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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6月:賀一誠發表參選行政長官宣言

2019-08-16岳平

澳门月刊 2019年7期
关键词:社會發展澳門

岳平

走過六月,回顧本澳政經民生事件,其中習近平給澳門小學生的回信,親切而振奮人心;一名退休治安警副警長在寓所中以自衛槍吞槍自盡,令人扼腕不已;最低工資法將於九月一日生效,料約3萬人受益;而新的士法生效落地將滿一個月,業界服務質素已有改善跡象;賀一誠發表以“協同奮進、變革創新”的參選理念,承諾“建設一個政府廉潔高效、經濟繁榮多元、居民安居樂業、社會文明進步的澳門”。前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賈利安及其家人40個不動產遭檢察院扣押,包括,社會嘩然。

習近平回信勉勵澳門少年兒童

濠江中學附屬英才學校小學生於“六一兒童節”前,5月14日寫信給國家主席習近平“說說心裹話”,稱呼習近平為“親愛的習爺爺”,細說現時生活幸福“讀書不僅不用交學費,還有文具補貼,除了在課堂上學習,我們還有弦樂團、有藝術活動,我們一定會聽從您的教導,珍惜今天的美好生活,好好學習,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長大以後把祖國和澳門建設得更好。今年是新中國成立70周年、澳門回歸祖國20周年,我們有一個心願,盼望您能再來澳門”。

兒童節前夕,習近平主席於5 月31日給澳門濠江中學附屬英才學校的小學生回信,對他們予以親切勉勵,並祝他們和全國的少年兒童節日快樂。習近平在回信中說,“你們畫的彩筆畫很好,說的話也很真誠,充分體現了小朋友們的美好心靈。回歸祖國20 年來,澳門發展日新月異,澳門同胞工作生活越來越好。祖國是澳門的堅強依靠,你們從小就懂得這個道理,我十分欣慰。”習近平稱,“你們是祖國的花朵,是澳門的未來。希望同學們不辜負杜嵐老校長的期望,傳承好愛國愛澳優良傳統,珍惜時光,刻苦學習,健康成長,長大後為建設澳門、振興中華多作貢獻”。

澳門中聯辦主任傅自應當日專程到濠江中學附屬英才學校,向學校師生轉交習近平主席回信,濠江中學副校長陳虹、陳步倩,助理校長周明、劉智丹、牛蘭珍,以及有份寫信予習主席的一眾小學生李穎晴、李盈軒、區昊朗、鄧詠之、喻彥茜等代表接收回信。濠江中學領導、學生和教師代表參加活動,並暢談了聆聽回信後的感受和體會。傅自應主任表示,習近平主席在“六一”國際兒童節前夕,專門給澳門濠江中學附屬英才學校的小學生回信,充分體現了習主席對濠江中學、對全澳學校和少年兒童的關心和厚愛。習主席的回信,話語諄諄,情真意切,飽含著習主席對澳門的一片深情。

行政長官崔世安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由衷感謝習主席對澳門學子的關愛,並表示習主席親自回信,具有十分重要意義,不僅是對濠江中學附屬英才學校的關心,更重要是體現國家領導人和中央政府對本澳莘莘學子和年輕人的關愛和期盼,更是對澳門教育工作者的支持,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廣大居民的巨大鼓勵。

退休警吞槍自殺自衛槍械引關注

6月2日一名退休治安警副警長在寓所中以自衛槍吞槍自盡,經司警調查,該名退休副警長疑因病厭世自殺,不涉及其他事件。警察總局局長馬耀權受訪時表示,對事件深表難過,並對其家人致以深切慰問。

他指出,《武器及彈藥規章》已沿用超過20年,已不符合現時實際情況,當局去年已啓動相關修法工作,未來修法方向會更嚴謹,當中包括自衛槍申請規定,將重新根據警員個人意願及審視警員條件而再作出決定。他又表示隨著社會科技的進步及治安逐步安穩,當局近年已進一步收緊申請規定,如非必要當局並不會批準獲發,近5年基本上未曾批出自衛槍械。

治安警察局局長梁文昌補充,自其上任局長以來,已取消約500名持槍人士的資格,至目前為止,約有2,000個持有自衛槍械准照,包括現職、退休警員,保安、以及社會人士等。局方每年都會審批“槍牌”續期,若警員曾違反紀律程序,又或社會人士曾有犯罪記錄,都會被取消“槍牌”,即不可再持有自衛槍。

