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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庭审宣判话语的词语选择及语调特征看法官权力的实施

2019-08-08陈海庆刘文婕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 2019年3期
关键词:宣判语调庭审

陈海庆 刘文婕

(大连理工大学 外国语学院, 辽宁 大连 116023)

一、引言

依据中国《刑事诉讼法》最新修订案(2012)的规定,刑事庭审程序可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审判五个阶段。其中,法庭审判是庭审过程的最后阶段,是人民法院采取开庭的方式,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听取控、辩双方对证据、案件事实和运用法律展开辩论之后,依法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判刑、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诉讼活动。其中,对刑事庭审案件作出裁决时,刑事判决文书和法官的宣判程序缺一不可。刑事判决书是判决书类型之一,是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对审理终结的案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性书面决定,是法官思维最高度的凝练,包括很多思维过程、观点筛选和斗争。刑事判决书的正文部分包括对事实的陈述、判决理由的说明以及判决结果的裁定,要求叙述层次清楚、理由充分、逻辑清晰、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刑事判决文书不能由主审法官(审判长)之外的庭审角色宣读;法官也不允许脱离判决文本进行宣判。目前,中国法律学界对于庭审最后程序即宣判的研究更多关注于司法领域的改革、司法程序的合理构建以及人文关怀的实现(魏胜强,2013),就对庭审判决文本的研究来看,主要是从法理学角度探究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问题(张泽涛,2006);从语言学视角而言,主要关注判决文书的修辞策略、篇章结构、语用行为和系统功能等(王培光,2006;张法连,2014),鲜有从词语选择及其语调特征视角对庭审宣判文本进行的分析和研究。

近些年来,中国的司法改革以保障司法独立、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为直接目的。基于这一目标,法官必须拥有相应的权力,而法官权力是否得到根本保障也成为判定司法改革进程的重要标志。法官拥有国家机关赋予的机构权力,在宣读判决文书时,往往会带有自己的词语选择倾向和语调特征,用以彰显机构身份以外的话语权力。值得注意的是,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往往要通过对词语的选择与操控来表明身份、陈述主张、建立并维持与庭审其他参与者的社会关系。为此,以国内公开播放的刑事庭审音像资料为语料,对刑事庭审宣判话语中表现权力关系的词语及其语调特征进行实证分析, 进一步揭示法官权力实施话语的有声性特质。

二、理论基础

(一)权力与法官话语权力

就“权力”这个命题而言,从不同的角度其解释亦有所不同。如“从权力来源视角将权力解释为神的意志或人民公意等;从权力功能视角将权力解释为强制力量、国家暴力等;从权力范围视角因政治权力与社会权力之不同而分别解释权力等 ” (谢晖,1999:291)。话语权力在此并非等同于政治权力,它是一种广义上的概念,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话语权力隐含在说话者与听话者之间,并体现在由该话语所传达的权力关系之中。要解释语言如何彰显权力,就应分析权力在话语中是怎样被体现、被激活以及说话者利用什么样的话语资源来实施权力行为。同理,法庭环境中的法官权力也是通过其言语行为来实现的,吕万英(2006)认为,作为权力主体,法官掌握着法庭的话语权,所能利用的话语资源要比当事人多得多,且可通过提问、打断、转换话题等多种方式来控制其他参与人的话语权。就目前相关研究(罗桂花、廖美珍,2012)来看,人们所关注的法庭话语权力分配主要从庭审中各方的话语互动,既有法官的审判过程、公诉人和辩护(代理)律师的问询,又有原被告的陈词、答话以及证人的证言等,鲜有针对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宣判话语及其权力实施过程的研究。同样的内容用不同的方式表达往往使当事人对司法公正问题产生截然不同的认识。因此,研究法官宣判话语形式和语调特征,以及在庭审中法官权力如何通过某种话语形式和语调特征得以实施显得尤为重要。

