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发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认定
2019-08-13
教育界·上旬 2019年6期
案例概要
一天下午,某幼儿园到了离园时间,家长纷纷到班上接孩子,家长还没有到的孩子就在活动室里玩玩具。东东和明明两名幼儿因争抢一支玩具手枪扭打起来,正在与其他家长沟通的张老师闻声立即前去阻止,并没收了玩具手枪,教育他们不能打架。两位小朋友各自去玩其他玩具后,张老师继续接待来园的家长。此时,东东心里还是非常生气,突然他跑到明明身后,用力将明明推倒,造成明明额头被摔破,缝了四针。事故发生后,明明的家长要求幼儿园和东东的家长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评析
校园伤害案件时有发生,尤其是幼儿园的儿童,自制力还未养成,对危险事物还不了解,或者是家长学校安全教育不到位,更容易发生意外。经常有家长临时有事不能准时接孩子放学的,如果孩子在学校出了事该由谁负责呢?以此案来看,事发幼儿园认为,自已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东东的家长则认为,孩子是在幼儿园将人推倒致伤,是幼儿园老师监管不力造成,应该由幼儿园负全责。那么,这起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究竟应该由哪一方来承担呢?有法律人士指出:本案是关于幼儿在幼儿园里发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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