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合同法角度共享单车问题探讨

2019-08-06粟一

农村经济与科技 2019年8期
关键词:合同共享单车探讨

粟一

[摘 要]共享单车的出现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同时作为一种新兴的业务形式,在其发展的过程中面临着一系统的问题,尤其是法律问题。本文从合同法角度对共享单车问题进行了探讨,首先分析了共享单车合同的性质,其次研究了共享单车合同的特点,最后对共享单车的合同问题进行了探讨,希望能够有助于促进共享单车合同的完善,并以此为共享单车的长期稳定发展奠定基础。

[关键词]合同;共享单车;问题;探讨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共享单车是以信息科技为依托的一种交通工具租赁业务。共享单车通过网络技术的应用,打破了单车停放地点限制,用户使用相应手机软件,注册提交后就可以使用共享单车,方便快捷。2016 年底,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下,共享单车开始迅猛发展,到2017 年共享单车行业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随着共享单车行业的迅速发展,在其使用过程中的各种问题也不断出现。比如,部分共享单车企业无法及时退还消费者的押金,共享单车缺陷导致的消费者人身伤害,以及用户在共享单车使用过程中造成的信息泄露等问题。由于我国在这一方面的法律尚不够完善以及共享单车租赁合同对各项问题的规定不够全面等,共享单车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仍旧有待寻找到合适的处理依据。由此可见,对共享单车合同问题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共享单车合同性质

我们只有明确了共享单车合同的性质,才能在此基础上清楚地界定共享单车企业与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共享单车合同应当看作是财产使用合同,而共享单车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可以当作租赁合同关系来处理,但是由于共享单车企业与消费者之间需要依靠相应的软件才能达成协议,因此与传统的合同相比,共享单车合同有一定的特殊性。

在共享单车交易过程中,共享单车企业与消费者之间通过软件达成了财产使用合同。所谓财产使用合同就是指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共享单车的所有权不变,始终归属于共享单车企业,而消费者只具备对共享单车的使用权,因此消费者无权对共享单车随意处分。共享单车企业使用格式文本来让消费者了解单车的使用方式以及所需费用,而用户需要支付必要的押金和费用才能获得单车的租期内使用权。由此可知,共享单车企业和消费者之间存在的是一种租赁关系,从合同法角度看二者之间的合同性质就是租赁合同。但是由于消费者需求的差别,在共享单车使用时企业和消费者之间无法提前确定租赁时间,因此租赁合同的性质可以确定为为不定期动产租赁合同。

2 共享单车合同特点

从合同法的角度看,共享单车合同作为一种租赁性质的合同,消费者在支付相应租金的前提下可以获得共享单车的使用权,但是共享单车的所有权仍旧归共享单车企业所有。因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消费者在发生债权关系时,共享单车不能作为其债权标的物,消费者无权使用共享单车来清偿自身债务,消费者如果出现破产问题时,共享单车也不能被归入破产财务范围。

共享单车租赁合同具有非常明显的临时性和继续性特点。在共享单车使用过程中,大部分消费者使用共享单车的时间并不长,有时甚至不到一天,因此与其他类型的租赁合同相比,共享单车租赁合同的临时性特点非常突出。另外,共享单车企业在单车投放市场的时段内需要持续履行自己对共享单车的保持义务,比如对其进行定期维修保养以此来保证安全性,因此共享单车租赁合同又具有一定的继续性特点。

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共享单车租赁合同具有诺成、双务、有偿的特点。在共享单车合同确立的过程中,单车企业和消费者之间通过软件上的格式文本达成租赁意向,此时合同即属确立成功,因此共享单车租赁合同具有诺成的特点。之后,消费者进行扫码骑车即属对共享单车合同的履行。共享单车租赁合同生效后,共享单车企业和消费者各自承担着相对应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共享单车合同具有双务的特点。在共享单车使用的过程中,消费者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因此共享单车合同具有有偿的特点。

