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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如何跳出“狼来了”的困境

2019-08-21文/王

北方人 2019年17期
关键词:制度

文/王 琳

屡屡传出“快了”“近了”的个人破产制度,近年来多次陷入“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窘境。近日又有媒体披露,个人破产制度将试点先行,下半年有望在个别地区启动试点。至于这次是否又会沦为“狼来了”,还有待观察。

在立法层面,200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只关注了企业破产,对个人破产只字未提。也因此,这部法律又被业内人士冠以“半部破产法”的别号。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虽在民事主体上引入了“自然人”的概念,为个人破产制度做好了“三通一平”,却依然未予明确个人破产。立法者的审慎可窥一斑。

倒是实务部门推进个人破产制度的心情更急迫一些。今年1月最高法院就曾吹风,称正在推动出台强制执行法,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企业破产制度,并进一步完善联合信用惩戒体系,畅通救济渠道。但问题也在于,最高法院仅有司法解释权而无立法权,再大力度的“推动”,也需要立法机关的响应。

立法审慎的原因或许在于公共舆论场上一直有一种担心,若个人破产制度得以推行,只要个人申请破产就可不用再还债。如果这样的话,势必会严重影响债权人的利益。

应当说,这样的担忧并非杞人忧天。个人破产制度之所以能成其为“制度”,而不仅仅是“破产”,那就得有完整的制度规范,包括对其可能的弊端进行提前遏制的制度设计。如,个人破产制度理应包括对可免责债务的范围限定及前提限定。随着社会征信系统的逐步完善,广泛应用于司法执行和个人破产等领域的个人信用记录,也将使那些意欲借助个人破产来实现躲债、逃债的恶意债务人躲无可躲、逃无可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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