最低工資法九月一日生效約3萬人受益

行政會完成討論《僱員的最低工資》法律草案。法案建議適用於各行各業的僱員,但家務工作僱員及殘疾僱員除外。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根據數據顯示,料法案通過後約3萬人受益。

由九月一日起物業管理清潔及保安最低工資將由目前時薪30元,調升至32元,按日計算256元、按月計算6,656元。截至2017年,低於時薪32元的僱員約有5.5萬人,其中家傭2.4萬人。

法案亦建議僱員提供超時工作,有權收取按《勞動關係法》規定計算的超時工作報酬,且用以計算超時工作報酬的每小時正常報酬,不得少於其所適用的最低工資金額的平均每小時基本報酬金額。

勞工局局長黃志雄表示,法案生效後,受影響最大的將是製造業、飲食業、批發及零售業、酒店業等,預計工資增幅分別為2.1%、1.93%、0.5%及0.05%。

有議員反映,目前最低工資的超時工作補償計算中,僱員只能獲得二十三點一元時薪作為計算基準,即使按法律有一點二倍計算,時薪仍然只有二十八元,出現低於最低工資時薪的狀況,建議未來在一行業兩工種,甚至全面最低工資推行中,要注意此情況,避免僱員最低收入保障受損。另外,議員梁孫旭、李靜儀、宋碧琪等關注到,最低工資檢討機制,包括出現數據滯後、加薪追不上通漲等情況,促請未來在檢討上,避免加幅滯後。甚至將參考數據,例如通漲作推測,令檢討更貼近實際、升幅追上通漲。

新的士法生效

綜合媒體報導,6月3日新的士法正式生效後。由法例生效首日至本月20日,治安警對有關的士違規檢控合共錄得38宗,當中包括15宗濫收車資以及12宗拒載。此外,還包括“議價”、“拒絕運載乘客到目的地”、“未將乘客遺留物品通知及送交治安警察局”、“無適當展示的士駕駛員證”、“載客時以不適當或不合法的車速行駛”、“錶旗蓋下時上客”以及“無啟動計費載客或完成行程無停止計費”等11宗其它違法行為。

治安警表示,本澳的士違規情況在新的士法重新訂定相關罰則後,並在警方連日執法下,已有改善跡象。治安警又指,將保持嚴謹的執法態度,同時呼籲業界保持應有的職業品德和守法意識,自覺守法,不要抱僥倖心態,共同維護司機與乘客雙方的合法權益,及保持澳門城市美好形象。

時事評論員方念湘認為,若以1間公司負責有關服務會有利政府監管,但擔心出現壟斷,內地已進入大數據時代,很多廠商都有推出專用設備,司機可自行找符合要求的設備安裝和維護,正如現時的咪錶做法一樣,只是政府會否補貼的問題,監管上將數據傳輸到公司亦不難。他質疑為何要司機每日支付10元的維護費,以及一家公司能否在短期內安裝和調試2,000多架的士,呼籲政府應與業界充分溝通。

《民防綱要法》一般性通過

6月25日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首次細則性討論民防綱要法法案。經三小時討論後,以廿五票贊成、四票反對,一般性通過《民防綱要法》法案。法案爭議點主要在第二十五條“突發公共事件下的妨害公共安全、秩序與安寧罪”條文,多位議員擔憂有可能“以言入罪”。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強調,妨害公共安全、秩序與安寧罪是針對出於個人故意引起社會更大的恐慌才構成犯罪,過失是不存在犯罪。同時,該罪必須是主觀與客觀條件完全符合才可入罪,即客觀上有事實、主觀上故意達到目的,執法部門亦會花長時間和多項措施分清主觀和客觀是否符合罪名。

黃少澤引介法案時提到,社會處於大災大難期間,散播虛假訊息絕對會為人們帶來恐慌,更可能會引起社會混亂,所造成的危害可能遠高於突發公共事件本身。為確保突發公共事件狀態持續期間,當局的重要資訊得到有效傳播,阻遏不實謠言在坊間流傳,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和安寧。法案建議訂定“妨害突發公共事件狀態下的公共安全、秩序與安寧罪”,按照行為本身、行為所產生的實際後果和行為人身份等不同情況,分別訂定兩個不同層面的罰則,以嚴格的條件表述和犯罪構成,制裁相關造謠傳謠行為,填補現存的法律漏洞。

