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人为自然立法”思想及其当代生态启示
2019-08-21付根源贺彦凤
戏剧之家 2019年23期
付根源 贺彦凤
【摘 要】康德的“人为自然立法”,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突出人类中心地位,对人类发展和改造自然的过程,解放人类思维方式具有里程碑式意义。康德认为客观世界(自然)的必然性来自于人,而不是客观世界。但人类夸大自身主体性,停留在感性认识之上,对待自然寻求绝对的统治,导致人与自然关系失衡。党的十八大提出将“生态文明建设”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总体布局的高度。新时代下“美丽中国”“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等创新发展理念的产生和发展,为生态建设提供理论指引和解决方案。
【关键词】人为自然立法;感性认识;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马克思主义生态观
中图分类号:B516.3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9)23-0220-02
一、康德“人为自然立法”思想内容
从逻辑在先角度分析,康得意识到自然只有相对人具有意义,没有人的自然是没有价值的。在认识领域和以往的哲学家不同,他并没有把人置于被动接受的位置,而是主张在人类与自然的关系中,突出人类主体性地位,主张宣称“人为自然立法”。“人为自然立法”中“自然”是指客观物质世界中诸多现象的叠加之和,并非是物体自身,其中所指代的法,是指事物现象和表象的相连接作用的标准规则,是一种有实现可能性法则,但仍保留感性认识。在实践范畴康德认为“人之于自然,并非如学生之于老师,更像是一种囚犯和审问者的关系。人拷问自然,逼迫其回答人想要的答案。”这是一种不平等,强迫性的关系。……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