是否应该包含周末和节假日呢?条文中规定的“7日”属于期间,日应当是指自然日,包括周末和节假日,如果是终止日为节假日,则期间延长至该日之次日。

目前《消费者權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的享受,不但在购物途径上作出限制,同时对购买的商品种类也做了特殊的限制,某些特殊商品是不能通过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向商家返还的。该法二十五条对商品范围作出了规定,如果消费者网购的商品属于该法规定的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那么意味着消费者遭受价格欺诈也不能选择退货这一途径进行维权。法律作出某些商品不宜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货物看出基本上都是属于特定的、一次性销售后不适宜进行二次销售的商品如定制音乐盒、水果海鲜:又或者是消费者收到货物后可能已经实现了其使用价值的商品,如图书、软件,因为这些精神产品很可能在消费在收到后就阅读、复制、使用。可以看出,这样的限定是保护了经营者的合法利益。笔者认为,对退货的商品种类进行限制的规定是合理的。因为,民事法律关系中,首先要明确的是,买卖双方地位应当是平等的,不能一味偏袒消费者而损害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远程销售中,不排除有一些消费者利用此条款恶意退货,损害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尽管该法条对网络购物中所带来的问题确实得到了缓解,但是仍然有部分问题需要继续研究,例如预付定金的商品是否适用呢?这不仅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涉及定金双倍惩罚制度的运用。

三、网络购物中价格欺诈的防范措施

(一)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依法治国的首要要求是有法可依,法律是行政和司法的标准,任何人的任何行为都要在法律的框架内作为。首先,应当根据新情况新形势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把现实中出现的新的价格欺诈形式纳入其规范之中,以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在对这些行为进行处罚和审判时,能够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第二,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一些规定进行具体化,明确执法和司法标准。第三,必须加强违法惩罚力度,要让违法经营者承担的违法成本超过其获利水平,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第四,制定关于网络侵权、违约问题举证责任的司法解释,对网络纠纷的举证责任进行规定。由于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搜集电子证据的难度巨大,不掌握有关的交易信息和凭证,要求经营者提供证据困难,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是可行的。不按照一般的举证规则,实行倒置符合现实情况。根据目前现有的法规规定,网络经营者有义务提供交易凭证,同时应妥善保存交易记录文档等有法律效力的交易凭证,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认可的年限。由此可知,在网络交易的案件中,关键证据一般由经营者持有,消费者难以获取。在民事诉讼中,由网络经营者负有举证责任较为合理,也符合便利的原则。

(二)建立价格信息系统和价格诚信体系

网络交易克服了地域的阻隔,信息沟通便利,经营信息容易获取,建立价格系统能够统一的管理。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机关承担着管理和服务职能。建立网上统一、效力、便捷管理系统加强对网络信息的监管势在必行。消费者可以通过政府部门的网站查询某些商品的价格信息,从而指导购物。另外,建立价格诚信体系,以经营者信息实名制,防止出现钓鱼或者僵尸网店。对于那些信誉较好的经营者,网络购物平台应该置顶。按照网页经营者的经营时间长短,信誉优良进行评分。分数越高,信誉越好,商品排序更前,消费者也更有点击进去浏览的冲动。而对于那些实施网络价格欺诈行为的经营者,网购平台应对经营者发出警告。

(三)提高网络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的能力

消费者是网络购物中的一方,与此同时也是与网购的利益最直接、最有影响力的相关人,也是合同相对人。因此,对网络消费者普及相关知识,提高其自身的保护和维权的意识显得十分重要。懂得选择守法的、有信誉的经营者是消费者进行选择的第一步。除了要综合商品信息外,还要查看经营者的信誉信息,多参考其他买家的评论情况。另外,出现交易纠纷时,与网络经营者的沟通对话要截屏保留,作为维权的证据。对于网络经营者的恐吓、威胁,要勇于举报、揭发,不要有花钱买教训的心理。同时,增强法律意识,树立端正的法律观念,努力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是用法律维权的第一步。只有自身懂法,才能与不法的经营者进行斗争,防止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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