(二)语调概念及作用

语言学家普遍认为,语调结构由调冠(prehead)、调头(head)、调核(nucleus)和调尾(tail)构成,其中调冠、调头和调尾是可选成分,而调核是必有成分。就汉语这样的声调语言来讲,调核既是最凸显的音高重音(Cruttenden,2002:41-42),又是整个调群的信息焦点(Halliday,1994:296)。作为一种机构话语,庭审话语呈现动态特征,通常情况下,其重要信息在语调上表现突出,或现出焦点的性质(卫真道,2002:65)。庭审过程中,发话者通过语调凸显程度表达的不同信息,以达成自身庭审角色所对应的结果。从声学特征看,汉语重音、调核有多种表现方式,与音高、音长以及音强都有着密切关系。沈炯(1994:10)在研究关于汉语语势重音的实验中表明:“在听辨语势重音的时候,音高的作用很重要。”由于语势重音对于揭示庭审话语权力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音高的作用十分突出,另外,用加大音强方式也可以来表示语意焦点(吴洁敏、朱宏达,2001:298-299)。尽管熊玮(2015)等认为音强与重音之间没有规律性的对应关系,但我们认为音强也是表现发话人心理状态的一项重要指标。

除了表达理性思维和逻辑关系外,说话是为了表情达意,“‘情’可以通过词语意义、语序调整等手段来表达,但更直接的表现手段还是语调”(叶军,2001:238)。罗常培、王均(1957:142)也指出“……情感有关的语调叫口气语调,口气语调跟声音的高低,强弱,长短,快慢都有关系。”而声音的快慢即指发音速度或对话语速度的感知印象。正常情况下语速处于一个特定范围,当表达带有情感色彩时,语速可能呈现放缓或加速趋势。

三、研究方法

(一)数据来源

本文所采用的判决书语料,均选自中国庭审公开网上2016-2018年不同省市地区的多种刑事审判实录,其中不乏引起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对视频文件做出文字转写后,共得出37,338字文字语料。

(二)研究工具

1. NLPIR语义分析系统

NLPIR(Natural Language Processing and Information Retrieval)语义分析系统具有科学性、严谨性、实用性等特征,先后服务了全球30万家机构。NLPIR系统具有中英文分词、词性标注、词频统计、情感分析等功能。运用NLPIR系统中分词、词频统计和情感分析三种功能。其中,中文分词功能采用层叠隐马模型(Cascaded Hidden Markov Model,CHMM),准确率接近98.23%,具备准确率高、速度快、可适应性强等优势(张华平,2004)。NLPIR词频统计的算法效率很高,同时,情感分析提供全文的情感判别和指定对象的情感判别两种模式。情感分析主要采取了两种技术:(1)情感词汇的自动识别与权重自动计算,利用共现关系,反复生成新的情感词汇及权重;(2)情感判别的深度神经网络,基于深度神经网络对情感词汇进行扩展,综合为最终结果。

2.Praat语音分析软件

Praat语音分析软件是由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的Paul Boersma和David Weenink合作开发的一款可以对自然语言进行语音信号采集、分析和标注的多功能语音学软件。该软件可以将声音文件转化为可观察的矢量图,最直观地展现自然语言的各项语音学特征,具备科学性和实用性的特点。

(三)研究对象选取及步骤

以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随机转写出2016-2018年共12份刑事庭审判决书。最新的判决书能够更加有效且真实地反映中国司法实践。同时,在判决书涉及的案件类型上并没有刻意偏好某一类型,既有故意杀人犯罪、诈骗抢劫、聚众斗殴犯罪,也有买卖运输毒品犯罪、假冒注册商标、受贿犯罪等案件。研究旨在揭示庭审权力关系,通过研读宣判文书发现:宣判话语中,称谓词词频、分析词语情感色彩以及法官所使用的强调性话语具有揭示庭审权力关系的明显特征,更有研究价值,因此选取这三个方面进行详述。

研究步骤为:一、利用NLPIR语义分析系统统计宣判书中称谓词词频、分析词语情感色彩以及法官所使用的强调性话语;二、结合文字语料和庭审语境对分析结果进行阐释;三、运用Praat语音分析软件对法官审判话语中词语的语调进行语图分析,以揭示法官话语权力的实施方式。

