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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参与内涵及路径选择评述

2019-08-13赵雯

法制博览 2019年6期
关键词:公民社会公民参与群体性事件

摘 要:公民参与理论是20世纪60年代西方提出的理论。我国公民参与的发展主要受西方理论的推动,尚未形成自己的理论。在这种影响下,公民参与大多停留在不切实际的理论与口号方面。因此,推动我国公民参与理论的发展对公民参与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公民参与;公民社会;群体性事件

中图分类号:D621.5;D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7-0258-01

作者简介:赵雯,女,硕士研究生,2017年毕业于河南大学,中共渑池县委党校,助理讲师。

关于公民参与,我国的公民参与实践活动先于理论形成,公民参与的定义也并没有形成学界共识。随着对公民参与的研究越来越多,理清“公民参与”一词的涵义和背后深层的价值理念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公民参与涵义

(一)参与主体

顾名思义,公民参与的参与主体一方是“公民”。从参与动机来分析公民参与主体。博克斯界定了西方社會的三类公民:搭便车者、守门员和积极的公民,以此来分析公民的三种参与动机。其中积极公民,通过积极投入公共事务并加入公民组织,其行动产生正面而持续的影响。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一个城邦,一定要参与政事的公民具有善德,才能成为善邦,在我们这个城邦中,全体公民对政治人人有责。

(二)参与领域

中国共产党第十五中央委员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十五”计划中“加强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首次提出“公民有序政治参与”。这个时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主要侧重于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这个层面,参与越广泛越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

(三)参与方式

当前的公民参与形式主要有公民调查、公民会议、听证会、专家咨询、恳谈会、关键公众接触、由公民发起的接触、旁听、网络参与等等。总的来说可以归为制度性参与和非制度性参与两大类,制度性参与从制度上规定了参与的组织性、合法性以及政府的回应性,有法律依据。主要有选举,信访和网络参与等形式。目前,制度性公民参与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提高其参与的有效性,否则容易转化为非制度性公民参与。非制度性参与是在社会正常参与渠道之外发生的。方江山将非制度性参与具体分为三种类型。

综上所述,公民参与是指公民通过各种制度性或非制度性的方式参与国家各个领域活动,和在此过程中形成的国家与公民之间的互动关系。关于公民参与主体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包括所有的公民。二是指不担任国家公职的普通公民。三是既包括不担任公职的普通公民,也包括以非职务身份实施参与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公民参与的路径选择

纵观近十年的文献,很少有学者从整体理论上对公民参与进行路径选择分析,大部分都是侧重分析某一个具体参与主体或参与领域,无论是研究社区参与、农民工参与、群体性事件、还是公民参与社会管理、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等等,这些学者都主要从三个角度进行路径选择分析:制度、公民道德、政府放权。

(一)制度

制度主要是指公民参与活动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规范。目前我国政治参与的制度化较为广泛,形成了完备的选举制度、协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听证制度、信访制度等等,然而随着社会结构的分化,多元利益主体的出现产生了越来越多的制度需要。徐友渔认为,人们对于社会生活不可避免的有很大的不满,这种不满需要发泄,也应该有机会和渠道得到发泄。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游行示威、发表演说和呼口号,除了引起社会和当局对于弱势群体处境的关注,还能够起到高压蒸汽容器缓缓打开压力阀的作用。在对公民参与制度研究中,大部分学者都强调了制度的重要性,部分学者解释了我国公民参与制度安排的问题并试图论证如何改进制度。

(二)公民本身

制度并不是万能的,需要公民发挥德性的作用。公民提高积极参与意识,培育公民社会形成公民个体的凝聚力。民主制度要求有较高涨的公民参与热情,强烈的公民参与愿望,学者们都致力于从思想上唤醒公民参与意识的觉醒。英文society除了有“社会”涵义之外,还被译为“公民社会”或“市民社会”作为学术用语广泛运用。这一舶来品在我国主要是指,公民社会是独立于国家之外的由社会成员自愿结成的正式和非正式的社会团体和网络。公民社会是一种中间力量,也通过这种组织汇聚民意,充当人们各种利益的传声筒,社区就是这样一种公民社会。

三、评估与展望

公民参与在我国也取得了一些成功的实践。比如南京在2001年首开万人评议政府活动,活动经过13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一种模式被效仿。还有浙江温岭模式等等,这些成功的实践也说明了由于国情不同,我们必须在实践中摸索自己的理论。

一是构建公民参与载体。载体通过地域、职业等将公民个体组织起来,无论是组织参与、利益表达、协商谈判都可以很好的发挥集体优势。社区、社会组织都是公民参与的载体,目前我国对载体还没有完全放开,社会团体的设立、登记、备案都有严格的限制。学界对载体的研究较多表现在社区参与的研究。

二是关注公民参与的新形式。这些新形势在理论中是找不到的,也必须通过深入实践,比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大型基础设施与社会合作,开辟出的BT、BOT、BOO等模式,都丰富了公民参与的新领域,拓宽了公民参与的新途径。

总的来说,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成熟的公民参与理论体系,但是不同的国情有不同的公民参与实践,参与形式、参与领域和参与条件亦不相同。因此,我们在注重研究西方国家的公民参与理论体系的同时,也要关注我国公民参与的实践,探索适合自己的公民参与途径。

[ 参 考 文 献 ]

[1]杜英歌,娄成武.协商民主对公民参与的多维审视与局限[J].南京社会科学,2011(1).

[2]王建荣,王建军.我国公共政策制定中公民参与研究的现状及发展[J].生产力研究,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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