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税还是诉讼费
2019-08-21王玉雯
商情 2019年36期
王玉雯
【摘要】诉讼费是诉讼活动必不可少的一环,绝大多数情况下缴纳诉讼费是开启诉讼程序的前提。而在距今约六百余年的的明朝,诉讼费的收取对象和收取方式都有相当的特殊性,通过对明代诉讼费制度的考察,有可能有助于揭示传统司法制度的文化内涵。
【关键词】诉讼费 诉讼税 官纸银 告纸银 民纸银
一、问题缘起
从先秦时期开始,就有对诉讼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的记载,当时被称为“钧金”或者“束矢”。《周礼·秋官·大司寇》云:“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乃至于朝,然后听之。”[ [汉]郑玄:《周礼》卷第九,明覆元岳氏刻本。]《说文》中注解:“钧,铜三十”,也即“钧金”是三十斤铜。对于束矢,郑玄注解:“古者一弓百矢,束矢,其百个余?”“束矢”是一百支箭。钧金代表意志坚定,金矢代表公平正直。金者取其坚,矢者取其直。[ [清]卢金镜:《周易外传》卷二,清乾隆高云堂刻本。]即断,胜者还其金,矢,败者没入。[ [清]张慧言:《虞氏易礼》,《皇清经解》第七册。]此处的束矢、钧金主要的意义似乎是一种诉讼担保,用于保证当事人双方履行诉讼义务。
之后各朝代的法律制度日趋完善,但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方式却罕有明确记载,宋代有零星的关于诉讼费的记述:“两讼不胜则有罚钱,既胜则令纳欢喜钱”,[ [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十九,征榷考六,明冯天驭刻本。]也即诉讼当事人双方都要交纳一定的费用,败者纳“罚钱”,胜者纳“欢喜钱”,但这里所说很可能只是某些地方的弊政,未必是各地通行的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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