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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何为“美”及理性在审美过程中作用的讨论

2019-08-01罗硙一

神州·中旬刊 2019年7期
关键词:领会理性定义

对于美而言,其自身不可定义。摩尔在《伦理学原理》一书中写道“凡是被定义的东西只能依据其所构成的东西进行定义”。例如人、马可由构成人、马的部分及其特殊的组合形式加以定義。但摩尔认为像“绿”这种词则不能加以定义。我们只能通过这种颜色的承载者来认识这种颜色,故此摩尔认为“善”不可定义。任何以“行为”、“意志”对善的定义都是混淆了“善”与“善的承载者”之间的区别。行为与意志都是善的承载者而不是“善”本身。我们只能通过这些行为、意志认识“善”,但不能把二者混同。同理“美”也不能被定义,因为“美”也不能被分解为部分;如果以“美”的特征来定义“美”,那无疑也是混淆了“美”与“美的承载者”之间的区别。艺术品是美的载体但本身不是“美”,否则我们就会得出自相矛盾的结论即“美”既是无形的(音乐艺术)又是有形的(雕刻艺术);既是这种形式又可以同时是另一种形式,如此我们仍未清楚什么是“美”。因此“美”不能被定义,我们不能说“美”是什么,只能说“美”不是什么。由于对“美”自身和“美的承载者”之间的混淆导致了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把“美”归之于对象的客观主义美学观;另一种是把“美”归结为主体的主观主义美学观。前者把“美”归结为对象的某种性质,这种错误我们之前已经指出,即客观主义美学观会导致对“美”理解的自相矛盾。后者是我们需要讨论的。柳宗元说:“美不自美,因人而彰”。实际上这种观点与前者并无本质上的不同,也是 由“美”自身与“美的承载者”的混淆造成的。因为这种观点基于不同主体对同一对象的不同感受。这种观点的错误在于把审美对象混同于“美”自身。他们看到了“美”感受的因人而异,所以得出这种观点。但是,因人而异的恰恰是我们对艺术品或者是审美对象的感受,但“美”自身却是同一的不可被区别的,就像是我们为了达到同一目的而选择了不同手段一样。主体由于自身的经历与知识对具有“美”的对象是什么具有不同的领会,但这不能说明“美”自身的差异。一个钢琴家从钢琴曲里领会到了“美”,但他出于自身的经历与知识或许不会认为冰冷的数字是美的;一个数学家出于同样的原因会领会到数字中的美,但未必领会得到钢琴曲中的美。美的载体或是钢琴曲或是数字或是其他的任何东西,但其自身是同一的。钢琴家从钢琴曲中领会到的美与数学家从数学中领会到的美没有区别,至少没有我们可以找到的区别。在这个过程中的不同仅仅是手段的不同即美的载体的不同而已。如果混淆二者势必会得出“美”因人而异的主观主义观点。再者,如果把归结为主观感受,那就不可避免的得出悖论。因为我们不得不探求“美”究竟是哪种主观感受。我们首先可以排除的是理性认识或思维活动,因为没有任何人是从对象的物理、化学、生物性质中分析出“美”的,也没有人从“美”的概念中推论出“美”的感受。另一种可能即主题的情绪、情感、欲望等非理性因素。但这样的话,会造成两个问题。第一,混淆了这些非理性因素与“美”本身。不能否认对“美”的感受总伴随着一系列诸如情感波动等的非理性因素,但没有任何依据是我们可以把这些非理性因素和“美”等同起来。第二,更令人困惑的是,如果说愉快的情感就是“美”或某种其他的非理性因素就是“美”,那么我们就无法区别“美”和由其他因素引起的类似非理性因素,或直接把所有产生类似非理性因素的对象都称为审美对象,而这也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正如没有人把中奖当作审美对象但它又的确引起了愉悦。由此可见,“美”与非理性因素也不同,不能混淆。基于“美”不同于美的载体这一认识,我们了解到“美”既不属于主观领域也不属于客观领域。正如弗雷格把思想归于第三领域一样,“美”也应属于第三领域。“美”自身独立,但却总要通过客观对象显现出来;也总要以某种主观形式而被接受。但这并不是“美”作为客观和主观而存在的依据。没有客观对象“美”不会显现,但自身不会损失;没有主体的领会,“美”不会被感受,但自身也不会消失。

接下来我们关注的是理性在审美过程中的作用。毋庸置疑,“美”总是伴随着一些诸如情感在内的非理性因素。而理性似乎与之无关,毕竟“美”不是分析或演绎出来的。由之而发展起来开的“移情说”和“游戏说”也强调的是情感、情绪的作用,把主体的某种形式投射到对象上,在这个过程中理性也不被强调。不得不承认,由于“美”的不可被定义性。借由理性来认识“美”是不可能的,在这个层面上,上述观点并无不妥。但理性在审美活动或美感的形成上却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并非是一无是处的。简言之,理性可以使审美对象在对象自身中更新自身。例如当主体的对某一对象进行审美时,它首先是一个自然物;随着理性带来的知识的进展,它进而成为工艺品;最后深入到有历史感的文物。在此过程中,理性的认识不断深化,对象也随之变化,换言之新认识带来了新对象,而这种“新”不是外在地加以改变的,乃是就在于对象自身之中。随着这种更新,对象向某一审美主体所呈现的多方面可能性也随之增加。主体由于自身经验与知识的限制,其对对象的美的领会能力总有限,只有不断地通过理性在认识过程中更新、深化对象,这种有限性才能扩大。但理性不能达到“美”。主体对对象美的领会只能通过直观,理性只能是辅助手段。“美”不是证明出来的。因此理性对于审美有着非构成性的重要因素。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欧洲出现了一种名为“达达主义”的艺术思潮。这种艺术观反对赋予艺术品以任何确定的意义与内涵,目的就是要彰显一种混沌、非逻辑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理性对达达主义的作品将无能为力。于是达达主义的作品表现为一种无内涵、空洞的形式,逐渐被人摒弃,但这种缺点也是达达主义的优势。它使得“美”以最直观最无辅助的形式被人领会,从而不得不放弃在对象自身中更新自身的能力。但对于一种艺术形式而言,拥有优势与不足恰恰是艺术所需要的。一种无所不包的艺术形式反而有害于艺术。正是基于理性在审美中的这个功能,对审美对象(不限于艺术品)的形式分析才是有效的。对一首诗分析它的格律、韵脚;对一幅画分析它的比例、透视、明暗;对一首曲子分析它的节奏、调高;这些美学理论知识构成理性深化、更新对象的重要手段。

作者简介:罗硙一(1992.10-)男,汉族,四川人,海南大学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外国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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