四、宣判话语的词语选择及语调特征

一个人说话的内容和方式会给听者留下印象:语言影响人们对事物的态度和他们的行为。为了影响他人,语言被用来进行说服、发出命令或许诺、提出请求等等。“语言的力量归根结底来自语言本身与交际者之间权力关系的相互作用”(辛斌,2005:24)。而能够反映话语主体间权势关系的典型话语类型是法庭话语。当话语主体通过话语实现权势关系时,词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称谓词

从社会语言学的观点来看,称谓具有极其丰富的社会和文化内涵,反映了人与人之间微妙的社会关系,并直接映射出权势关系。刑事法庭的参与者之间的称谓受机构制约,属于程序性话语,并且体现庭审语境称谓特征,即以庭审参与者在法庭上的角色称谓为主。如:法官(本庭、本院、法庭等)、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等。

1. 宣判书中称谓词词频统计

表1 宣判书中各称谓词出现频率

Gibbons(2003:76)指出,“对庭审中的参与人的称谓语通常只用其在庭审中的角色名称来称呼”。在刑事案件审判话语中,法官没有运用“我”这样的第一人称的称谓,因为在庭审话语中,审判过程严格受相关法规的制约。Tiersma(1999:68)也曾指出:“许多法官更喜欢用第三人称来指代自己:‘本法庭发现……’。因为这样似乎显得更客观、有力。”在所得转写语料中,法官称呼自己时,用的是“本庭”“本院”“法庭”等,出现频次高达93次。在庭审语境下,法官不是作为一个日常交际者,而是一个必须做出公平裁决的第三方。由于司法活动的严肃性、准确性以及权威性,法官被赋予机构身份和最大的权力,从而给其他庭审参与者以警示或心理震慑。

另外,“被告人”(或“被告”)是法官在宣判时对被告人的称谓,据统计显示:在12场审判中共出现了218次。这一称谓严格地界定了对话双方之间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即代表国家权力的法官同审判对象被告人的关系。“这种称谓方式呈现出一种权势,表明了话语双方之间的社会距离”(赵洪芳,2009:126)。

2.称谓词的语调特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尽管庭审称谓的使用属于程序性话语,但是在庭审话语的动态性以及话语权力作用下,称谓词的语调表现十分特殊。

例1: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为性侵二被害人,竟持榔头猛击二被害人头部,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图1“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为性侵二被害人,竟持榔头猛击二被害人头部”音强曲线图

叶军(2001:24-29)在研究汉语重音位置时提出,主谓结构中常规的结构重音在谓语上;动宾结构中常规的结构重音在宾语上。图1中,称谓词“本院”“被告人聂某某”及“二被害人”分别形成了四个音势峰值;而谓语成分“认为”“为性侵”“持”等却并未重读。由语境可知,审判长通过描述被告人对被害人的伤害过程,以便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因此,“被告人”及“被害人”两称谓语在音强上的突出表明了审判长对于伤害动作发出者和作用对象的强调,而审判长对于“本院”这一自称提高音量,增加话语强度,则表明了其自身机构身份以及行使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彰显了其话语权势的力度。

在宣判话语中,“被害人”“辩护人”“代理人”和“证人”这些称谓也是法官在庭审话语中运用专业词汇的表现,而庭审过程中权力不平衡的原因之一在于对专业知识的掌握与否。因此,专业术语的频繁使用,显示了法官在庭审过程中极大的话语权力,也恰恰凸现了被告人的侵犯他人的事实与后果,彰显了裁决的公正和权威。不难看出,庭审话语作为机构话语,其中称谓语的使用反映了话语参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及在法庭上权力的不平等。

