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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遇车祸,与肇事者同责?

2019-08-06

新传奇 2019年25期
关键词:交警部门国道女童

2019年3月9日,103国道河北香河县安平镇路段发生惊险一幕:一名女童独自横穿国道,在附近的侯振林疾步跑过去抱起女童,二人被一辆货车撞倒。侯振林不幸去世,女童颅脑损伤但有惊无险。

侯振林的事迹,在当地引发很大关注。香河县政府授予侯振林“香河县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并予以通报表彰。但后来交警出具的一份责任认定书,却让候振林的家属感到困惑。

4月17日,香河县交警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当事人侯振林横过道路未确认安全后通过,是造成此事故的同等原因,同等过错。

针对此事,6月11日,湖南湘军麓和事务所吴洪波律师表示,事故责任认定书对见义勇为者划分责任明显欠妥。客观上,侯振林确实属于事故中一方,交警部门依据《道路安全法》对其作出事故认定似无不妥。但这一做法与社会价值观明显冲突,容易对广大民众造成重大误解。在法律上,也存在定性不准的问题,应当予以纠正。

吴洪波建议,交警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法律智慧,从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对该事故重新认定。从主观上,侯振林的行为是明知有危险但挺身而出的正义之举,其本人原本不应认定为交通参与者。交警部门应将侯振林从交通事故当事人中剥离出来,建议按照见义勇为的相关规定单独处理。

吴洪波也提出了另一种可能:如果交警部门不愿意变更责任认定,亦不影响见义勇为者家属自身维权。“第一,在民法上见义勇为属于无因管理,其损失应由受益者来承担。第二,国家应建立有效保障体系,积极表彰。第三,关于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尚存较大争议,一般认为不具有可诉性,但与其牵连的民事赔偿问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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