3 共享单车合同问题探讨

3.1 合同效力

共享单车企业在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对消费者的年龄、身体状况等信息并不能实时获取,因此合同效力也就成为一个比较有争议的问题。以摩拜单车为例,在其《用户服务协议》中明确指出,只有年满周岁、身体健康、具备骑行自行车能力的人才能使用摩拜单车,年龄不符的未成年人必须在监护人认可的前提下才能使用摩拜单车。为了让消费者充分看清这一内容,摩拜单车企业将相关规定突出显示。但是,如果未满 16 周岁消费者使用了摩拜单车,那么此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我们将对此进行分析。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禁止不满 12 周岁的群体在公共道路上骑行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因此这类消费者与共享单车企业订立的租赁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其次,12到16周岁的人群,虽然法律并未规定其不能在公共道路上骑自行车,但是摩拜单车的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并不向16周岁以下的人群提供共享单车租赁服务,因此合同看作是不成立的。最后,16到18周岁的人群,按照合同规定,如果未在监护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共享单车,那么合同仍旧不成立。在上述情况下,如果消费者仍旧坚持使用单车,那么其不仅需要向摩拜单车返还不当得利,出现任何相应事故,摩拜单车也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3.2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在合同法视角下,共享单车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成立后,二者都承担着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情况如下:

3.2.1 共享单车企业的权利义务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共享单车企业在向市场投放共享单车时,必须为共享单车的安全性能提供保障,这是共享单车企业承担的义务。在共享单车行业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共享单车质量问题造成的安全事故纠纷也在逐渐增多,因此共享单车企业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保证共享单车的安全性,为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负责。一旦出现相关安全事故问题,共享单车企业必须履行相关的赔偿责任。当然,如果消费者没有尽到自身的注意义务而导致事故发生,那么共享单车所需承担的责任也会相应减少。另外,根据合同法规定,共享单车企业需要承担对单车的维修保养义务,保证共享单车始终处于适骑状态。

3.2.2 消费者的权利义务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消费者需要遵照合同约定方法来使用共享单车。在现实使用的过程中,部分消费者使用共享单车的车篮来载人,而这明显违反了合同规定。当前,市场上的共享单车大多装有车篮,部分车篮旁表明了其承重能力,还有部分共享单车虽然未在单车上表明车篮的承重,但是在合同中明确给出了车篮的承重能力与功能。这种情况下,如果由于车篮载人导致车篮损坏或出现安全事故,都应由消费者来承担相应责任。

3.3 合同的担保之押金性质

为了保证消费者在使用共享单车的过程中不会对其造成损害,或者防止消费者私自占有共享单车,共享单车企业要求消费者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押金才能使用共享单车。而对于共享单车押金的性质却没有一个比较明确的论断,而明确押金的法律性质有利于增强政府对共享单车行业的监管,并且明晰在出现共享单车押金纠纷事件时的适用法律。根据笔者本人对合同法的理解,押金其实属于一种合同担保行为,而合同担保又可以分为人、物以及金钱担保三种形式。物的担保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三种形式,而这三种形式都是在将物特定化的基础上,在该物上设定担保物权,而金钱作为一种比较特殊的物,在通常情况下是无法将其特定化的。因此,押金明显不属于物的担保形式,而是屬于金钱担保。

4 结语

共享单车作为一种新型的业务模式,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非常大的便利,但是在共享单车使用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制约了共享单车行业的顺利发展,本文从合同法的角度对共享单车问题进行了探讨,详细分析了共享单车合同效力问题、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问题,并且针对共享单车的押金性质进行了分析,希望有助于共享单车企业完善自身合同,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全面的单车服务。

[参考文献]

[1] 薛众元,阳娇娆.共享单车制度的法律完善建议[J].广西教育学院学报,2018(05).

[2] 彭佳敏,代少青.合同法视角下共享单车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8(03).

猜你喜欢

合同共享单车探讨
“共享单车”是一门好生意吗
建设项目准备阶段的审计要点探析
关于合同法中连带责任研究
刍议小学足球教学的训练教学方法
体育旅游产业的特征及发展策略探讨
论合同法中合同的边界
税收筹划的效应问题
论合同管理在设计院中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