吳國昌擔心若未能清晰界定時,公眾或會認為是在民防期間刻意限制人的自由;梁孫旭亦關注如何界定何謂蓄意及無意;高天賜、蘇嘉豪、區錦新均認為條文中“無依據”、“別有用意”等字眼含糊不清,要求解釋;鄭安庭質疑若散佈的消息是出於善意,希望提醒公眾也屬違法,日後“冇人夠膽出聲”。葉兆佳則撐黃司,稱在緊急情況下,謠言影響非常大,而且最終入罪是須經法院裁判;龐川亦認為需要以刑事處理有關罪行,因現時利用社交媒體可快速傳播謠言,造成的後果非常嚴重。

黃少澤回應指,虛假消息會妨礙居民或遊客理性判斷,對公眾利益、個人安危,以及政府與社會之間的關係構成危害的後果,甚至較突發公共事件所造成的後果更嚴重。例如法國、瑞士、韓國、印度、內地等地都對虛假訊息傳播予以刑事制裁,刑期法國兩年、瑞士三年、韓國五年、印度三年,內地三至七年等,全部都有規定。這些國家或地區的規定是包含任何時候,並非大災大難期間。澳門只在大災大難、進入緊急預防狀態如八號風球才計算,範圍非常窄。

賀一誠發表參選宣言

6月18日立法會主席賀一誠於旅遊塔舉行記者會正式宣佈參選第五屆行政長官選舉,並發表參選宣言,他指參選是想為澳門多做點事,期望做到“新角色,新擔當”,提出“協同奮進、變革創新”的參選理念,承諾繼續向“優化民生、多元發展”的目標邁進,深入傾聽澳門社會各階層各界別的聲音訴求,以更大勇氣和智慧破解澳門發展道路上的各種難題,實踐和推進“一國兩制”。

賀一誠在宣言中表達了對澳門的深厚感情,在澳門出生、上學、工作和生活,經歷了人生各個階段,也見證了澳門多年來的演進變遷。2000年當選為澳區全國人大代表,2001年擔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2004年擔任第二屆行政會委員, 2009年參選議員進入立法會,先後擔任立法會副主席、主席。這麼多年參與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工作,讓他對國家建設與發展有深切認識。在行政會和立法會更全面接觸了澳門社會,對澳門居民關心的交通、住房、醫療和日常生活遇到的民生困難有真切感悟,對澳門社會的當前問題和長遠發展有了更深入的思考。

賀一誠其競選團隊主要成員,澳門大學法學院助理院長兼立法會議員邱庭彪為競選辦代理人;澳門廠商會聯合會會長、澳門中華總商會副會長崔煜林為競選辦公室主任;澳門工會聯合總會副會長、前立法會副主席林香生為競選辦公室副主任。

賀一誠稱,崔煜林比他年長,但兩人合作逾20年,雖然他和崔煜林都是很有個性的人,但合作之間從來沒爭議性的問題,不會有很多爭拗。而林香生是工聯代表,與對方認識了幾十年,一起先後在行政會、立法會工作,認為他能反映很多基層意見。

賀一誠表示,幫他手的人都是志同道合的人士,他們負責競選辦的日常事務,團隊來自教育界、專業界、金融界、企業界及基層等各方面;他又著傳媒及社會不用猜測,競選團隊成員未來不會擔任司長。

賀又稱,所有競選經費都屬個人支出,不會接受公眾捐贈,同時亦會遵守競選經費上限643萬多澳門元的規定。

賈利安物業被扣涉刑事

葡文澳門電臺6月21日報道,四年多前自願退休的前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賈利安及其家人財產遭檢察院扣押,包括40個不動產,大部分都是賈利安名下,亦有兩個以賈利安及其妻子名義購入的單位。至於賈利安涉及甚麼案件,需要凍結所有財產?檢察院檢察長葉迅生解釋,有關案件仍在偵查階段,因此暫未能向傳媒披露,也不能確定賈利安是否與案有關。

賈利安擔任公職36年,自澳門回歸後一直出任工務局局長,直至2014年11 月自願退休,時任運輸工務司司長劉仕堯曾公開表揚賈利安,指其擔任公職期間一直以忠誠及勤懇的態度執行工作,勤勉敬業,履行任務合作。

退休多年的前工務局局長賈利安重回公眾視線,有報道指檢察院扣押賈利安及其家人財產,據悉包括40個不動產,其中有住宅單位、車位及鋪位等,多半在1995 年至2016年期間購買,並以賈利安、其妻子及其女兒名字登記,另外也有兩個單位以賈利安及其妻名義購入,檢察院也凍結兩個只以賈利安妻子名義購買的單位及一個寫字樓單位。