(二)情感色彩词语

词语的情感色彩是指除了其基本意义之外,还带有人们主观评价的成分,即基本意义之外的附加意义。法庭话语作为一种典型的机构话语,受相关法规制约,而法官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机构成员,本应避免使用带有情感色彩的词语,但在实际的语料分析中,我们发现法官在审判中使用了许多带情感色彩词语,有表示正面情感词语,如“自愿认罪”“协助公安”“上缴”等;也有表示负面情感色彩词语,如“非法”“违规”“涉嫌”等。

1.词语情感色彩的统计及案例分析

我们运用NLPIR系统,对判决书文本内容赋值的方式进行了分析,通过分析情感词语的色彩赋值,以揭示真实庭审语境下法官的情感色彩词语运用的具体情况。以宣判书中“被告人”一词为对象,用NLPIR系统对十二份判决文书进行了情感分析,得出如下数据:

表2 十二起刑事案件判决文本情感分析结果

从分析结果可见,几乎所有案件的情感得分均为负数。可见绝大多数刑事判决书的基本话语倾向具否定意义,表明对人、事、物进行否定评判。

实例分析如下:

例2: 被告人聂某欲性侵二被害人,在二被害人毫无防备并进行呼救和反抗的情况下,直接持榔头连续猛击二被害人头部,在二人受伤倒地后也未对被害人进行救治,最终导致了一死一重伤的严重后果,显然对被害人的重伤后果持放任态度,其行为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的特征,构成故意杀人罪。

例2中,法官在描述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侵害时,用了“猛击”一词。“猛击”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为:“猛烈地打击”“沉重而通常是迅速地向前击”。法官意在强调被告人行为的主观恶性之深,对被害人造成伤害之大,实为道德上的谴责。而“严重后果”一词在词典中均为贬义词,其中,“严重”表示“惨重的、令人极其悲痛或恼怒的”,“后果”表示“有害的或不幸的结果”。法官在渲染被害人的受伤结果时,同时也强化被告的法律责任,从而达到严惩被告人,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司法公正的这一司法改革目的。

由此可见,负面情感色彩加强了法官话语权力,使用负面情绪词语是出于道德上对被告人进行谴责的目的,词语的选择加强了说理,构造社会共鸣以伸张正义。此外,研究语料均来自刑事案件,审判书中均涉及对案情的调查陈述,因此,一些负面情绪词汇(如“死亡”“伤害”等)对情感色彩分析的结果也存在一定的影响。

2. 情感色彩词语的语调分析

仍以例2为例,分析情感色彩词语“连续猛击”音高及声波语速如下:

图2“直接持榔头连续猛击二被害人头部”音高图

图3 “直接持榔头连续猛击二被害人头部”声波语速图

如前文所述,在庭审中法官同其他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属于中立关系,也就是说,法官的立场要保持中立,避免使用带有强烈的情感色彩的词语。尽管增加音高上限,扩大音域可以表示语义焦点(吴洁敏、朱宏达, 2001:298-299),通过观察音高语图发现,法官并未直接提高音量,加强语势,使“连续猛击”这一带有情感色彩的词语在语图上占据音高峰值;相反,法官以一种更为隐匿和低调的方式——放慢说话语速,即增加音长,来表达情感色彩。

曹剑芬(2003)曾对普通话音节时长进行过实验研究,研究证明:中等语速下,中国人每秒大概可发出五至六个音节,而少于五个音节即被视为慢速语速。“连续猛击”这四个音节共用时1.1秒,这个语速下,法官每秒发出约3.3个音节[1/(1.1/4)≈3.3],属于慢速语速。语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一个人说话时的心理状况。首先,语速缓慢一般是说话有底气的象征,法官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其机构身份赋予了既有的话语权力;其次,语速缓慢也是意在把话说得清楚明白,从而能够引起听话人的注意,起到强调的作用。该例中的“连续猛击”这一词语,对于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起着一定作用,因此可以看出,该词语在情感上赋值是带有负面色彩的。

作为法官,一方面采用不同的会话策略和手段以维护社会公正,达到审判目的;另一方面,法官要保持中立立场。这种中立表现在语言上就是要求法官应尽量避免应用具有褒义或贬抑情感色彩的词语,但实际上,在中国庭审环境下,实际存在法官使用情感词语的现象,但这并非意味着法官审判活动时存在不恰当之处,法官对情感词汇的使用更多是为了在道德上对被告人进行谴责。

