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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方没有按期提供贷款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2019-08-16

乐活老年 2019年8期
关键词:资金周转贷款人损失

又到了旅游旺季,某旅游公司需要向当地的酒店提前支付费用。由于该公司的资金周转不开,于是决定向当地的银行贷款300万元。银行同意了该公司的贷款申请,并与其签订了贷款合同。合同中约定银行在10天之后将这笔钱打到旅游公司的账户上。但是,银行并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放款,导致某公司无法履行与酒店的合同,从而给该酒店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请问,是否应该由银行来承担给酒店造成的损失?

律师解答:

在本案中主要涉及三方当事人,即银行、某公司、酒店。某公司与酒店签订了合同,由于银行没有按时放款,某公司无法履行与酒店间的合同,最终导致酒店损失,这最终的根源是由于银行的行为所造成的。我国《合同法》第201条第一款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本案中对酒店所造成的损失应该由银行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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