對照法院公布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賈利安於2013年最後一次申報的資料上,不動產的數量只有四個單位,與檢察院扣查的不動產數量有很大差距。

6月22日檢察長葉迅生出席公開活動時也被問到有關問題。葉迅生表示,由於涉及刑事案件,在目前的偵查階段,檢察院依照《訴訟法》規定,暫時未有特別的情況向傳媒披露。被問及案件是否涉及前工務局局長賈利安和案件的性質,葉迅生重申,現階段檢察院不適宜披露案件,希望傳媒理解。

廉署公布關於青洲山地段調查

綜合媒體報導,6月25日廉署公布關於青洲山地段的調查結果。廉署表示,去年收到社團的投訴,指青洲山的土地取得業權、劃定範圍及計算面積的過程存有疑問,要求廉署介入調查,廉政專員遂批示對此事展開調查。廉署在調查結果中指出:根據物業登記資料,1886年5月,聖若瑟修院將青洲山部分土地租予青洲混凝土有限公司興建和營運水泥廠,租約期限為25年;1991年9月,澳門教區與江昌(澳門)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簽署公證書,以9500萬澳門元將標示編號2506的土地出售予有關公司;2007年1月,江昌(澳門)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將上述土地以港幣1.88億元轉售予現時的業權人匯新發展有限公司。

經廉署調查,並無證據證明當年聖若瑟修院購買青洲山土地的公證書以及後來的物業登記存在偽造或虛假情況。投訴人質疑為何在青洲山上會建有軍營、碉堡、倉庫等軍事設施。廉署調查發現,有文件顯示澳葡政府為在青洲山興建軍事設施曾與澳門教區磋商並簽訂租約,承認聖若瑟修院對青洲山土地具有業權人的資格。因此,基於合法性原則,廉署認為現時沒有足夠跡象或證據推翻物業登記所確立的業權。

而投訴人對青洲山面積的準確性提出質疑。廉署指1991年4月27日,澳葡政府、澳門教區及聖若瑟修院3方簽署協議,確認土地由9幅地塊組成,總面積為7萬平方米,而地籍司曾為此於1991年1月編製了地籍圖。1991年5月11日,聖若瑟修院向物業登記局遞交協議及其他文件,申請將其中的8幅地塊分割成為獨立的物業登記,而標示的土地剩餘面積減至5.6萬平方米。廉署認為無跡象顯示地籍司編製的地籍圖存在虛假、錯誤之處,因此青洲山地段的面積應為物業登記所載的5.6萬平方米。

另外,廉署指出:應青洲山地段原業權人江昌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的申請,工務部門於1997年12月及2005年8月發出有關土地的街道準線圖。2011年8月,已購入該地段的匯新發展有限公司申請發出街道準線圖。2014年2月,工務局回覆表示,由於該地段屬“青洲都市化整治計劃”研究範圍內,在有關計劃定案前,未能發出街道準線圖。

根據廉署取得的資料,1996年10月,澳葡政府曾經制訂”青洲區重整研究計劃”,對每一地段的用途、可建高度及其他建築條件作出詳細規定;因應澳門社會的發展,工務局從2008年開始研究制訂新的規劃,2010年10月完成“青洲都市化整治計劃”,2011年2月對外公布及聽取公眾的意見。因應《文化遺產保護法》生效及青洲山被評定為具文化遺產價值的場所,工務局於2014年8月啟動修改“整治計劃”的程序。2017年12月,工務局根據文化局的意見修訂“整治計劃”的部分內容,將綠化保護區擴大至整個青洲山山體,縮減了容許興建建築物的土地範圍,降低了部分地段建築物的最大許可高度。

廉署認為,青洲區本身不是“白區”,“青洲都市化整治計劃”在規劃層面仍有約束力,工務部門在審批青洲區的建築項目時,必須確保“整治計劃”所訂定的建築條件得到遵循。廉署更指,工務局未完成“青洲都市化整治計劃”的修訂就批出建築項目的規劃條件圖,違反了《城市規劃法》的規定,這種未檢討規劃先批準項目的做法不僅本末倒置,難免令人產生“偷步”的質疑,而且會導致規劃的效力大打折扣,不符合《城市規劃法》第4條規定的“合法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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