(三)强调性话语

机构话语中的权力并非一成不变,其需要由庭审话语主体运用各种各样的语言手段来维护和加强。通过研读刑事判决书,不难发现其中存在大篇幅的案情陈述部分,强调性话语(赵称其为“强势词语”)是指那些用来增强词语表现力,增强被修饰词语的语义,同时强调作者个人态度或者说理意图的各种语法手段(赵蓉晖,2003:160)。强调性话语对文本的命题意义并无太大影响,但会使文本变得更有说服力(韩征瑞,2016:62)。通过对12份判决文书中强调话语的分析,分类统计如下表:

表3 十二起刑事案件判决文书中强调性话语的使用频次

1.强调性话语的案例分析

例3:综上,对诉讼代理人提出的侦查机关抓获聂某某时并不掌握其任何犯罪事实和犯罪线索的意见,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确定聂某某为犯罪嫌疑人缺乏充足依据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例3中使用了总括性强调语“任何”,否定了之前侦查机关对聂某某犯罪的判定。因为任何犯罪事实都需要确凿的证据支持,而“不掌握其任何犯罪事实”显然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法官对于法律的解释不仅是为了给案件判决提供依据,而且总体上体现了法官的专业能力。

例4:综上,对被告人高某应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侮辱罪,数罪并罚,被告人高某犯罪动机极其卑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人身危险性极强,应予严惩。

例4中,审判书中连用6个“极其(极)”,非常鲜明地表现了该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显然地,极其、特别地”……这些表述除了表明法官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法律分析外,也表现出对被告人个人以及道德态度的评价,在情感上对被告人进行声讨。

2.强调性话语的语调分析

例5:被告人聂某将二被害人打倒后,并未实施强奸行为,本案中手段行为的情节明显重于目的行为的情节,故应于情节更为严重的手段行为进行处罚,即被告人聂某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图4“手段行为的情节明显重于目的行为的情节”音高曲线图

例5中,“明显”占据音高最高值,为353.4 Hz,所以“明显”应为本句调核所在,即信息焦点。法官针对事实做出的判定是被告人手段行为(致人重伤死亡)重于目的行为(性侵被害人),“明显”这一强调性话语的使用,增强了法官审判的表达效果,由图4音高图可得,句子的信息焦点即为说话人刻意想让听话者关注的地方,使得被告人的罪行昭然若揭,无力辩驳,这也恰好反映了法官至高的话语权力。

五、结语

法庭话语是一种典型的机构话语,法庭各参与者由于社会地位、专业知识、话语策略等资源的不平等而存在不对称的权力关系。权力的实现更多是通过语言手段,法庭判决的话语主体——法官在庭审宣判过程中对词语使用及其语音语调的运用所表现出的话语权力特征是显而易见的,这其中包括称谓词、词语情感色彩以及强调性话语的使用。可以看出,称谓词在宣判时语调总是读得重一些,突出了法官在法庭这一机构语境下的话语权力特征,表现了法官的权威性。另外,在庭审宣判过程中,法官也会使用带情感色彩的词语,其目的是对被告人进行道德谴责,维护司法公正。法官强调性话语的使用是法官在发挥专业能力的基础上,并对案件以及被告人行为及态度进行的批判或谴责,表现了法官的主导地位和话语评判权。 总之,法官宣判话语是法庭审判中非常重要的程序环节,它不但关系到对案件当事人的量刑大小、惩罚轻重的裁判,而且也体现了法官这一特殊身份权力实施以及对案件裁判的公正与公平。因此,法官应规范权力运行,拓展合法的权力实施方式,而宣判话语的选词用句及其语音语调的特征无疑是法官权力的实施重要的表现方式。此外,从法官宣判话语的词语选择及其语调分析视角来研究法官权力的主导型和权威性是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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