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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P协议对我国政府采购迈向国际化的启发

2019-08-06赵珂

现代经济信息 2019年10期
关键词:政府采购启发

赵珂

摘要:当前,日本和越南等成员国继续倡导TPP,为挽救环太平洋国家贸易协定作出努力。其中,政府采购作为谈判清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各成员国政府采购的新标准和新要求,引起了各方的高度关注,也对我国政府采购迈向国际化带来启发。

关键词:TPP框架协议;政府采购;启发

中图分类号:F2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15-0133-01

一、TPP框架形成简介

TPP(Trans-Pacific Partnership),是2003年由新西兰、智力、新加坡发起的区域自由贸易协议,旨在实现亚太地区贸易自由化,美国、文莱、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等9个国家随后加入谈判,并就政府采购、金融服务、货物贸易、纺织品和服装、原产地规则、海关管理与贸易便利化、电子商务等多项谈判内容达成协议。2015年10月,美国作为谈判主导国公布了该协议概要,比较全面地介绍了TPP。但在2017年初美国总统特朗普上台后以保护本国就业为由宣布退出TPP。

近年来,随着政府采购在各国GDP占比的逐渐提高,各国政府都通过系列政策积极推进和实现政府采购市场自由化,在这种国际发展趋势下,十八大以来我国提出的“一带一路”,进一步加快了实施自由贸易区步伐,构筑出面向全球的自由贸易区网络。TPP中政府采购作为区域一体化战略制定以及多边谈判中的重要内容,TPP协议中政府采购相关规制对我国推进政府采购迈向国际化带来一些思考和启示。

二、TPP框架下的政府采购协议对我国政府采购启发

(一)采购方式多样性。TPP协议中的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限制性招标和谈判四种采购方式和一种采购安排,即常用名单。和我国政府采购的六种方式比较:1.公开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在项目评标阶段审查供应商资质。2.选择性招标和公开招标相比,其实是在公开招标前对投标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预审的方法包括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合格制与我国政府采购公开招标资格预审的方式是一致的,有限数量制的主要特征是在采购通知中明确参与投标的最多供应商数量。3.限制性招标对于采购人来说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在招标实施中采购人可以直接向特定的一个或者多个供应商进行采购。按照TPP协定规定的情形,限制性招标的适用范围与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邀请招标、询价及单一来源采购的适用范围相似。4.谈判采购方式同我国政府采购法的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的相关规定比较类似。但TPP“政府采购”章节对于谈判的规定内容很少。5.常用名单采购方式和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协议供货相似,但在这里常用名单不是一种采购方式,而是一种采购安排。

通过TPP协定中政府采购方式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出TPP协定更加强调公开招标方式的应用,采购实施中将适用于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都纳入了公开招标范围,这在很大程度上避免采购人与特定供应商之间利益寻租或者串通舞弊等行为,确保采购结果的公平和公正。此外,对于TPP协定中谈判采购方式,其规定只限定于一种情形:只有在相同的评审标准和方法下,采购人无法选择确定最优的供应商时才可以采用谈判方式采购。

(二)不要求项目参与供应商数量。按照我国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其余采购方式都要求投标人或者供应商的数量都不得少于三家。适用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在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措施方式采购的,谈判、磋商小组应从符合响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与谈判、磋商;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响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上述规定的目的都是为了确保参与采购竞争的供应商的数量,实现充分竞争。但在实践中,有些采购标的参与供应商可能不足三家或是有意愿参与项目竞争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此种情形下就无法选择适宜的采购方式。而TPP协定中关于采购方式的规定,不论是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还是限制性招标和谈判,对项目参与供应商的最低数量并未作出明确要求。这样,使得采购方式更加灵活便捷,特别对一些市场中供应商数量有限的采购项目或是市场供应商因区域差别而数量较少的项目而言,采购人仍能合理开展采购实施。当然,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采购人通过设置具有倾向性的采购条款和条件以及评审标准和方法偏袒特定供应商的风险,应该有完善的透明度和监督措施来防范此类风险。

(三)专业的政府采购仲裁机构。在我國,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已逐步建立了一套对政府采购人及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的监管体系,但在实际执行操作中,由于政府采购人身份多样、采购活动监管面广,采购监管过程中会受到一些单位或部门的行政行为影响,不可避免的遇到监管难,执行难的困难和矛盾。还有一些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或行政部门因不纳入财政预算体系内,财政部门对其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不纳入监管范围。但在TPP框架协议中,为实现政府采购的公平、透明和非歧视原则,TPP将成立对政府采购监管的独立机构,主要维护各成员国的在推进政府采购市场自由化过程中的公平、公正,确保对各成员国政府采购仲裁时间有法定、合理的质疑和审查渠道。如出现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将由独立机构开展调查。对独立的监管机构而言,由各成员国政府委派,负责监督采购过程。同时,成员国有权要求委员会解决采购合作争端,促进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采取过渡性措施并深化采购协商与谈判等事宜。仲裁程序要体现出政府采购公平、透明与非歧视原则:即透明的仲裁程序,法律意见书,非争端方意见书,临时裁决的审议程序,TPP成员国问有约束力的共同解释,提出诉求的时效,以及禁止起诉方启动平行诉讼程序等。独立仲裁机构的成立和运行对维护各成员国间政府采购市场自由化的公平、透明极具重大意义,而对于我国政府采购的监管而言,专业、独立的政府采购仲裁机构更有助于政府采购中公平、透明、客观的监管管理实现,将会统一、规范对采购人、评审专家、采购供应商、采购预算等主体或环节的管理标准,确保政府采购仲裁能有法定的质疑和审查渠道。因此,建议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和简政放权要求,设立独立政府采购仲裁机构,尽可能减少行政许可和审批审核数量,研究有利于公共监督的方式、方法,加强政府采购仲裁机构的专业化和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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